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胎假行不行?
問題摘要:
性別平等工作法第15條規定,女性受僱者如因妊娠經醫師診斷需安胎休養者,其治療、照護或休養期間的請假及薪資計算,應依相關法令辦理,也就是說,女性勞工若因懷孕需進行安胎,只要有醫師診斷證明,就有合法請假權利,雇主不得拒絕,且不得因此將其請假期間視為缺勤,更不得因此對勞工做出不利處分,包括但不限於扣除全勤獎金、降低考績或要求簽署績效改善計畫。
律師回答:
關於這個問題,依據我國性別平等工作法第15條規定,女性受僱者如因妊娠經醫師診斷需安胎休養者,其治療、照護或休養期間的請假及薪資計算,應依相關法令辦理,也就是說,女性勞工若因懷孕需進行安胎,只要有醫師診斷證明,就有合法請假權利,雇主不得拒絕,且不得因此將其請假期間視為缺勤,更不得因此對勞工做出不利處分,包括但不限於扣除全勤獎金、降低考績或要求簽署績效改善計畫。
再者,同法第21條更明文保障勞工依法請假期間之權益,規定受僱者依法請求產假、產檢假、陪產假、生理假、育嬰留職停薪、家庭照顧假時,雇主不得拒絕,亦不得視為缺勤而影響其全勤獎金、考績或為其他不利處分,因此若有雇主於勞工合法請假後給予考績丙等或要求簽署績效改善報告,則違反性別平等工作法,應受主管機關之處分。
以懷孕7個月時因子宮收縮破水,經醫師診斷需安胎住院,依法請安胎假與產假合計五個月,期間完全符合法律保障的請假類型與期間,惟公司卻以其請假期間過長影響績效為由給予丙等考績,並要求填寫績效改善評核表,甚至面對員工質疑而以「妳去告」相對,已構成性別歧視與違法處分。
此外,應注意安胎假雖未有單獨名目的假別名稱,但實務上係屬於病假性質或特別事假性質,依勞工請假規則第4條規定:「勞工患病或其他原因不能工作者,得請病假」,因此安胎假期間勞工應可依法請病假,且因妊娠而請假者適用性別平等工作法保障規定,雇主不得任意要求其提供過度證明、擅自調整工資或工作內容。
又性別平等工作法第38條亦規定,違反第15條、第21條等條文者,主管機關得處2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罰鍰,並得公布其事業單位名稱、負責人姓名及違法情節,因此一旦經查證違法,雇主將不僅面臨罰鍰,更可能承擔企業形象損害與潛在的民事或行政訴訟風險。實務上雇主應注意,安胎假並非無故缺勤,其請假是為保全母體與胎兒健康,具有醫療必要性與法律正當性,企業若無視此一法律保障,將員工合理安胎請假作為懲處或評價依據,不僅有違基本人權保障原則,亦違反性別平等政策導向與我國對於保護懷孕婦女勞動權益之國際承諾。
勞工若遭遇此類不當對待,可依據性別平等工作法第33條向地方政府主管機關提出申訴,主管機關應即調查並視情節裁罰,必要時並得命事業單位改正或提供補救措施,確保勞工權益獲得實質保障。對於雇主而言,應建立性別平等與友善職場制度,設置懷孕員工之合理工作調整機制,避免於考績評核制度中因懷孕、請假、安胎等因素對員工作出差別對待,並應透過教育訓練強化管理階層對性別平等法令之認識與遵守。特別在人力資源部門與直屬主管之角色更應強調依法處理請假與評核事宜,避免口語衝突或威脅性言語,降低申訴風險與爭議。
最後須提醒,性別平等工作法保障的不僅僅是產假、產檢假等明文假別,更涵蓋因妊娠需安胎、育嬰等期間之合理請假與職場待遇保障,企業應本於善意原則與合法制度保障,合理處理此類情況,以維護勞雇雙方信任關係並促進職場和諧。
對於懷孕勞工而言,若遭遇違法處遇,除可向勞工局提出申訴外,亦得尋求法律專業協助,透過行政救濟或民事訴訟捍衛自身權益,而主管機關亦應主動宣導相關法令,使勞工得知自身權利,並對違法雇主加強查察與懲處,方能真正落實職場性別平等之精神。
-勞資-性平-請假(性平)-安胎假-
瀏覽次數:1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