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法節省勞退方式?
問題摘要:
合法節省勞退金的核心不在逃避提繳,而在於合法設計勞動關係與工資結構。首先,明確區分僱傭與承攬關係,避免誤用致遭追繳;其次,藉由工資結構調整、非經常性獎金設計及提繳時點規劃,降低提繳基數與時間效益;再者,留意三表合一資料一致性,以免被查獲高薪低報。所有調整行為皆須在勞工同意前提下進行,並符合實質經常性原則及法律規定。唯有兼顧合法性與透明度,企業方能在遵法基礎上達到合理節流之目的,既保障勞工退休權益,也維持自身財務運作彈性。
律師回答:
關於這個問題,在現行勞工退休金條例制度下,雇主依法必須按月為受雇勞工提繳不低於其月工資6%的退休金至勞保局所設立的勞工退休金個人專戶。這是雇主的法定義務,不得拒絕或遲延,但實務上企業在人事成本壓力與合法節稅、節流之間,也會尋求合理調整的空間,問題在於如何「合法節省」勞退,而不致構成違法短提、虛報或逃避提繳。首先必須明確理解適用對象。勞退條例之強制提繳制度僅適用於勞動基準法所涵蓋之本國勞工,無論定期或不定期契約,包括臨時性、短期性、季節性與特定性勞動契約,甚至部分工時人員,只要存在僱傭關係,即屬適用對象。
換言之,只要符合「受雇人提供勞務、雇主給付報酬並具從屬性」三要件,即推定為僱傭關係。若企業希望合法排除提繳義務,只能透過改變法律關係本質,例如以承攬、委任或派遣方式取代直接僱傭,但必須確保雙方實際履行狀態亦符該契約類型之特徵,否則仍會被認定為僱傭關係。例如承攬契約之承攬人應具工作自主性、風險自負及成果報酬性質,若雇主仍介入指揮監督,即屬假承攬真僱傭,勞保局或法院仍可認定需強制提繳。
其次,提繳金額之計算基礎在於「工資」,其範圍依勞動基準法第2條第3款規定,乃勞工因工作而獲得之報酬,包括薪金、津貼、獎金及任何名義之經常性給與。勞退條例並無特別定義,因此工資之認定仍應回歸勞基法標準。
實務上企業若要合法節省勞退支出,可從工資結構的合理調整著手,將部分非經常性給付,如績效獎金、業績獎金、紅利、特別獎勵等,與固定薪資明確區分,讓這些變動項目不構成勞退提繳基礎。不過此舉必須符合實質經常性原則,若該獎金實際上每月固定給付或具常態性,縱使名義上稱為「獎金」,仍屬工資範圍,不得排除。故雇主若要調整薪資結構,應以書面徵得勞工同意,並確保實際發放方式具變動性與條件性,否則即構成違法短提。
依民法第153條第1項,契約自由原則下,勞資雙方得議定報酬結構,惟不得以此規避法定最低標準。勞基法第21條亦明定「工資由勞雇雙方議定之」,但此項議定不得侵害強制規定。若經勞工明確同意並符合實際情況,工資結構調整即具法律效力。
再者,企業可藉由合理運用勞工退休金條例第15條之「提繳工資調整時點」規定,達成合法節省效果。該條第1項與第2項規定,勞工如在當年2月至7月間調薪,雇主應於當年8月底前通知勞保局調整月提繳工資;如在當年8月至次年1月間調薪,則應於次年2月底前通知,其調整自通知次月1日起生效。
換言之,若企業確需加薪,選擇在1月或7月進行調整,勞保局視為次月始生效,實際上可延後提繳新工資基數之退休金。例如7月加薪,8月起才需提繳增加後金額,無形中節省一個月提繳額度;而若1月加薪,則2月起生效,也可合法延後一個月提繳。此即俗稱「二月八月調薪原則」,是企業常見之合法節省時點。
勞退條例施行細則第15條第1至3項進一步規定,雇主應依勞工每月工資總額依月提繳分級表申報,若工資不固定,以最近三個月平均為準,新進勞工則以同級職工資暫報。這也意味企業可利用平均工資制度,在高低變動月間取得平衡,避免因臨時獎金或加班費拉高短期提繳金額。
此外,企業亦應同步檢視「三表合一」風險。現行勞保、健保及勞退資料皆以工資所得為基礎連動,若投保薪資與實際工資差距過大,極易在申報時被比對揭露。過去部分企業以「少報多領」方式降低提繳費用,現行資訊系統整合後,這種做法已難以重現。
勞保局或健保署查得異常,除補繳外,雇主可能依勞退條例第34條遭處罰鍰五萬至二十五萬元不等,並限期補繳。若仍不補繳,得按次加重處罰。除薪資結構外,企業亦可藉由聘僱模式設計進行節流。例如短期專案工作可採「承攬契約」形式委託具獨立執業能力之人員,避免形成僱傭關係,但須注意勞工身分認定採「實質審查」,若工作內容具持續性、從屬性及指揮監督性,即使名為承攬仍屬僱傭,仍需提繳。另可考慮聘任非勞基法適用對象,如兼職學生、家庭僱傭、外國專業顧問等,因不屬於強制提繳範圍,亦可達到合法節省之目的。
企業在調整工資結構時應兼顧資訊透明與程序合法,最安全的方式為召開勞資會議並製作書面同意紀錄,經過員工代表或個別簽署確認,使薪資組成項目明確劃分為基本薪資與非經常性獎金。為避免爭議,應同步修正工作規則及薪資規章,並載明獎金發放條件、計算方式及發放頻率。
如此一來,即使將部分薪資項目轉為「非工資」性質,仍屬合法有效。另在稅務層面,雇主所繳納之勞退金可全額列報費用支出,故合理調整結構亦可兼顧稅務與勞務成本。
-勞資-退休-勞退舊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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