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事件法對於企業人事管理上風險為何?應如何因應?
問題摘要:
勞動事件法雖提高企業合規成本,卻也提供了建立正當人資制度的契機,企業若能從制度面強化契約管理、文件備置與程序合法性,反而可在未來面對調解、勞檢與訴訟挑戰時處於有利地位,落實合法經營並建立優質勞資關係,方為企業永續發展之基石。
律師回答:
關於這個問題,勞動事件法自施行以來對企業人事管理產生深遠影響,其立法目的在於強化勞工權益保障,特別是在勞資糾紛發生時給予勞工更有力的救濟機制,這也使得企業人資管理者面臨更高的舉證義務與管理風險。
工時、工資及加班
首當其衝者即為出勤紀錄、薪資發放、工時認定、獎金性質、調動程序與解僱正當性等各項人事管理文件的備置與合法性檢討。依勞動事件法第35條規定,雇主對於依法令應備置之文書負提出義務,包括但不限於出勤紀錄、薪資清冊、勞動契約等,如未能提出或無正當理由拒絕提出者,法院可處罰鍰並得採信勞工主張為真實,這對於過去以口頭約定或未落實紀錄管理的企業而言,是重大的轉變;第37條亦明定勞工如證明曾受領雇主給付,即推定為因工作獲得之工資性質,且第38條更進一步規定出勤紀錄上的打卡時間推定為勞務時間,除非雇主有具體反證。
為因應上述風險,企業應立即盤點所有人事管理文件與制度,確保每一項制度具備書面依據並經適當公告與勞資程序認可,例如對於獎金制度應區分工資性獎金與非工資性補助,並具體說明發放條件與計算基準,證明其與勞務對價無關,例如交通津貼應有通勤距離認定與合理金額標準,鼓勵性獎金應有清楚可異動的考核條件或業績指標,避免日後被推定為工資。
此外,公司應建立員工出勤異常之補正機制,例如忘記打卡須填寫補登申請單並由主管簽核,提前到廠或延後離廠之情況應記錄其是否為自主性逗留、是否實際從事工作或僅為等待上下班時間,並形成書面紀錄存檔,以利於法院階段反證勞工未從事實質工作。對於工作時間與休息時間的區分亦應清楚界定,如公司雖安排休息時間但因業務需要實際限制員工離開工作場所,仍可能被視為工時而需計發工資,企業宜實施輪休制度並由主管安排、勾稽記錄,使休息時間得以確實落實,避免工時推定疑義。
解僱與資遣、調動
在解僱與資遣方面,勞動事件法導入「最後手段性原則」,即雇主於解僱前應已履行合理警告、轉調、輔導或改善機會,否則易被法院認定解僱無效,企業應建置完整之程序性文件,包括試用期約定書、合意終止書、考核記錄、改善通知書與調職同意書,並確保每一文件均由員工簽認,以符合法定程序正當性,於法院中得以證明已盡合理義務。
此外,第49條與第50條賦予法院得就確認僱傭或調動無效事件裁定定暫時狀態處分,包括命雇主繼續雇用、給付工資或回復原職等,企業如未準備妥當,可能在訴訟中被迫維持僱傭關係並給付薪資至判決確定,因此若員工對於調動提出異議,應建立協談紀錄、保留往來電郵、通知書或調職同意表單,並確認調職是否符合法律五原則與是否對勞工造成不利益改變,若涉及工資變動亦須有既定敘薪規則可循。
為全面應對風險,企業應強化人事資料之管理,確保所有與勞動關係有關之文件均有紙本或電子形式之存證,包括但不限於勞動契約、工作規則、勞資會議紀錄、出勤紀錄、薪資單、獎懲紀錄與加班申請單等,並妥善保存至少五年,以備調解或訴訟程序調用。對於已識別之風險項目,應逐步建立SOP與內部稽核流程,例如每月檢視薪資項目之發放正當性、每季盤點出勤資料與加班申請符合性、每年檢討勞動契約條款與工作規則是否合規,並主動召開勞資會議取得勞工代表同意。
若公司尚未設置人資法遵功能,可委由外部律師或顧問協助制度建構與法律風險審查,尤其是處於員工人數不穩定、高流動、高工時或頻繁調動工作內容之產業,更應提早因應,否則一旦進入訴訟程序,不僅將耗費管理能量與金錢成本,亦可能嚴重損害企業聲譽與勞雇信任關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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