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以請家庭照顧假,你清楚嗎?

28 Nov, 2025

問題摘要:

家庭照顧假是我國落實性別平等與家庭支持的重要制度,它讓勞工在家庭成員需要照顧時,不必因職場規則而感到兩難,兼顧了工作權與家庭責任。雇主必須正確認識法律規範,尊重勞工權益,否則將面臨法律責任與形象損害。勞工則應妥善利用家庭照顧假,並配合提出合理證明,以免濫用引發爭議。最終,家庭照顧假的存在,正是為了促進勞工生活與工作的平衡,維護家庭價值並促進社會安定。

律師回答:

關於這個問題,家庭照顧假是我國在性別工作平等法中設計出來,專門保障勞工在家人需要被照顧的時候,仍然能兼顧工作與家庭責任的重要假別。這項假別不同於一般的事假,它的立法目的就是讓勞工在面臨家庭成員疾病、事故或其他急迫情況時,不會因為缺席工作而遭到懲罰性對待,因此法律明定,雇主不得因勞工請家庭照顧假而視為曠職或缺勤,也不得因此而剝奪全勤獎金、影響績效評分或其他不利待遇,這正是它與事假最大的差別。

 

要理解家庭照顧假,首先要回到性別工作平等法第20條的規範:「受僱者於其家庭成員預防接種、發生嚴重之疾病或其他重大事故須親自照顧時,得請家庭照顧假;其請假日數併入事假計算,全年以七日為限。家庭照顧假薪資之計算,依各該事假規定辦理。」

 

這條文清楚揭示三個成立要件:第一,必須是「家庭成員」;第二,必須是「發生預防接種、嚴重疾病或重大事故」需要照顧;第三,必須是「受僱者本人須親自照顧」。因此,不是任何理由都能請家庭照顧假,而必須符合這些條件。關於「家庭成員」的範圍,依照施行細則與實務見解,主要包含配偶、直系血親(父母、子女)、直系姻親(公婆、岳父母)以及同住親屬等。換言之,若是兄弟姐妹、祖父母或其他親屬,若未同住,一般情況不符合法定「家庭成員」的認定,除非有特殊情形。

 

再者,必須是「預防接種、嚴重疾病或重大事故」,這裡的「預防接種」主要指小孩需要家長陪同施打疫苗,這也是最常見的家庭照顧假原因之一;「嚴重疾病」則通常需要醫師診斷證明,顯示病情需要家人陪伴或照料,例如住院或病情急迫;「重大事故」則包含交通事故、突發傷害等需要即時處理與照顧的情況。第三個要件是「親自照顧」,也就是勞工本人必須親身參與照料,不能單純是因為關心或處理行政事務就請假。

 

至於請假天數,性平法明訂家庭照顧假每年以七日為限,且必須併入事假計算,換言之,家庭照顧假不是額外增加的假別,而是從事假的總額度中扣抵,但有一個特殊保護,就是即使計入事假,雇主也不能以「事假影響全勤」為理由刁難勞工。

 

至於薪資給付,家庭照顧假因計入事假,故依勞工請假規則第4條規定,事假通常是無薪假,雇主可以不給薪水,但不能因此不給全勤獎金或進行不利處分。性平法第22條過去曾規定,若勞工的配偶未就業,則不得申請家庭照顧假,但近年修法已刪除這項限制,因為照顧家庭責任應由雙親或家庭成員共同分擔,不應假設「配偶未就業」就必然能全職照顧家人,因此現行規定已不再將此作為限制。

 

實務上,常見的問題是雇主是否能拒絕勞工的家庭照顧假?答案是否定的,只要勞工符合三個要件:有家庭成員、有嚴重疾病或事故、確需親自照顧,雇主就不能拒絕。若雇主拒絕或處罰,將涉及違反性平法,可處以新臺幣2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罰鍰,並可能公布公司名稱。

 

這也意味著,勞工只要提出合理請假事由與必要證明,例如醫師診斷證明或醫院通知,雇主就有義務准假。舉例而言,若勞工的孩子必須到醫院施打疫苗,父母需陪同,此時勞工即可依法請家庭照顧假;若配偶因車禍住院,勞工需在醫院陪伴照料,同樣符合要件;若父母突然中風,需要子女陪同送醫或安排照顧,勞工即可提出申請。

 

這些情境中,雇主不得以「公司忙碌」或「人力不足」為由拒絕。當然,家庭照顧假也存在一些爭議。例如七日是否足夠?對於需要長期照顧病患的勞工而言,七日顯然不足,這時必須搭配「家庭照顧假」以外的請假制度,例如特休假、病假或彈性工時安排。又例如若家庭成員長期需要照顧,勞工是否可以每年續請?依現行法規,每年仍僅限七日,若需求更長,則可能需申請育嬰留職停薪或家庭照顧服務資源協助。

-勞資-性平-請假(性平)-家庭照顧假-

(相關法條=性別平等工作法第20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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