雇主利用假日進行團健、教育訓練或尾牙是否屬於上班?
問題摘要:
雇主在假日舉辦尾牙、團建、教育訓練、員工旅遊等活動,只要具有強制性、業務連動性或指揮監督性,即屬工作時間,勞工可請求加班費。若安排於例假,更屬違法,勞工出勤一律須加倍給付。企業不可因為活動包裝為娛樂、福利、慶祝、激勵就忽略其法律本質,否則稍有不慎即構成違法延長工時、例假出勤、工時計算不實,導致補發薪資與主管機關裁罰風險。
律師回答:
關於這個問題,雇主於假日舉辦尾牙、團康、教育訓練、員工旅遊、員工日等活動,究竟是否屬於工作時間?
勞工是否可以請求加班費?
這類問題在勞資現場極為常見,尤其近年企業大量利用週休二日辦活動,企圖以「非工作性質」包裝,而避免加班費責任,更造成大量申訴與勞資爭議。判斷假日時段是否屬於工作時間,核心不在於活動名稱,而在於是否具備「雇主指揮監督」與「強制性參加」兩要件。只要雇主要求必須出席、未出席會產生不利益、活動屬業務相關、勞工不參加會被記曠職、請假、影響考績、被主管詢問理由等,就符合強制性出勤,依法即屬工作時間,勞工得請求加班費。
反之,若勞工可以選擇是否參加、不參加完全不會產生不利益、活動性質完全屬於自願參與,則不構成工作時間,無加班費可請求。實務重要基準之一來自勞動部(當時勞委會)80年台勞動二字第14217號函,明確指出:「事業單位於正常工作時間外辦理訓練或集會,如該訓練屬勞工教育訓練,或該訓練係自願參加者,則其時段不屬工作時間。」又依81年台勞動二字第33866號函:「雇主強制勞工參加與業務項目具關聯性之教育訓練,其訓練時間應計入工作時間;如逾正常工時,應依勞基法第24條給付延長工時工資。」此二函示出兩大核心:活動是否屬工作時間,第一看是否具「強制性」;第二看活動是否與「業務相關」,兩者皆有即可認定為工作時間。換言之,不管雇主將活動包裝為團建、激勵、尾牙表演彩排、企業文化課程、核心價值會議、主管訓練、員工旅遊開場儀式、教育訓練、新春活動、年會全體簡報,只要具有「職務要求」與「不可拒絕」性質,皆屬高度風險,企業若仍安排於休息日或例假日舉行,即涉及違法延長工時或例假日出勤,必須給加班費甚至加倍工資。
以尾牙為例,許多企業將尾牙訂在週六或週日,理由是希望大家有空,但實務上卻常造成強制性出勤。例如公司以群組公告「全員務必參加」「缺席需呈核」「未到視同請假」「影響年度考核」「主管需提供缺席名單」等,這些內容就足以構成「強制出席」。雖然雇主未明文說「不來算曠職」,但只要缺席會產生不利效果,即已構成違法指揮監督。此時尾牙出席時間(一開始入場到結束為止),即為工作時間。勞工可依法主張加班費(休息日依時數1.34、1.67、2.67倍計算;若置於例假日則為加倍工資)。
尤其表演準備(跳舞、主持、彩排、錄影)更常引發爭議。勞工下班後留在公司排練、彩排、練舞,只要公司要求部門必須上台、多次提醒、主管下令、或活動由公司統籌安排,即屬工作時間。許多企業誤以為:「尾牙節目不是業務,不用給加班費」,這完全錯誤。
因為判斷基準不是是否為本業,而是是否由雇主要求、是否與公司活動有關。尾牙為公司年度活動,本質即屬雇主指揮監督下的公司安排,屬職務相關行為,而非純娛樂。過往已有大量申訴案例:主管要求部門於下班後留下來排練節目,結果被勞工申訴後,企業最後仍被認定為工作時間,須補發加班費。
再看教育訓練。許多企業將教育訓練安排於晚上或假日,理由是工作日太忙。但依《勞工安全衛生法》第23條,安全衛生教育訓練屬法定義務,必須在工作時間內辦理,若企業排在假日可能構成違反安衛法。然而,其他類型的教育訓練,如服務禮儀課程、銷售技巧課程、溝通技巧、業務必修課、主管訓練、職涯成長課程、團隊實作課程等,只要是「業務相關」,雇主一旦要求出席,即屬工作時間,非工作時間強制參加亦須給延長工時工資。
「是否計入工作時間」取決於以下三要素:一、訓練是否與業務性質具直接關聯。若訓練內容完全與員工職務無關(如要求會計去上舞蹈課等離題性質),則勞工可拒絕,雇主強制反而違法;二、勞工是否具有選擇權,只要活動具有強制性即屬工作時間;三、公司是否於工作規則、勞動契約、團體協約中明確規範並於到職時告知。若完全沒有規定卻突然要求員工於假日受訓,即屬違法,這也是企業最常犯的錯誤。
實務中大量爭議皆來自此。勞工被要求於週六、週日到公司受訓,卻無加班費;或公司主張「這是公司福利」「是免費課程」「對員工有好處」就拒絕給工資,但法院與主管機關均強調:「是否為工作時間,不依活動名稱、是否有餐點、是否有講師,而依是否強制參加」。
再談團建(Team Building)。團建表面是凝聚團隊,「遊戲」「戶外活動」「破冰」「兩天一夜」名義包裝,實質卻常是主管要求出席、講師上課、需完成任務、活動結果列入年度考績、各部門需提交學習報告等,皆屬工作時間。團建即使安排在假日,也屬於「雇主指揮監督下」的活動,為公司利益進行,並非純員工福利,因此屬於工作時間。尤其許多企業採戶外拓展、登山訓練、密室逃脫團隊競賽等,員工雖然表面玩得很開心,但只要活動具有考核性、紀錄性、主管參與性、未參加會被問話或不利,就屬強制出席,而非自由參加。企業若未給加班費,風險極高。
再談員工旅遊。多數企業誤以為員工旅遊屬「員工福利」,不用給加班費。然而若員工旅遊具下列情形之一,立即構成工作時間:一、公司要求全員參加;二、未參加需提出理由、需請假;三、旅遊中安排職務性質活動(如主管演講、上台報告、年度目標宣導、晨會、團隊任務);四、旅遊期間需配合公司時程、遊覽車集合、全體集合點名;五、旅遊中有教育訓練、會議、團隊活動;六、旅遊費用公司全額支付並要求參與。此時的旅遊本質已非福利,而是公司活動,屬勞務提供範圍,旅遊時間即應視為工作時間。反之,若旅遊時間完全由員工自由運用、不需集合、不需參加、不影響考績、不影響升遷、不具備考核性質,才可能認定為非工作時間。
上述活動若安排於休息日(週六),原則上可合法出勤,但必須依實際時數給加班費;若安排在例假日(週日),依勞基法第36條,例假日原則上不得出勤,非天災、事變或突發事件不得要求員工出席,即便勞工願意也屬違法。一旦勞工實際出勤,公司仍須給「加倍工資」。這也是企業最常踩的雷,一場尾牙、團建、教育訓練若排在例假日,即使勞工很開心、很享受,只要勞工申訴,主管機關即可裁罰,且工資必須補發雙倍。企業常誤以為「全公司都很開心」「活動大家都自願」「勞工沒有抱怨」就沒事,但主管機關與法院判斷強制性的基準極廣,包含:主管是否要求、部門是否有壓力、是否需請假、是否需事前報名並需主管核准、未參加是否會被詢問理由、是否會影響考績、是否會造成團隊壓力、是否會被點名、是否具備任務性質。許多企業誤以為「沒有明文命令」就不算強制,但法院強調:「實質強制」大於「形式強制」。只要從職場文化判斷,一般員工難以拒絕,即屬強制性出勤。這也是尾牙表演準備、假日教育訓練、團建活動最常被認定為加班的原因。
最後,企業如何避免違法?
第一,各種假日活動若要辦,應改在上班日舉辦,活動期間全部視為工作時間,如此公司不用加班費,員工也不被強制犧牲假日。
第二,若要在假日辦,必須確保真正自願,不得要求、不得列入績效、不得點名、不得請假制度、不得任何形式不利益效果,所有活動均須明確書面告知「完全自願、不影響考績、不影響升遷、不影響獎金」。
第三,若活動涉及教育訓練、會議、宣導,公司應依法在上班時間辦理,不得移至假日。
第四,公司應於工作規則、勞動契約中明列活動性質、是否計入工時、是否屬自願,以避免爭議。
第五,凡屬於業務相關訓練,公司若排於假日,要有心理準備支付加班費,否則極易被檢舉。
第六,尾牙節目排練、主持、準備時間若具強制性,應列入工作時間,企業不宜以「傳統習俗」規避法律。
HR需建立活動審查流程,所有公司活動先審查是否具強制性、是否具工作功能,以防踩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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