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工於ㄧ年內已休畢14天事假者,得否再申請家庭照顧假?

28 Nov, 2025

問題摘要:

勞工於一年內若已休畢十四日事假,即不得再申請家庭照顧假,因為家庭照顧假必須併入事假計算,並非額外增加之假別。雇主依法須保障勞工在十四日事假額度內,至少有七日可用於家庭照顧,但若事假總額已用盡,家庭照顧假也隨之用盡。因此,勞工在規劃請假時,應特別注意區分,若確實需要家庭照顧,應優先以家庭照顧假方式提出,以保障自身權益,避免全部用於普通事假後導致額度不足。雇主則應正確認識兩者關係,既不可拒絕合法家庭照顧假申請,也可依法拒絕超過十四日總額的請假要求,並應注意不得因勞工請家庭照顧假而剝奪全勤獎金或進行不利處分,以免觸法。

 

律師回答:

關於這個問題,勞工於一年內已休畢十四天事假者,得否再申請家庭照顧假?這個問題涉及事假與家庭照顧假之法律性質、計算方式以及兩者間的交錯關係。首先必須回到勞工請假規則與性別工作平等法的相關規範加以說明。依據勞工請假規則第七條規定,勞工因有事故須親自處理者,得請事假,一年內合計不得超過十四日,且事假期間不給工資。此處的「一年內」究竟如何計算?

 

依民法第119條、第121條及第123條規定,若勞雇雙方有特別約定,例如以曆年、會計年度或學年為基準,則從其約定;若未約定,則以日曆年計算,也就是自一月一日起至十二月三十一日止為一年。此為一般認知之常態。至於工資影響部分,因全勤獎金性質屬工資,倘若勞工請事假,將構成缺勤,雇主得據此扣除全勤獎金。事假乃最低標準假別,事業單位若規章另行給予更多天數,亦可從優。

 

另一方面,家庭照顧假則是依性別工作平等法第二十條規定:「受僱者於其家庭成員預防接種、發生嚴重之疾病或其他重大事故須親自照顧時,得請家庭照顧假;其請假日數併入事假計算,全年以七日為限。家庭照顧假薪資之計算,依各該事假規定辦理。」由此可知,家庭照顧假是法律特別為家庭照顧責任所設計的假別,立法目的在於讓勞工能兼顧家庭責任與工作,因此不得因請假而遭雇主以缺勤視之影響全勤獎金。但另一方面,條文明定「併入事假計算」,這代表家庭照顧假雖然有七日之保障,但仍受限於事假十四日的上限,也就是說兩者之間是相互連動的。

 

實務上若勞工於一年內已休畢十四天事假,則因家庭照顧假必須併入事假計算,等同於已將十四日額度用盡,原則上就不能再另外申請家庭照顧假。換言之,家庭照顧假並不是額外於事假十四日之外再加七日,而是包含在十四日之內,只是性平法為落實家庭照顧責任,特別劃定七日名額必須保留給勞工使用,雇主不得拒絕或藉口排擠。

 

因此,在十四日事假額度未滿時,勞工可以選擇其中七日用於家庭照顧,且雇主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絕,但一旦十四日事假已用完,家庭照顧假額度也隨之用盡。就此問題曾引起許多誤解,部分勞工以為家庭照顧假是額外於事假之外的七日,認為即使事假已滿十四日,仍可再請七日家庭照顧假;部分雇主則誤以為家庭照顧假完全等同事假,不必特別保障。

 

但實務上主管機關與法院的解釋是:家庭照顧假是事假中的一個特別假別,七日額度為法律強制保障,雇主不得剝奪,但總額仍須計入十四日上限。以例子來說,若某勞工於一年內先請七日普通事假,再請七日家庭照顧假,合計十四日,則符合法規,雇主不得拒絕。但若勞工已請十四日普通事假,則再申請家庭照顧假將逾越上限,雇主得以拒絕。反過來,若勞工已請七日家庭照顧假,再申請八日普通事假,雖超過七日家庭照顧假,但仍在十四日總額內,雇主仍應准許。這就是「家庭照顧假必須在事假總額十四日內保障七日」的法律效果。值得注意的是,家庭照顧假的請假期間亦為無薪,因其薪資計算依事假規定辦理。但不同的是,雇主不得因勞工請家庭照顧假而視為缺勤扣除全勤獎金或影響考績,這與普通事假的效果有顯著差別,顯示立法者對家庭責任的特殊重視。

 

-勞資-性平-請假(性平)-家庭照顧假-

(相關法條=性別平等工作法第20條)

瀏覽次數:8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