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麼是安胎休養假?安胎休養假天數有無限制?
問題摘要:
安胎休養假是一種具有強制性、不得拒絕的假別,其天數雖然原則上受限於病假規則,但因例外納入住院病假計算,使得在醫師診斷需求下,可以長期請假直至最長二年內一年,工資方面則在三十日內折半發給,超過則無薪,但不影響全勤獎金與考績,保障勞工不會因懷孕需要休養而遭受職場不利待遇,這樣的設計反映我國法制對母性保護與性別平等的重視,也提醒雇主在實務操作上必須尊重勞工依法請假權益,否則將面臨違法處罰與爭議訴訟。
律師回答:
關於這個問題,安胎休養假,顧名思義就是針對懷孕中的女性勞工,因妊娠期間身體狀況需要醫師建議休養或安胎時,依法可向雇主請假的一種制度,它的目的在於保障母體健康以及胎兒的安全,避免因工作壓力、勞累或其他危險因素導致流產、早產或其他妊娠風險,因此性別工作平等法與勞工請假規則均設有相關條文來規範,確保勞工有明確的請假依據與權利保障。依性別工作平等法第15條第3項明定:「受僱者經醫師診斷需安胎休養者,其治療、照護或休養期間之請假及薪資計算,依相關法令之規定。」
可見安胎休養假的啟動條件必須具備醫師診斷證明,並非勞工可自行主張,必須有醫療專業的依據才能依法請求,這既是對勞工健康的保障,也是避免制度被濫用。安胎休養假的天數與薪資給付主要依勞工請假規則第4條處理,該條規定普通傷病假分為未住院與住院兩種情況,未住院者一年內不得超過三十日,住院者二年內不得超過一年,兩者合併計算也不得超過一年,但立法者考量癌症患者及懷孕安胎者的特殊性,特別增列例外,明定經醫師診斷需安胎休養者,其休養日數併入住院傷病假計算,因此實務上安胎休養假並非受制於一年三十日的限制,而是可以依醫師診斷持續請假,最長可達二年內合計一年,這樣的規劃兼顧孕期長度與臨床需求,也避免勞工因懷孕身體狀況不得不離職,保障其勞動權益。
若勞工未住院而安胎休養,實務爭議在於是否仍受制於三十日限制,過去女性員工因懷孕不適需要安胎者,可依請假規則第四條請病假,如有不足,再依規則第五條辦理留職停薪,但隨後規範修正,已將安胎休養納入住院病假範疇,使得在未住院情況下,亦不受三十日上限限制,可併入住院傷病假計算,實際上大幅放寬了適用範圍,對孕婦更為友善。然而工資給付仍有層次區分,依規則普通傷病假一年內未超過三十日部分,工資折半發給,若領取勞保普通傷病給付未達工資半數者,由雇主補足,其餘超過三十日部分,則轉為無薪病假,因此勞工雖然可持續請假,但經濟上會有折半或無薪之差異,這也是雇主與勞工必須事先理解並妥善安排的。
性別工作平等法第21條則進一步保障勞工行使安胎休養假的權利,明定勞工依前述規定請假時,雇主不得拒絕,亦不得視為缺勤而影響全勤獎金、考績或為其他不利處分,換言之,即使勞工長期安胎休養,雇主也不能藉此剝奪其全勤獎金,否則即屬違法。但實務上仍有爭議,若勞工超過三十日轉為無薪病假時,雇主是否仍需發給全勤獎金,依條文文義解釋,雇主不得因請安胎休養假而影響全勤,故無論有薪或無薪,均不得構成扣除全勤之理由,這是法律對孕期女性的一種特殊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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