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退新制的請領要件?勞退新制未提繳、未足額提繳之賠償責任為何?
問題摘要:
勞退新制體系建立在「專戶歸屬勞工」、「雇主法定提繳」及「政府監督管理」三大支柱上,確保退休金之安全與穩定。雇主若怠於提繳,除須補繳差額,尚須負民事損害賠償責任;公司負責人未善盡管理義務者,依公司法第23條,亦須與公司連帶負責。勞工於離職後五年內,得依法請求補償,主管機關並得依勞退條例第38條裁處罰鍰,金額介於2萬元至30萬元,屢勸不改者得連續處罰。此制度設計兼具民事、行政責任之雙重規範,目的即在督促雇主確實履行提繳義務。總之,勞退新制之請領要件明確,保障範圍周延;而雇主未提繳或短提之行為,除影響勞工權益,更屬違法。勞工應熟悉自身權利,定期查詢勞退專戶餘額;雇主則應確實依月提繳,建立內部薪資管理制度,以免因一時疏忽而生長期法律風險。此制度之核心精神,即在於透過強制儲蓄與專戶管理,使勞工退休生活有憑有依,實現勞動保障與社會正義之平衡。
律師回答:
關於這個問題,勞工退休金條例自民國94年7月1日施行以來,建立了全新之退休保障制度,即所謂「勞退新制」,以個人專戶提繳方式取代舊制由雇主提撥退休準備金之體系。依該條例第14條規定,雇主應為勞動基準法第七條第一項所定勞工,每月按其工資6%以上之比例提繳退休金,存入勞保局設立之「勞工退休金個人專戶」,此項提繳屬雇主之法定義務,不得低於6%。雇主除得自願為非勞基法適用對象(如外國專業人才或雇主本人)於6%範圍內提繳外,勞工本人亦得於每月工資6%範圍內,自願另行提繳退休金,且其自願提繳部分得自個人所得總額中全數扣除。此制度最大特點在於退休金「專戶所有權屬於勞工」,勞工轉職、換雇主或公司關廠、歇業,皆不影響其專戶累積金額。
關於請領要件,依勞工退休金條例第24條規定,勞工年滿60歲即可請領退休金,若提繳年資達15年以上,得選擇請領月退休金或一次退休金;未滿15年者,僅能請領一次退休金。若勞工退休後仍繼續工作並持續提繳者,得於每滿一年再請領一次。倘勞工於請領前死亡,則可由其遺屬或經遺囑指定之請領人請領。另條例第25條亦規定,勞工未滿60歲,若符合下列情形者,得提前請領:一、領取勞保失能年金或失能一次給付等級一至三級;二、領取國民年金法身心障礙年金或基本保證年金;三、雖非勞保或國保被保險人,但符合前述身心障礙程度者。以上為勞退新制請領之基本規範。
惟實務上雇主未依規定提繳或未足額提繳之情形相當普遍。依條例第31條規定:「雇主未依本條例之規定按月提繳或足額提繳勞工退休金,致勞工受有損害者,勞工得向雇主請求損害賠償。」
此一條文乃明定雇主未履行提繳義務所生之民事賠償責任,並非僅限於補提繳金額,而屬損害賠償之性質,目的在保障勞工之財產權益不受侵害。此項請求權依第31條第2項規定,自勞工離職時起五年間不行使而消滅。是以,勞工於在職期間雖發現提繳不足,仍得於離職後五年內向雇主請求,逾期即喪失請求權。實務認為,該請求權屬於民法第126條定期給付債權,依性質應適用五年時效。若勞工於離職五年內主張提繳不足,法院應命雇主依差額補償。另就雇主責任範圍而言,
雇主依勞退條例負擔提繳義務屬於公司法第23條所稱「業務執行義務」之一,若公司負責人未履行此義務,致勞工受有損害者,依該條第2項規定,公司負責人與公司應負連帶賠償責任。換言之,公司如未依法提繳或短提,除公司本身負責外,實際負責人亦可能因未盡善良管理注意義務,而需對勞工負連帶責任。司法實務例如臺灣高等法院110年度勞上易字第12號判決即明確指出,公司負責人未依規定提繳勞退金,已違反法令,與公司共同對勞工所受損害負連帶賠償責任。
此與公司法第23條第2項規範一致,乃對外第三人(即勞工)保障之延伸。再者,實務上關於雇主未提繳或不足額提繳之損害範圍,法院多依「差額補償原則」處理,即以雇主應提繳金額與實際提繳金額之差額為計算基礎,並得計入遲延利息。若雇主全然未提繳,則應依勞工月薪及任職期間按月6%比例計算總額。倘勞工期間內薪資有調整,則以當月實際薪資為基準累計。另若雇主遲延提繳,雖事後補繳,仍不得免除損害賠償之責,因勞工因遲延而喪失之投資收益及複利效果亦屬損害之一部分。
舉例而言,若雇主應自民國105年至110年間依勞工月薪5萬元提繳6%,每月應繳3,000元,惟實際僅提繳2,000元,差額1,000元連續5年未繳,則雇主除應補繳6萬元外,並應按民法第203條規定自遲延日起計息至清償日止。
倘公司因惡意或重大過失未繳,勞工尚得請求懲罰性損害賠償或主張遲延利息倍增,以符合補償實質損害之目的。另值得注意者,勞退新制之適用對象極廣,除本國籍勞工外,外籍配偶、陸港澳地區配偶、外國專業人才且具永久居留身分者,皆屬提繳義務範圍。實務上部分公司誤以為外籍員工不受保障,未予提繳,已違法。依勞動部解釋,雇主應一體依規提繳,否則仍構成第31條所定損害賠償責任。
此外,若雇主因倒閉或歇業無資力補繳,勞工得向勞保局申請墊付制度,並由政府向雇主追償。此舉確保勞工權益不因雇主破產而受損。關於勞退請領之程序,勞工符合請領條件後,可向勞保局申請,提供身分證明及銀行帳號,經審查核定後,得領取一次或月退休金。
月退休金之金額計算,依勞工退休金個人專戶累積金額、收益及核定年金轉換率決定,兼顧勞工提繳年資及平均壽命,確保終身保障。若勞工選擇一次給付,則按累積本金與收益合計一次發給。實務上多數勞工因資金需求選擇一次領取,但年金制具長期保障功能,政府仍鼓勵選擇月領以確保老年生活穩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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