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事件法的勞動專業法庭有用嗎?
問題摘要:
勞動專業法庭現階段僅屬形式制度建置,未能落實專業性、未建構責任與評鑑制度,導致裁判品質不升反降,法官對於勞動法實務缺乏深入理解與適當適用能力,嚴重影響勞工權利救濟成效。若無從根本檢討法官遴選、訓練、監督與評鑑機制,不應對勞動專庭抱有過多期待。當制度本身設計良善但執行機構失能時,應反求諸於外部制度設計與公民監督力量,共同推動法院文化與法官責任制度的改變,否則專庭終究只是表面上的制度改革,無法真正帶來裁判品質的提升與勞工權益的保障。
律師回答:
關於這個問題,勞動事件法自施行以來,立法目的在於透過設立勞動專業法庭來提升裁判品質、加速勞動爭議處理程序並保障勞工權益,然而從實務觀察可見,專業法庭的設立並未達成預期效果,甚至有反向退步之虞。
法諺有云:「法律不保護睡著的人。」也就是說,權利應該要自己維護且爭取。但身為法律人,我覺得這樣的說法並不負責任,因為每個人都瞭解自己在法律上能有哪些權利以及義務,現實是法官根本是把法律當作框架,判決預測性不高,最後法律反而是用來保護擁有資源得以使用法律的人,在這種情況之下法律之前本就不人人平等。
正如勞動事件法第4條,各級法院應設立勞動專業法庭,由具有勞動法學識與經驗的法官擔任,但實際運作下來,這些專業法庭的「專業性」未見具體落實,所謂具學識經驗的標準模糊,法官遴選未見公開審查或嚴格資格條件,往往仍由原本辦理民事案件的法官直接改派處理勞動事件,僅參與幾場內部教育訓練即被認定為具備專業,事實上並未能真正體現「專責審判」之初衷。
加以我國司法文化向來重形式、輕實質,法官在勞動事件的裁判過程中對事實認定敷衍、對法律適用生硬、對證據斟酌草率,不僅未能協助勞工實質伸張權利,亦未能使資方有效主張權利,反而在許多案件中淪為程序空轉,成為既有法官偏見的不平衡權力結構的延伸。
例如常見的工資給付、解雇爭議、職災認定等案件中,法官對雇主提出的書面證據採信過度輕率,對勞工舉證困難之處缺乏實質審酌與引導,甚至對勞工主張所引用的法令理解錯誤,導致裁判結果與社會期待與實際權益保障嚴重背離。部分法官對於事實審查不力,例如對於勞動契約性質認定、工作地點的證據審酌、資遣理由與正當性審查,僅採雇主單方主張即輕率下判,使得專業法庭失去專業性信賴基礎。
即使勞動事件法第8條要求法院應迅速進行程序、擬定調解或審理計畫,但在實務上,許多法院仍採與一般民事程序雷同的處理方式,對於案件特殊性缺乏個案調整能力,反映出即使有法定要求,若執行者未具備真正專業與責任感,制度終將淪為空談。
此外,許多勞動事件涉及不對等證據結構,應透過法院主動引導與職權調查強化程序平衡,但法官仍習於消極審理,未能依職權調查證據,亦未對雇主就合理管理權主張提出舉證要求,反使勞工處於更不利地位,實與勞動事件法強調「保護勞工」之立法目的背道而馳。更值得關注的是,勞動專庭設立後,並未建立起任何有效的外部評鑑與判決品質審查機制,法官仍享有高度獨立審判之權,卻無應有之責任制衡,判決品質無論在法律適用或事實認定上多有疏失,除非上訴或聲請再審,否則難以檢討,其結果導致勞工對司法不再信任,轉而避開法院、退縮妥協,形同打擊原本應保障弱勢的訴訟機制。
現行法院內部教育訓練或法官參與進修課程,實際上對裁判能力的提升並無明顯幫助,法律理解能力與實務操作技巧並非短時間內即能建立,若無制度性之持續外部監督與回饋機制,單靠內部訓練無法根本改善法官能力問題。欲真正落實專業法庭之制度價值,必須強化法官之遴選門檻與資格審查,設立外部評鑑機制,並對裁判品質進行量化與質化指標檢討,此外,司法院應主動公開判決評鑑結果與裁判統計分析,接受學界、實務界與民間團體監督,並設立專責申訴或陳情窗口,讓勞工與律師能針對裁判品質不佳之案件提出反映,以達成真正制度進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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