職災問題-勞工在工傷假期間,卻遭公司以勞工違反規定將之解雇,應如何處理?

31 Jan, 2019

律師回答:

關於這個問題,雇主資遣與解僱勞工,皆須符合勞動基準法第11條、第12條及第13條之規定,惟其屬於一般規定,如勞工為發生職業災害身分勞工,因有其特殊保障之需要,爰於勞動基準法及職業災害勞工保護法皆對其有終止勞動契約之特別保障。

 

職業災害就是勞工因為工作之原因致身體產生疾病或發生意外造成災害。而依勞工安全衛生法第二條第四項規定之文義來看:「本法所稱職業災害,謂勞工就業場所之建築物、設備、原料、材料、化學物品、氣體、蒸氣、粉塵等或作業活動及其他職業上原因引起之勞工疾病、傷害、殘廢或死亡。」因為職業災害或職業病之原因係因工作(提供勞務)所生,原則上雇主(公司)是不能以一般勞工看待,而任意解僱或資遣職災勞工,亦不適用於勞動基準法第11條及第12條之一般勞工終止勞動契約之規定,而於勞動基準法第13條及職業災害勞工保護法第23~24條等法規中另有特別規定。

 

依勞基法第13條前段規定,勞工在職災醫療期間雇主不得解雇,及職業災害勞工保護法第23條規定:「非有下列情形之一者,雇主不得預告終止與職業災害勞工之勞動契約:一、歇業或重大虧損,報經主管機關核定者。二、職業災害勞工經醫療終止後,經公立醫療機構認定心神喪失或身體殘廢不堪勝任工作者。三、因天災、事變或其他不可抗力因素,致事業不能繼續經營,報經主管機關核定者。」雇主以職災勞工請假不符規定予以解雇乃抵觸法律之強制禁止規定,解雇無效,勞工得請求判定勞雇關係繼續存在,進而繼續請求工資。惟勞雇雙方間的爭議往往可能在於事實認定問題,亦即勞工認為還在職災醫療期間、雇主認為已經痊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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