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以請什麼假在家照顧家人呢?
問題摘要:
照顧家人是法定保障的正當事由之一,現行法制已明定多項假別供勞工依實際情況選擇,雇主應依法准假,不得擅為拒絕或採取報復性措施,勞工亦應依規辦理,確保請假權益得以落實,兼顧職場義務與家庭責任。
律師回答:
關於這個問題,當家中有家人需要照顧時,勞工是否可以請假以及可以請什麼假,需視照顧事由的性質、法令規定與實務操作方式綜合判斷。若父親因身體不適且需進行自主健康管理或隔離,而身為子女的勞工需親自照顧,其實可依據目前法令請領多種假別,包含事假、家庭照顧假及特別休假等。
首先,依據勞動基準法第43條訂立之勞工請假規則第7條規定:「勞工因有事故必須親自處理者,得請事假,一年內合計不得超過十四日。事假期間不給工資。」此項規定並未限制事故的性質,只要屬於「個人事故」且「必須親自處理」,例如家人身體不適須親自陪同就醫或在家照料,即可構成請事假的事由,惟事假為無薪假,雇主依法可不給付工資。
其次,勞工亦可請「家庭照顧假」,依據性別平等工作法第20條第1項:「受僱於僱用30人以上雇主之受僱者,於其家庭成員預防接種、發生嚴重之疾病或其他重大事故須親自照顧時,得請家庭照顧假,其請假日數併入事假計算,全年以7日為限。」此處所稱家庭成員,包括父母、子女及配偶,亦即如勞工因父親健康情況惡化需親自照顧,即符合上述規範。雖然家庭照顧假併入事假計算,亦為無薪假,但其創設目的即為平衡家庭照顧責任與職場需求,應優先適用。
再者,如勞工尚有未休之特別休假,亦可選擇以特休方式請假陪伴家人,依據勞動基準法第38條,受僱滿一定年資之勞工依法享有3至30日不等之特休假,選擇特休假者則可保有薪資不受影響。
是否公司雇主一定要同意請假?
依衛福部與勞動部對於疫情期間的特別規定,倘若家屬因防疫政策(如足跡與確診者重疊需居家照護)無法自理生活,勞工基於照顧責任而需請假,雇主應予以尊重並依法准假,否則視為違反勞動基準法。尤其若雇主以此為由,扣發全勤獎金、視為曠職、強迫請事假或特休,甚至解僱,均屬違法處分。
查兩性工作平等法第20條第1項規定:「受僱於僱用30人以上雇主之受僱者,於其家庭成員預防接種、發生嚴重之疾病或其他重大事故須親自照顧時,得請家庭照顧假,其請假日數併入事假計算,全年以7日為限。」上開規定旨使受僱者得同時兼顧家庭照顧責任與職場工作。故有關「家庭成員」、「嚴重之疾病」及「其他重大事故」之定義,為免限縮立法意旨,不另加以定義。至勞工請假事由是否符合兩性工作平等法第20條之規定,應依個案事實認定。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96年01月10日勞動3字第0950074373號函)
依據勞動基準法第22條,工資應全額給付,不得以無正當理由任意扣除;若強制勞工以特休抵請假,則違反第38條規定;若拒絕請假而視為曠職,則違反第43條。
上述違法行為,將可依法依勞基法第79條第1項處新臺幣2萬元以上至100萬元以下罰鍰。此外,對於願意在疫情期間給予勞工照顧假期間仍給薪之雇主,依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防治及紓困振興特別條例第4條第1項規定,得就該給薪金額之200%於年度所得中減除,此舉係為鼓勵雇主給薪之誘因。
儘管如此,為避免發生請假被拒或事後爭議的情形,勞工應提前與雇主充分溝通,並依據工作規則或請假制度提出書面申請,包括說明請假原因、起迄時間、工作代理人安排等內容,並建議留存紀錄以備不時之需。實務上有些勞工因未按規定程序請假而遭雇主拒絕,因此程序上的合規亦十分重要。至於行政機關對於請假範圍與解釋,亦提供彈性原則。
「家庭照顧假」所指之「家庭成員」、「嚴重疾病」或「其他重大事故」,為避免限縮立法意旨,不另為明確定義,而應依個案事實認定。父親如因病須接受自主健康管理或隔離觀察,若需照護人員陪同或照料生活起居,即屬應可請假照顧之範圍。結合以上規定與實務操作分析,當勞工家中有成員因健康因素、疫情需要或重大事故而需請假照顧時,合法可請的假別依序為特休(有薪)、家庭照顧假(無薪,併入事假)、事假(無薪)。
勞工應依雇主內部規則提出申請,並備妥必要證明或說明事由;而雇主則不得因勞工依法請假而為扣薪、扣獎金、懲處或解僱等不利處分,否則即可能觸法。
-勞資-性平-請假(性平)-家庭照顧假-
瀏覽次數:1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