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業要如何應對員工請家庭照顧假?

28 Nov, 2025

問題摘要:

企業應從以下面向系統性因應家庭照顧假之申請:一、制度建立:修訂人事規章與工作規則,清楚載明家庭照顧假之申請條件、程序、證明文件及不利處分禁止原則。二、主管訓練:對中高階主管與基層管理者進行法令教育,強化對家庭照顧假法規內容與實務操作方式之理解與同理心。三、人力安排:建立輪替機制與代理制度,確保請假期間業務不致中斷,並協助請假勞工交接工作。四、資訊透明:透過員工手冊、內部網站或說明會,向全體員工清楚說明家庭照顧假權益與申請方式,強化制度可及性。五、合規查核:定期自我檢視企業對勞動法令之遵循狀況,特別是請假權利之落實情形,以防範潛在風險。

 

律師回答:

關於這個問題,企業在面對員工請家庭照顧假時,應本於尊重勞工家庭照顧責任之精神,依法辦理並妥善調配人力,以維持組織運作並保障員工權益。首先,應清楚認識家庭照顧假之法源依據與適用範圍。

 

性別平等工作法第20條規定,受僱者於其家庭成員預防接種、發生嚴重疾病或其他重大事故須親自照顧時,得請家庭照顧假,其請假日數併入事假計算,全年以七日為限。此種假別之創設,乃基於現代家庭照顧需求與性別平等考量,意在促進職場與家庭生活之兼顧。

 

其次,企業應正確認知家庭照顧假與事假之異同。雖然兩者皆屬無薪假,家庭照顧假計入事假天數內並不額外增添天數,但不同處在於家庭照顧假不得作為扣發全勤獎金、考績分數之理由,事假則可能依企業內規影響相關待遇。因此,當勞工請家庭照顧假時,企業不得以此為由認定曠職、扣薪、評為考績不良或解僱,否則將構成違法。

 

查性別平等工作法第20條規定:「受僱者於其家庭成員預防接種、發生嚴重之疾病或其他重大事故須親自照顧時,得請家庭照顧假;其請假日數併入事假計算,全年以七日為限。家庭照顧假薪資之計算,依各該事假規定辦理。」究其立法意旨係為使受僱者得同時兼顧家庭照顧責任與職場工作。…另查民法第1123條規定:「家置家長。同家之人,除家長外,均為家屬。雖非親屬,而以永久共同生活為目的同居一家者,視為家屬。」爰有關前開規定所稱之「家庭成員」,為免過度限縮立法意旨,其屬民法第1123條規定之家屬或視為家屬者,亦屬之。…又本法施行細則第13條規定略以,雇主對受僱者申請家庭照顧假,必要時得請其提供相關證明文件。至證明文件之形式,法無明文,足茲證明受僱者有須親自照顧家屬之事實已足。(勞動部104年11月26日勞動條4字第1040132317號函)

 

雇主不得因勞工依法請家庭照顧假而為不利處分。企業應建立明確且合於法令之請假制度,在工作規則或人事規章中明定家庭照顧假之申請方式、事由認定與配套措施,並教育管理主管不得以偏頗態度對待請假員工。

 

再者,企業對於勞工申請家庭照顧假得要求提供相關證明文件,但應注意證明文件之範圍不宜過度苛求,亦無須特定格式,只需足以證明勞工確有照顧家庭成員之事實即可,例如診斷證明、醫療通知單、住院證明或政府相關通知等。若企業對證明文件提出不合理要求,將有違法令規範,亦侵害勞工合理請假權利。

 

此外,對於家庭成員之範圍,亦應依民法第1123條,不應過度限縮。除直系親屬外,若有共同生活事實之伴侶或同居人,亦應視為家庭成員,容許請假權益之行使。面對員工請假,企業在實務面應提早規劃人力調度及職務代理安排,設置請假備援制度,以降低人力空缺所帶來之營運風險。當請假情況發生時,亦應鼓勵員工妥善安排工作交接,主動告知請假期間聯繫方式,協助確保業務不致中斷。

 

此外,企業如有超過三十人以上雇主之規模者,依法律規定即屬義務適用對象,不得任意規避家庭照顧假之實施義務。企業應透過內部教育訓練、主管輔導與人資制度建構,強化管理階層對相關法令之理解與尊重,避免因違法處置而導致勞資爭議或遭主管機關裁罰。實務上,若企業違法處理家庭照顧假,將可能依性別平等工作法第38條、第39條處以新臺幣3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罰鍰,並命限期改善,屢不改善者得按次處罰,甚至公告其違法事實,對企業名譽及雇主品牌將產生重大負面影響。

 

值得一提的是,家庭照顧假並非無限制使用,法律設有限度與範圍,雇主如有合理懷疑濫用情形,亦得依法查證並依內規處理。但查證應基於合理懷疑與必要性,並注意不違反勞工隱私與人格尊嚴。

 

企業如能從法令遵守、組織文化與實務操作三方面著手,不僅可建立合法、合理之人力資源制度,也可提升員工對企業之信賴與認同,強化雇主品牌形象與留才能力。總而言之,企業應以尊重家庭照顧責任為本,依法落實家庭照顧假制度,不得以任何方式限制、否認或懲罰依法請假的員工,而應主動協助員工兼顧工作與家庭,形塑勞資共榮的良好職場環境。

-勞資-性平-請假(性平)-家庭照顧假-

(相關法條=民法第1123條=性別平等工作法第20條=性別平等工作法第38條=性別平等工作法第39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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