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同平行世界看勞基法-我們應該如何認識勞基法?

28 Nov, 2025

問題摘要:

勞基法(勞動法規)的核心精神,是建立勞動條件的底線,並以公法強制性規範確保勞工權益。它不僅是勞資雙方協商的基準,更是憲法所要求的基本國策,保障勞工免於被過度壓榨。任何呼籲彈性的聲音,都必須在不低於勞基法的前提下進行。勞基法既是保障弱勢的底線,也是維護經濟秩序的工具,既是公權力介入的產物,也是勞工運動推動的成果。當我們理解勞基法的多重面向,就能跳脫單一的視角,不再把它誤認為只是雇主與勞工之間的契約法律,而是整個社會制度設計的一環。若超出這條紅線,便失去勞基法的存在價值。從工時規制到申訴保障,從適用範圍到例外條款,勞基法的每一個設計,都是國家介入勞資關係、維護社會正義與國力穩定的體現。未來隨著產業變遷與工作型態多元化,勞基法仍需不斷調整,但其地板性質與憲法位階不可動搖。

 

律師回答:

關於這個問題,不同平行世界看勞基法,會有截然不同的理解與實踐方式,而我們在現實中認識勞動法規,必須先釐清其立法背景、社會定位與法律性質。

 

勞基法是保護勞工?還是保護資方?

勞動基準法第1條說明,本法的目的在於規定勞動條件最低標準,保障勞工權益,加強勞雇關係,促進社會與經濟發展,雇主與勞工所訂勞動條件不得低於本法所定之最低標準。這樣的規範體現勞基法的社會法性質,它不是單純私法上雙方契約自由的補充,而是國家公權力強制介入勞資關係,矯正雙方在資源與權力上的不平等。如果我們設想在不同的平行世界裡,勞基法會呈現不同的面貌。在一個強烈資本主義的世界,勞基法可能被視為市場競爭的障礙,雇主強調契約自由,主張勞動力只是商品,雙方自由交易即可,不需要國家干預。在這個世界裡,勞工權益保障微乎其微,工時可能無限制,工資也可能隨市場供需浮動,勞工只能透過個人談判能力維護自身利益,結果往往是弱勢勞工被嚴重壓迫,導致社會不安定,甚至爆發勞工運動或階級衝突。

 

勞基法不是雇主與勞工之間的法律,而是國家與雇主之間的法律。因為勞資雙方權力、資源各方面的不對等,所以勞資之間的關係,不能用類似民法的消費行為,兩邊條件對等下的契約自由精神來看待。若我們以勞動力做為一項商品,勞工出賣勞動力換取報酬,這似乎是一項交易行為,似乎可以看做是買賣雙方之間的問題。但是,一方面是勞動力有其特殊性,無法儲存,而所換取的報酬是其維持生命、生存、生活所需;二方面雇主對於勞工,有著在客觀上的指揮、監督、要求等權力。因此勞資雙方在客觀基礎上的權力是不對等的,不能以單純的對等關係看待。所以勞基法是以社會法的角度,以保護勞工的角度,以國家角色強制介入。其精神本來就不是認為勞資雙方是對等的,這與民法重視兩造之間的權利義務關係不同。

 

勞基法的第一層意義,是保護勞工,所以雇主違法,是雇主要向國家繳罰款,不像民法主要就是輸的賠贏的。

 

勞基法的第二層真正意義,是國家機器保護資産階級的統治手段。

資方過於壓榨勞工,會導致無產階級革命,會使得政權會受到威脅,這是國家必須要介入的原因。

 

而且若資方不愛惜勞工,會導致勞工健康、體力、生產力下降,不利生產,不利整體國家經濟發展,這是國家要介入的第二個原因。從國家的角度出發,國家機器的介入,是避免資方殺雞取卵,降低國家整體勞動力。從資方的角度,勞工需要被保護的原因,是這樣才可以用久一點,不會一下就被資本家耗完。

 

在西方,工業革命後資方過於壓迫導致的惡果,他們早已嘗過。因此,開始發展出各式管理、組織、人力資源,目的都是降低勞工不滿、增加勞工健康、向心力,讓員工自發性的感恩雇主、讚嘆雇主、自發性賣命。因為,他們已經意識到,勞工就是他們最重要的生產工具,保護好這生產工具,就是保護他們的經濟利益。

 

所以,理論上,勞動法令應該是最底限的要求,這底限的目的是避免勞工被破壞性的壓榨,形成不可逆的後果;而在這底限之上,才是雇主為了長遠利益考量,透過獎懲、晉升、企業福利、員工關係等,滿足勞工進一步的需求,讓勞工更努力為雇主創造財富。

 

但是在我們這裡,勞基法被當成天花板,有符合的就算是良心企業。更多的是雇主認為勞基法標準過高,有礙企業發展,更遑論要在這底限之上,給予勞工較好的勞動條件,換取勞工更佳的賣命。

 

因為,雇主還沒意識到保護勞工就是保護資方的經濟利益,所以,特別需要法律的介入與保護,免得鬧革命,導致更嚴重的後果。因此,勞動法令是強制介入的社會法,而非雙方平等的個別法。表面上是保護勞工,實質上是避免勞工造反,保護資方的工具。

 

不過,雖然勞基法是保護資方的工具,但,我們更應謹慎期待,希望有個對勞工更周延保護的法令。因為,若是連這底限都沒有,對於尚未將勞工視為重要生產工具的雇主而言,更將毫無約束力。

 

在另一個社會民主體系發展成熟的世界,勞基法則會被視為社會正義的基礎,政府全面介入勞資關係,透過嚴格的工時限制、加班費規範、休假制度、最低工資調整、特休假保障等,確保勞工有足夠的休息與生活品質。

 

在這個世界裡,工會制度強健,集體協商與罷工權利被充分保障,勞工可以透過團結力量平衡資方,國家也會視勞基法為社會安定與經濟永續的根本手段。

 

在第三個高度科技化的世界,人工智慧與自動化取代大部分勞動力,勞基法的意義被重新定義,傳統的工時與工資規範已經不再適用,大部分勞工轉而成為平台經濟下的零工工作者。在這個世界裡,法律必須處理的是「平台與工作者的關係」是否屬於勞雇關係,以及如何保障勞工在高度彈性工作安排下的基本生活與社會安全。

 

這也是現實中外送平台爭議的延伸,只是在這個平行世界裡被放大與常態化,勞基法如果不修正,就會淪為無法適用的舊時代產物。在另一個平行世界裡,勞基法甚至可能成為資方用來保護自身利益的工具,國家藉由制定最低工資、最高工時的規範,避免勞工被過度壓榨而引發革命,實際上是透過「保護勞工」來維護資方統治與經濟秩序。這樣的解讀在馬克思主義脈絡下特別明顯,勞基法不只是社會政策,更是國家機器維護資本主義的手段。

 

從不同平行世界的觀點回到我們的現實,勞基法的定位其實兼具上述幾種性質:它一方面確實是最低勞動條件的保障線,避免勞工被過度剝削;另一方面,它也有助於維護資方與國家經濟的長期發展,避免勞工在短期被壓榨殆盡,導致生產力下降與社會動盪。更重要的是,勞基法不僅僅是雇主與勞工之間的法律,而是國家與雇主之間的法律,因為雇主違反勞基法會受到行政罰鍰處分,這些罰鍰進入國庫,而不是直接補償勞工。勞工若要主張自身權益,仍須透過調解或民事訴訟來爭取,這種雙軌制正顯示勞基法的特殊性。因此,認識勞動法規,不能只從民法契約自由的角度出發,而要理解它作為社會法的本質。

 

勞基法是最低標準,是底線而非天花板,企業若僅僅滿足於符合勞基法,就稱自己是良心企業,這其實是對勞基法精神的誤解。勞基法的存在,是為防止最壞的情況發生,而更好的勞動條件應該來自雇主的長遠經營策略與勞工的集體力量。

 

現實世界的勞基法,也因為不同利益團體與政治力量的交鋒,不斷處於修法爭議之中,例如工時制度的一例一休、加班費計算方式、特休假累積規則等,都反映出不同群體對勞基法定位的認知差異。雇主希望有更多彈性,勞工希望有更強保障,國家則要在兩者之間維持平衡,避免勞資衝突升高。這些修法過程中,我們其實正親身經歷著不同平行世界的碰撞,每個群體都在試圖塑造一個對自己最有利的勞基法世界。

 

那麼,我們應該如何認識勞動法規?首先,要理解勞基法的強行法性質,它不是可以任意放棄的權利,勞工的同意不代表雇主可以低於法律標準。

 

其次,要理解勞基法的限度,它保障的是最低條件,而不是最理想的工作環境,勞工若想要更多保障,需要透過工會、集體協商或政策改革來爭取。

 

再者,要理解勞基法的動態性,它必須隨著社會結構與工作型態的改變不斷調整,否則就會出現保障落差,例如平台經濟、自由接案工作者的興起,都需要新的法律回應。最後,要理解勞基法的社會性,它不僅僅是法律問題,更是社會共識的體現。社會如何看待勞動力、如何定位勞工在經濟體系中的價值,將決定勞基法的修正方向。

 

勞動基準法第3條的適用範圍,確立其作為我國勞動關係底線規範的重要性。條文明定本法適用於農、林、漁、牧業,礦業及土石採取業,製造業,營造業,水電、煤氣業,運輸、倉儲及通信業,大眾傳播業,以及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事業,並且允許主管機關針對部分工作場所或特定工作者指定適用,以因應多元產業的需要。

 

然而,雖然勞基法原則上適用於一切勞雇關係,但若因經營型態、管理制度或工作特性確有窒礙難行,經主管機關公告者可以不適用,且例外不得逾非核心七大產業總勞工人數五分之一。這一設計,既確保法的普遍性,也保留少部分產業的彈性。進一步觀察第2條,勞工的定義是指受僱用並從事工作以獲致工資者,雇主則是僱用勞工的事業主、經營負責人或其代表人。這樣的定義清楚劃分勞資雙方在契約關係中的角色,並成為勞基法適用的基本判斷基礎。

 

許多人經常誤解勞基法,以為它是勞資雙方討價還價後的結果,實則不然,勞基法並非單純的私法,而是帶有強烈公法色彩的強行規範,國家透過立法介入,強制規定最低勞動條件,目的在保障勞工權益,維持社會穩定與生產力。大法官解釋第578號即明白指出,憲法第153條要求國家制定保護勞工之法律,勞基法正是基本國策落實的重要體現。

 

從工時規制即可看出其強制性,勞工不能被要求連續工作24小時,甚至23小時也不行,最終劃定的底線是每日12小時,包括正常與加班工時。這樣的設計,是基於人體健康極限與社會公共利益的考量,而非單純的市場協商。若考慮實際狀況,12小時工作加上用餐休息2小時,再加上通勤,往往意味著勞工需耗費15至16小時於工作相關事務上,留給個人生活與休息的時間極其有限。國家透過法律禁止雇主過度壓榨勞工,既是保護個人基本權益,也是維護長遠國力的手段,避免出現「殺雞取卵」的短視經營與社會動盪。

 

因為,在台灣社會,民主化、資本化、人權觀念、法治觀念只有幾十年的累積與發展,勞權意識尚未成形,雇主也沒意識到對勞工的保護才是永續經營之道。雇主用爛一個新鮮的肝,想到的是再換一個新鮮便宜的肝,尚未意識到,當所有的肝都耗完了之後,應該怎麼辦。

 

而目前,雇主藉由一例一休缺乏彈性,骨子裡是反對勞基法,也正反映出了其認知不足,不知道勞基法其實是以保護勞工之名,企圖保障資方利益的手段。大型企業,認為自己有條件給予優厚待遇吸引人才,希望減少法令限制,一切回歸到資本主義市場自由競爭。對於此類雇主,勞基法的重點,在於工作時間與休息時間的最底限要求,因為,即使條件再優渥,都不該犧牲到勞工的健康,每日工作最高不得超過12小時、輪班間隔11小時(尚未實施)、七休一的目的即在於此。而中小型企業,許多雇主連法定的勞動條件都沒辦法滿足,這時法令的重點,就是針對最起碼一個勞工的生存條件該給予的保障。

 

面對雇主呼籲彈性,如「加班一下不會死」的說法,必須從公共衛生與勞工健康角度正視其危險性。大量醫學與公共衛生研究指出,高密度集中工時會大幅增加心血管疾病、精神疾病與過勞死的風險,這不是個人意志能克服的問題,而是客觀的身體負荷。即便偶爾熬夜不會立即致命,但長期累積卻會造成不可逆的傷害。勞工之所以願意接受超時工時,往往是出於經濟壓力與社會文化,例如「愛拼才會贏」的價值觀,這種被動的接受不能視為完全自願。

 

若以「現在的勞工都不耐操」作為辯解,更是混淆視聽。雇主投入工作,往往是自我實現的一部分,可以隨時調整彈性,甚至在旅遊或休閒中用手機處理公務,但勞工則不同,他們被契約拘束,必須服從雇主的命令,沒有自由調整的空間。對雇主而言,工作是自我價值的展現,但對勞工而言,工作是換取生計的手段,兩者處境天差地遠,不能混為一談。

 

正因如此,勞基法作為地板而非天花板,意義在於提供最基本的保護,各行各業應該在此基準之上尋求彈性,而不是以下的規避。若雇主將自身成功經驗強加於年輕勞工,認為只要苦幹實幹就能成功,往往忽略社會資源分配、階級結構與時代變遷所造成的差距。這樣的落差,讓不同世代、不同階層在同一部法律下碰撞,產生嚴重張力。

 

更值得注意的是,勞基法不僅設立勞動條件基準,還建立申訴保障機制。例如第74條明定,勞工若發現雇主違法得向主管機關申訴,雇主不得因此解僱、降調、減薪或以其他方式不利對待。若雇主違反,該處分無效。主管機關接獲申訴後須調查並於60日內通知處理結果,且必須保密申訴人身分,違者需承擔責任。這保障機制意義重大,因為許多勞工即便發現雇主違法,卻因擔憂失去工作不敢表達,甚至人資人員也可能因害怕被貼標籤而選擇沉默。

 

申訴制度的存在,給予勞工一個相對安全的管道。實務上仍有許多勞工因職場權力不對等而選擇忍氣吞聲,等到離職後才敢提出檢舉。這顯示法律的落實仍需更強有力的制度支持,例如確保匿名申訴有效、加強勞檢人力與裁罰力道。從制度面觀察,勞基法設計的例外條款,如部分產業或職位不適用勞基法,初衷是因工作特性窒礙難行,但其比例不得超過五分之一,正是為避免雇主過度濫用。中央主管機關在指定時,應審慎考量,避免形成保護空洞。過去如家事服務業、部分教育或醫療職位的排除適用,長期以來引發人權團體與勞動團體批評,顯示如何平衡特殊性與勞工保障,是政策調整的重要課題。結合憲法保障與國際勞工公約的趨勢,勞基法應逐步擴張保障範圍,並確保特殊例外不被濫用。

-勞資-勞資權益-勞基法適用

(相關法條=勞動準基法第1條=勞動準基法第2條=勞動準基法第3條=勞動準基法第74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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