部分工時勞工權益與一般勞工是相同嗎?

26 Apr, 2018

問題摘要:

部分時間工作勞工的權益和法律保障是受到明確規範的。部分時間工作勞工在台灣擁有與全職勞工相似的基本權益和法律保障。這些規定旨在確保在職場中不同形式的勞動都受到公平對待,並維護勞工的權益和福祉。

律師回答:

關於這個問題,勞動基準法係規定勞動條件最低標準,為保障勞工權益,加強勞雇關係,促進經濟發展,適用勞動基準法之勞工權益將獲得最基本之保障,凡適用該法之行業或工作者,雇主與勞工所訂勞動條件,不得低於該法所定之最低標準。

 

勞動基準法並未針對「部分工時勞工」做定義性的規定。目前對「部分工時勞工」有較明確定義者為勞委會所發布之「僱用部分時間工作勞工參考手冊」,其定義「部分工時勞工」為「其工作時間,較該事業單位內之全時勞工工作時間有相當程度縮短之勞工,其縮短之時數,由勞雇雙方協商議定之。」

 

部分時間勞工,在現在勞動形態而論,成為重要的勞動力來源。很多人有誤解以為部分工時勞工勞動條件與一般勞工不同,但實際上,部分工時雇主僱用部分時間工作勞工,事實上與一般勞工一樣,就是應與一般勞工適用之勞工法令。

 

台灣對於部分工時勞工的管理和保障,在法律架構下有著明確的規範和指引。勞動部發布的《僱用部分時間工作勞工參考手冊》提供了對部分工時勞工的定義和應適用的勞工權益指南,這有助於明確界定部分工時勞工的工作性質與法律地位。

 

定義與工作時間

部分工時勞工定義為那些工作時間明顯少於相同事業單位的全時勞工的人員。其工作時間的縮短部分,是基於勞雇雙方的協商決定。這包括不僅限於工讀生,而且應用於所有因各種原因選擇或需要短時工作的勞工。

 

法律適用性

雖然勞動基準法沒有特別針對部分工時勞工設立獨立條文,但這並不意味著他們與全時勞工在法律保護上有所差異。部分工時勞工享有與全時勞工相同的勞動權益,包括但不限於工資、工作條件、休息和假期等。

 

勞動部訂立《僱用部分時間工作勞工參考手冊》(行政院勞工委員會92年3月4日台勞動一字第0920011034號函),但其實內容與一般勞工相同。蓋所謂部分時間工作勞工:謂其工作時間,較該事業單位內之全時勞工工作時間(通常為法定工作時間或企業所定之工作時間),有相當程度縮短之勞工,其縮短之時數,由勞雇雙方協商議定之,正如同工讀生只是一般對半工半讀學生的一種俗稱,法律上工讀生跟一般的勞工沒有兩樣,享相同的權利也負一樣的義務。所以相較於一般勞工,就是平均工資、放假等均按照縮短比例支付及負擔。蓋勞基法第二條第一款規定的勞工並無計月薪或計日、計件、計時之差別。只要是受雇主僱用從事工作獲致工資者,均依法享有勞基法上之權利。

 

部分工時勞工是否適用變形工時?

勞動部早期函釋為部分工時勞工不適用變形工時。參閱勞動部103年11月05日勞動條3字第1030028069號函:「查勞動基準法第30條第2項、第3項及第30條之1規定制定時,係以每日正常工作時間8小時,兩週工作總時數84小時之全時工作勞工為規範對象,旨在使工時集中運用,減少勞工出勤次數,並減少企業排班問題;至部分工時勞工之工作時間,相較於全時工作勞工已有相當程度縮減,依勞動基準法第30條第1項規定,已足使雇主彈性安排勞工之出勤模式,爰部分工時勞工無得適用前開彈性工時規定。」承上所述,因部分工時在性質上已經具有相當彈性,故主管機關認為應無再給予適用彈性工時之必要。

 

參閱勞動部108年09月27日勞動條3字第1080130988號:「經衡平考量勞雇雙方權益及彈性工時規定意旨,事業單位依勞動基準法彈性工時規定調整工作日與休息日,以比照政府行政機關辦公日曆表出勤者,其部分時間工作勞工亦得比照適用之,至非屬前開調整態樣,部分時間工作勞工仍無得適用同法彈性工時規定」。

 

工資與工作條件

,部分工時勞工的工資應按其工作時間的比例來支付,不能低於相對應的最低工資標準。此外,如果部分工時勞工的日常工作時間超出了約定的時間但未達到正常工作時間,則其超出部分的工資應由勞雇雙方協商確定。

 

僱用部分時間工作勞工時,勞雇雙方權利與義務之勞動契約,以書面訂定為宜。原為全時工作之勞工,雇主於調整其職務成為部分時間工作之勞工時,應明確告知勞工其權益上之差異,並徵求該勞工之書面同意。其他勞動條件與一般勞工相同,工資(含假日工資)由勞雇雙方議定之。但不得低於按工作時間比例計算之基本工資。

 

休假與保障

部分工時勞工應享有法定的休息日、公休日和其他特殊休假,例如婚假、喪假和病假等。這些假期的具體安排也應根據勞雇雙方的協商來決定。此外,他們還有權利在被資遣時獲得相應的預告期和資遣費等保障。

 

勞工每日工作時間超過約定之工時而未達勞動基準法所定正常工作時間部分之工資,由勞雇雙方議定之;超過該法所定正常工作時間部分,應依該法第二十四條規定辦理。如例假、休假、請假及產假:

1、勞工每七日中至少應有一日之休息,作為例假。

2、紀念日、勞動節日及其他由中央主管機關規定應放假之日,均應休假。但得由勞雇雙方協商調整休假日期。

3、特別休假日數依勞動基準法第三十八條規定辦理,其休假日期及休假之每日時數由勞雇雙方議定之。

4、婚、喪、事、病假日數依勞工請假規則辦理,其請假之每日時數由勞雇雙方議定之。

5、產假依勞動基準法第五十條及兩性工作平等法第十五條規定辦理。資遣預告期間,依勞動基準法第十六條規定辦理。勞工接到資遣預告後,為另謀工作得請假外出。其請假時數,每星期不得超過二日之工作時間,請假日期由勞雇雙方議定之。資遣費與退休金,依勞動基準法之給付標準計給。

 

勞工保險與職業安全

部分工時勞工應納入勞工保險的保障範圍,且其安全衛生條件應與全時勞工持平,確保其在工作場所的安全和健康。

 

部分時間工作勞工因職業災害而致死亡、殘廢、傷害或疾病時,依勞動基準法第五十九條規定予以補償。凡僱用勞工人數在三十人以上並經常僱用部分時間工作勞工之事業單位,訂立工作規則時,應於其中訂定適用部分時間工作勞工之條款。其他如勞工保險,除部分時間工作勞保被保險人之薪資報酬未達基本工資者,其勞保投保薪資得依照勞工保險投保薪資分級表規定有關職業訓練機構受訓者及童工適用之投保薪資等級申報,其他均相同。當然,安全衛生亦相同。

 

總之,台灣法律確保部分工時勞工在職場上享有與全時勞工相同的基本權益。這不僅反映了對勞工權益的普遍尊重,也顯示了法律在適應多樣化工作形態方面的靈活性。

 

(相關法條=勞動基準法第36條=勞動基準法第37條=勞動基準法第59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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