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產假及育嬰假可以提前申請嗎?
問題摘要:
產假與育嬰假均可提前申請,但規範方式不同。產假部分,最早可於預產期前四週開始,必須保留四週產後連續休假,申請方式較為彈性;育嬰假部分,則必須事先書面申請並檢附文件,形式要件較為嚴謹,雖可在子女出生前準備,但須於出生後補足證明才算有效。雇主依法不得拒絕合法申請,亦不得因員工請假而影響全勤獎金、考績或進行其他不利處分。對勞工而言,建議提前規劃,與雇主充分協商,並確實備妥醫師證明或出生證明,以確保合法權益不受影響;對雇主而言,則應依規定受理並配合保險制度辦理,不僅符合法令,也能展現友善職場的企業形象。
律師回答:
請產假及育嬰假是否可以提前申請,這個問題涉及勞基法、性別平等工作法以及相關施行細則的適用與解釋,必須分別說明兩者之規範、申請方式以及提前申請的限制。首先關於產假,勞基法第50條明定女性員工於分娩前後應停止工作,給予產假八星期,而性別平等工作法第15條亦有一致規定。
查勞動條2字第1050131733號函要旨:「勞工預產期前4週即可與雇主協商請產假,惟為免分娩前過早請產假影響產後恢復所需之產假日數,於分娩前請產假,應至少保留4週於產後;又產假最遲自生產之日起算;分娩後產假應一次依曆連續請足。」
實務上,勞工於預產期前四週即可與雇主協商提前請產假,然而基於保障產後身體恢復與哺乳需要,法律亦要求即便產前先行請假,仍須至少保留四週產假於產後使用。因此舉例而言,若孕婦預產期在某月一日,則最早可於四週前開始請產假,但不得將全部八週假期用於產前,必須至少保留四週自生產日起連續計算,避免產後因過早請假而喪失休養權益。
這項規範展現立法平衡,既允許孕婦依身體狀況調整請假時點,也確保產後必有足夠時間休養。另依規定,產假應一次依曆連續請足,不得分段請領,這也是避免產後勞工遭遇勞務安排不確定性的保護措施。若因流產,則依懷孕週數長短給予四週、一週或五日的假別,相關規範同樣要求連續請足,薪資給付則依勞基法六個月年資為界,滿六個月者工資照給,未滿者減半。
再就育嬰假而言,法律稱為「育嬰留職停薪」,主要依據性別平等工作法第16條及育嬰留職停薪實施辦法。條文明定受僱者任職滿六個月後,在子女滿三歲前,得申請育嬰留職停薪,最長不得逾二年,且同時撫育多名子女時,期間須合併計算,以最幼子女為限。
關於提前申請的問題,法律並未禁止勞工於子女出生前事先提出申請,但必須符合實施辦法第2條之要件,即應「事先」以書面提出,內容應包括申請人姓名、職務、申請期間起迄日、子女出生年月日、留停期間住居所及聯絡方式、是否繼續參加社會保險等,並須檢附配偶就業證明文件。此處「事先」之意涵,在於申請應於留停起始前完成程序,若事後追認或僅以口頭請求,法院實務已認為程序不合法,可能導致請假無效。換言之,雖可提前申請,但仍須符合子女出生在三歲前的條件,通常操作上建議於子女出生後立即辦理,避免因申請資料缺漏導致法律效力爭議。
至於是否可以於子女出生前就已提交申請文件,實務上雇主有時會接受預先登記或協議,但仍必須以出生證明或戶籍登記作為正式依據,否則恐因缺乏證明文件而無法生效。因此更為妥適的作法,是勞工可於懷孕期間向雇主預告,並於子女出生後補件完成程序。育嬰留職停薪期間屬於無薪假,但勞工可領取育嬰留停津貼,依勞保局規定,於請領前六個月平均投保薪資六成計算,每子女最長六個月,父母可分別請領但不得重疊,單親則可連續或分次請領十二個月,這對家庭經濟是一大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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