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工如何請公傷假?

27 Apr, 2018

問題摘要:

勞工因職業災害而受傷或生病時,這些規定確保了他們在治療和康復期間的權益,讓他們能夠得到足夠的經濟支持,同時不會因為請假而受到其他損失,如全勤獎金或年終考核獎金。雇主應該嚴格遵守這些法律規定,以確保對受傷或生病的勞工的合理待遇和支持。

 

律師回答:

關於這個問題,依勞基法與性別工作平等法等規定,除了常態之國定假日、一例一休、特休假外,還有一些特定假別,依勞基法第43條規定:「勞工因婚、喪、疾病或其他正當事由得請假;請假應給之假期及事假以外期間內工資給付之最低標準,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勞動法規中對職業災害勞工的保護措施,特別是關於公傷病假的規定。這些規定旨在確保因工作相關傷害或疾病而不能工作的勞工,在醫療期間仍能獲得足夠的經濟支持和工作保障。以下是對這些規定的一個簡要概述:

 

公傷病假的資格和條件

勞工因職業災害所致的殘廢、傷害或疾病,在治療和休養期間有權請公傷病假,這種假期沒有具體的時間限制。公傷病假期間,勞工應按其原領工資數額獲得補償,計算方式是根據勞工遭遇職業災害前的工資來確定。

 

依勞工請假規則第6條:「勞工因職業災害而致殘廢、傷害或疾病者,其治療、休養期間,給予公傷病假。」、勞動基準法第59條第2款規定略以:「勞工在醫療中不能工作時,雇主應按其原領工資數額予以補償。」、同法施行細則第31條規定略以:「本法第59條第2款所稱原領工資,係指該勞工遭遇職業災害前1日正常工作時間所得之工資。其為計月者,以遭遇職業災害前最近1個月正常工作時間所得之工資除以30所得之金額,為其1日之工資。罹患職業病者依前項規定計算所得金額低於平均工資者,以平均工資為準。」、

 

工資的給付

在公傷病假期間,勞工的工資應照給,不得因請假而扣發全勤獎金,也不應影響年終考核獎金和晉薪機會。

 

勞工請假規則第9條規定略以:「雇主不得因勞工請...公傷病假...,扣發全勤獎金。」公傷病假,因公傷害而有治療與休養必要,依實際需要,只要醫生證明就可以請,而且工資照給不扣全勤,且不能影響年終考核獎金及晉薪之機會。勞工因職業災害治療休養,依勞工請假規則第六條規定,雇主應給予公傷病假,該假並無期間限制。在公傷病假醫療休養期間不能工作,並非勞工不願工作,不應視為缺勤而影響其年終考核獎金之發給及晉薪之機會。(行政院勞工委員會民國82年03月16日(82)台勞動二字第14508號函)

 

請假程序

勞工在請假時,通常應事先以口頭或書面形式說明請假理由和天數。在緊急情況下,可以委託他人代為辦理請假手續。雇主有權要求勞工提供相關的證明文件,以核對請假的正當性。

 

職業災害未認定前,勞工得先請普通傷病假;普通傷病假期滿,申請留職停薪者,雇主應予留職停薪。經認定結果為職業災害者,再以公傷病假處理。(勞工職業災害保險及保護法第88條)

 

勞工因職業災害而致殘廢、傷害或疾病者,其治療、休養期間,給予公傷病假。勞工在醫療中不能工作時,雇主應按其原領工資數額予以補償。該公傷病假之期間,依實際需要而定。嗣後若勞工已能工作,僅需定期前往醫院復健,則復健時間雇主應續給公傷病假。雇主若對勞工請假事由有所質疑時,可依同規則第十條規定,要求勞工提出有關證明文件。

相關請假程序則依同規則第10條規定:「勞工請假時,應於事前親自以口頭或書面敘明請假理由及日數。但遇有急病或緊急事故,得委託他人代辦請假手續。辦理請假手續時,雇主得要求勞工提出有關證明文件。」雇主違反上開規定者,依勞基法第79條第1項第2款規定,處新臺幣二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罰鍰。因此,勞工請假時,應檢附診斷證明書影本,以供雇主核對。 

 

長期醫療的補償

如果勞工的職業災害醫療期間超過兩年且仍需繼續治療而未能痊癒,雇主可以選擇繼續按原工資補償,或者一次性給付四十個月的平均工資,之後則免除補償責任。

 

若勞工職業災害醫療期間已屆滿二年,仍未痊癒需要治療者,依勞動基準法第五十九條第二款規定,雇主可繼續按其原領工資數額予以補償,或一次給付四十個月之平均工資後,免除此項工資補償責任。

 

這些法律規定提供了職業災害勞工在休養和治療期間的經濟和職業保障,確保他們在復健期間不會因經濟困難而遭受進一步的壓力。这也表明了台灣法律對於職業安全和勞工權益的重視。

 

(相關法條=勞動基準法第43條=勞工職業災害保險及保護法第88條=勞動基準法第59條=勞動基準法第79條=勞動基準法第59條施行細則第31條=勞工請假規則第6條=勞工請假規則第10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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