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反勞工退休金條例,雇主應負責任?
問題摘要:
雇主若違反勞工退休金條例,須同時承擔民事賠償、行政罰鍰、滯納金加徵、行政執行與個人連帶責任五層法律效果。勞工可依第31條主張權益,主管機關得依第49條、第53條處罰並公布違法資料,勞保局得依法移送強制執行。若雇主屬法人,負責人仍不得免責,必須以個人財產清償。制度設計目的即在防止企業藉破產或註銷逃避提繳義務。勞工退休金條例對雇主義務採「強制提繳、責任分層、公布制裁」三原則,以建立具威嚇力的保障制度。雇主唯有依法提繳、按時申報並妥善管理勞退金,才能避免龐大法律風險與信用損失,確保企業營運穩定與勞資關係和諧。
律師回答:
關於這個問題,雇主違反勞工退休金條例的情形,在我國法制下屬於極為嚴重的勞動法違規事項,因為勞工退休金制度的設計目的在於保障勞工老年生活安定,確保其在離職或退休時能獲得基本生活保障,因此法律對雇主的提繳義務、繳納期限及違反後的罰則都有極為嚴密的規範。
勞工退休金條例第6條規定,雇主應按月為適用勞退新制之勞工,依其月工資6%以上比例,繳存至勞保局設立之勞工退休金個人專戶;違反該義務,除民事賠償外,還可能涉及行政罰鍰、滯納金與行政執行責任,若屬法人事業,甚至延伸至公司負責人個人清償責任。
首先,就民事責任而言,依勞工退休金條例第31條第1項規定,雇主未依規定按月提繳或足額提繳退休金,致勞工受有損害者,勞工得向雇主請求損害賠償。該條所指「損害」包括雇主短提繳部分及因此減少之專戶收益,屬勞工財產權益受侵害。
實務上法院認為,即便勞工尚未達可請領退休金之條件,仍得請求雇主將短提金額補繳至個人專戶,以回復原狀。
最高法院101年度台上字第1602號判決即指出,雇主未按時提繳或足額提繳退休金,造成勞工專戶本金及累積收益減少,勞工得依第31條第1項請求損害賠償,並命雇主補繳。其次,行政罰鍰部分,雇主若未辦理申報提繳或停繳手續,依第49條規定,主管機關得限期命其改善,屆期未改善者,處2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鍰,並按月處罰至改正為止。若雇主違反第15條第2項、21條第1項或39條申報通知規定,依第52條規定,處5000元以上2萬5000元以下罰鍰。倘雇主未依第13條第1項繼續按月提撥退休準備金者,依第50條規定,處2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罰鍰,並按月連續處罰。這些條文顯示,主管機關對雇主違規採取逐次處罰方式,以督促改正而非一次性處理,確保雇主最終履行提繳義務。第
三,滯納金部分,勞工退休金條例第53條第1項明定,雇主未按時提繳或繳足退休金,自期限屆滿之次日起至完繳前一日止,每逾一日加徵應提繳金額3%滯納金,最高可達應繳金額1倍,屆期仍不繳足者,繼續按月加徵至繳清為止。
此滯納金屬於強制性之財政懲罰,其金額相當高,目的在防止雇主長期拖欠,並提高違法成本。勞保局限期催繳後仍不繳者,將依法移送行政執行。若雇主對處分不服,得依法提起行政救濟,但不影響原繳納義務之執行。第53條第3項另規定,年金保險制下雇主未繳足保險費者,除加徵滯納金外,並處應負擔金額同額罰鍰,並按月處罰至改正,顯示新制與年金制皆有明確制裁。
第四,刑事或個人責任部分,依第54-1條規定,雇主未依規定繳納退休金或滯納金,且無財產可供執行或不足清償者,由其代表人或負責人負清償責任,若仍不繳納,勞保局可移送行政執行。換言之,即使公司破產或無資產,法人負責人仍須個人負擔未繳金額,確保勞工權益不因公司形式受損。
此外,第55條進一步規定,法人之代表人或其他從業人員因執行業務違反本條例,除行為人個別處罰外,法人本身亦應負罰鍰責任。若法人代表人或自然人教唆、縱容違反行為,則與行為人同罰。此規定明確導入「雙重罰」原則,防止企業藉法人名義逃避個人責任。
勞工退休金條例第45條第1項更指出,雇主違反第11條第2項或第12條第1項、第2項規定之給與標準或期限者,處30萬元以上150萬元以下罰鍰,並限期給付,屆期仍不給付者,得按次處罰。此條主要針對資遣費或退休金給付逾期未發之情形,若雇主不在終止契約後30日內依第11條第2項、第12條第2項規定給付,即屬違法,除罰鍰外,主管機關並可公布違規事業名稱、負責人姓名、處分金額等資訊(第53-1條),形成社會信用制裁效果,藉由揭露違法資訊促使企業自律。
若雇主違反第53條規定未繳足金額,除滯納金外,依法移送行政執行,主管機關將依行政執行法強制扣押或拍賣雇主財產。此時若雇主仍拒不履行,負責人除須負清償責任外,若涉及虛偽申報、隱匿財產、阻礙執行等行為,可能另觸刑法業務登載不實罪、妨害公務罪等刑責。勞工退休金條例之立法目的係確保勞工享有安全退休生活,為此對雇主義務採強制性規定。依第19條規定,勞保局應於次月25日前寄送繳款單,雇主應於月底前完成繳納;若未按時繳納即構成違規。
雇主還須於新員工到職後7日內辦理提繳申報,若未申報者即觸法。此規定對中小企業尤為重要,因其經常因管理鬆散或財務困難而未即時申報。違法後不僅面臨行政罰鍰與滯納金,若勞工離職時發現短提,仍可依第31條請求損害賠償,法院判決將要求雇主補繳至專戶,或直接給付給勞工本人,視勞工是否已達請領資格而定。
另一方面,雇主若採年金保險制度(第39條),仍負同等提繳責任。其適用對象為僱用200人以上之事業單位,須經工會或過半勞工同意並報請中央主管機關核准。雇主以投保符合保險法之年金保險取代勞退提繳,保費率不得低於月工資6%。若未按時繳足保費,依第53條第3項規定,處其應負擔金額同額罰鍰,並按月處罰至改正。
可見,不論採個人帳戶或年金保險制度,法律對雇主提繳義務同樣嚴格。實務上,勞保局對違法雇主除處罰外,並得依第54條規定移送行政執行,欠繳期間加徵滯納金,並公布違法資訊,使其企業信用受損。若雇主未於規定期間繳納罰鍰,亦得移送執行。主管機關對於怠於執行者,須依公務員考績法相關規定懲處(第50條第2項),確保執法落實。
-勞資-退休-勞退舊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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