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工如何請病假?

19 Apr, 2018

問題摘要:

勞工病假、請假程序、工資支付等相關規定。確保勞工在生病或有其他合理理由需要休息時得到應有的保障十分重要。這些法規的制定旨在平衡勞工權益與雇主需求之間的關係,同時確保法律的執行以維護公平。

律師回答:

關於這個問題,依勞基法與性別工作平等法等規定,除了常態之國定假日、一例一休、特休假外,還有一些特定假別,依勞基法第43條規定:「勞工因婚、喪、疾病或其他正當事由得請假;請假應給之假期及事假以外期間內工資給付之最低標準,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相較於公傷假,這裡所指的是普通傷病假,依勞工請假規則第4條項規定:「勞工因普通傷害、疾病或生理原因必須治療或休養者,得在左列規定範圍內請普通傷病假:一、未住院者,一年內合計不得超過三十日。二、住院者,二年內合計不得超過一年。三、未住院傷病假與住院傷病假二年內合計不得超過一年。經醫師診斷,罹患癌症(含原位癌)採門診方式治療或懷孕期間需安胎休養者,其治療或休養期間,併入住院傷病假計算。普通傷病假一年內未超過三十日部分,工資折半發給,其領有勞工保險普通傷病給付未達工資半數者,由雇主補足之。」

 

請病假程序

而相關程序則依同規則第10條規定:「勞工請假時,應於事前親自以口頭或書面敘明請假理由及日數。但遇有急病或緊急事故,得委託他人代辦請假手續。辦理請假手續時,雇主得要求勞工提出有關證明文件。」雇主審查假期視實際需要定之,並應檢附診斷證明書。勞工得以口頭或書面敘明請假理由及日數。

 

病假為法定原因之請假,旨在保障勞工之勞動權益,雇主應確實遵守規定,不應以包括「要求勞工當日親持證明請假」、「要求持憑教學或地區醫院診斷書證明」、「要求先請特別休假」…等脫序之技術性手段刁難。雇主得要求勞工提出有關證明文件;惟合法醫療機構或醫師之證明書,甚或門診就醫收據均可作為請假之依據。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民國80年11月23日(80)台勞動二字第30260號函:「勞工於請病假時,如未檢附醫療證明,雇主仍予准假並發給工資,則事後不得改以其他假處理。」雇主恣意拒依病假規定給假者,可依違反勞基法第43條規定論處,可處可處新台幣2萬至30萬之罰鍰。

 

普通傷病假期間上限

每位勞工一年都有30天不住院的病假可以運用,若是住院的話,則2年內可以請1年的住院病假,其中包括安胎休養以及癌症採取門診方式治療,也列入住院假的範圍內;住院及非住院病假加起來計算,2年內不能超過1年。

 

若全年請病假在30日以內的話,工資折半發給,超過30日雖然不給工資,但是勞健保還是可以在原投保單位繼續加保。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八十六年二月三日臺(八十六)勞動二字第○○四○四五號函表示:「...至同條項第一款及同規則第七條則係配合作文字之修正,亦未變更原意。」

 

而「全年」之定義,行政院勞工委員會82年8月3日臺(82)勞動二字第41739號函稱:「查勞工請假規則第四條第一項第一款及第二項所稱「全年」係指勞雇雙方所約定之年度而言。」實務上,多數企業將全年約定為:「每年一月一日起至同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是以,於勞工請假規則第四條第一款「全年」修正為「一年內」後,企業如未與勞工協議重新定義者,「一年內」仍應指「每年一月一日起至同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若連續請1個月(30日)以上者,其例假日包含在內。「30日」係以工作天計算(依勞委會99年8月17日勞動2字第0990131309號函釋)

 

至於勞工普通傷病假期間,如遇例休假、休息日,應否計入請假期內,內政部74年6月12日臺(74)內勞字第323858號函表示:「依勞工請假規則第四條第二項規定,普通傷病假全年未超過三十日部分,工資折半發給。二、「勞工普通傷病假期間,除延長假期在一個月以上者外,如遇例假、紀念日、勞動節日及其他由中央主管機關規定應放假之日,應不計入請假期內。」前經本部函釋在案,上開例假、紀念日、勞動節日及其他由中央主管機關規定應放假之日,其不計入請假期內者,工資自應依勞動基準法第三十九條規定,由雇主照給。」另,行政院勞工委員會82年8月3日臺(82)勞動二字第41739號函亦認:「每年之未住院傷病假未超過三十日之期間,如遇例假、紀念日、勞動節日及其他由中央主管機關規定應放假之日,應不計入請假期內。」

 

扣薪

另關於扣薪,除非雙方另有全勤或準時獎金之設計,否則扣薪僅能按正常工時計算,依勞動部民國105年1月26日勞動條3字第1050130186號函略以:「...。二、依勞動基準法第30條規定,勞工正常工作時間,每日不得超過8小時,每週不得超過40小時。復依同法施行細則第7條規定,勞工工作開始及終止之時間、休息時間、休假、例假、請假等有關事項,應由勞雇雙方於勞動契約約定。至勞工請假當日抵扣之時數,應以該日約定之正常工作時數為限。...。」

 

依行政院勞委會勞動2字第0990131309號函規定,普通傷病假延長假期在一個月以上者,指勞工依勞工請假規則第4條請普通傷病假超過三十日以上期間,係以工作天計算,如於一年內請普通傷病假天數已達三十日者,之後仍須請假一次連續超過三十日以上期間,如遇例、休假日始計入請假期間內。

 

 因此勞工如果已經請滿三十日,而且又要再請超過三十日的病假,這時候「例假日」、「休息日」及「國定假日」會開始計算在內;由於半薪的病假已經用完,之後的病假都是無薪,所以如果勞工又要再請超過三十日的病假,那不管是工作日、例假日、休息日還是國定假日,都會是無薪的,這部分也需要特別注意。

 

如果勞工請的病假不夠用怎麼辦?

如果三十日病假都用完還是不夠,依勞工請假規則第5條規定,可以先用事假或特別休假抵充,而如果員工的病假超過三十日或一年還是無法痊癒,這時候可以如果之後仍未痊癒的話,可以跟公司申請留職停薪,但留職停薪期間以一年為限。

 

這些規定旨在確保勞工在生病或有其他正當理由需要休息時,可以不受經濟壓力的影響,得到足夠的休息和恢復時間。

 

(相關法條=勞動基準法第30條=勞動基準法第43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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