說好的輪班不見了,夜班員工無能為力?

27 Nov, 2025

問題摘要:

雇主不得任意取消輪班、不得強迫固定夜班、不得用調班造成勞工工資下降、不得剝奪夜班津貼、不得在調班時未經勞工同意而破壞勞工生活安排。勞工若遇到夜班長期無法輪回、固定日班收入驟減、調班未給予休息11小時、公司以調班為名懲罰員工,都可循三種方式救濟:向主管機關勞動檢查;申請勞資爭議調解;或最終提起確認僱傭關係或損害賠償訴訟。法律並非要求勞工犧牲健康或家庭才能維持工作秩序,而是要求雇主在調度時兼顧契約、工資、休息、健康與生活利益,任何違反輪班約定或夜班津貼造成損害的情形,都是可以依法主張權益的。

律師回答:

關於這個問題,勞工長期被安排夜班、輪班制度未依約定執行、夜班津貼被迫消失,這些問題在現代職場非常普遍,而其核心就是勞基法第10-1條的「調職調班五大原則」與第34條的「輪班制度保障」。許多勞工原以為是日夜輪班制,結果進公司後卻發現夜班班表永遠排不完,一待就是九個月、一年、甚至更久,夜班津貼雖然讓收入高一些,但身體負擔大、社交家庭生活幾乎中斷,當公司突然告知要改回日班時,收入反而大幅下降;若公司反之強制你一直留在夜班,又完全沒有輪調,是否已經違法?究竟雇主可否單方面改變輪班方式?勞工是否有權要求回到當初約定的輪班制度?這些問題,都必須回到勞動契約約定、勞基法調動規範與輪班制度的本質來分析。

 

首先,勞基法第10-1條是所有調職調班爭議的核心規範。條文明確寫道:雇主調動勞工工作不得違反勞動契約,並應符合五項原則:一、調動必須基於企業經營上所必須,且不得有不當動機;二、不得對勞工工資與勞動條件作不利變更;三、調動後工作須為勞工體能與技術可勝任;四、若調動地點過遠須給予必要協助;五、須考量勞工及其家庭生活利益。

 

此五原則的本質,就是保護勞工不被雇主任意調班、調薪、調部門,尤其常見的日夜班互換、輪班轉固定班、固定班轉輪班,都必須符合這些原則。若當初雙方於面試、招募文宣、契約內容中均明確提到「日夜輪班制」,那麼輪班本身就是勞動契約內容之一,雇主不得任意廢除輪班或單方面將勞工固定在夜班,否則即屬違反契約。

 

其次,勞基法第34條更進一步規範輪班制的方式,如採輪班制的事業,班次原則上每週更換一次;除非勞工同意,否則不得固定夜班或延長夜班時間。更重要的是,班次調整必須讓勞工享有至少11小時休息時間(例外情形經主管機關公告可縮短為8小時,但仍須有工會或勞資會議同意並報主管機關備查),這些制度設計都是為了避免長期夜班導致健康受損、家庭無法照顧、睡眠節律長期破壞而形成職業傷害。若雇主以「公司需求」為由,長期固定勞工於夜班而未經勞工同意,即違反第34條輪班精神;若夜班津貼因此消失或工時安排違法,勞工更可循調解、檢舉或請求行政救濟。

 

回到勞動契約本身,勞基法施行細則第7條要求勞動契約應具體記載工作場所、內容、上下班時間、輪班方式等事項,但多數公司採模糊條款,例如「甲方得視業務需要調整上下班時間或採輪班制」,這類條款雖有彈性,但法院與主管機關實務上仍認為不得無限上綱,只要面試過程或契約附帶資訊曾表示「日夜輪班制」,就應認定雙方之默示合意是「會輪班」,而非固定在夜班或固定在日班。若雇主任意改變輪班方式,使勞工無法照顧家庭、無法兼顧健康或收入大幅降低,就是違法調動。

 

夜班津貼更是一大關鍵。夜間工作通常會給予夜班津貼(屬工資),若公司將原本輪班制改為固定日班,勞工收入會降低;反之若勞工被迫長期留在夜班,雖收入增加,但身體負擔與生活不便大增。依勞基法第10-1條第二款,調班不得對工資及勞動條件作不利變更,因此:如果公司原本安排勞工輪班,而突然將勞工固定在日班,使其喪失夜班津貼,這就是不利變更;同理,若公司將勞工固定在夜班,導致勞工家庭生活受到重大影響,也違反第10-1條第五款。司法實務中,已有多起判決認定「雇主不得以調度為名降低勞工工資」,夜班津貼是工資的一部分,若因調班而導致勞工收入降低,就是違法調動,除非勞工自願。

 

企業常見的做法是以「臨時需求」、「人力不足」、「你比較適合夜班」等理由固定勞工於夜班長達半年、一年甚至更久,但這些理由在法律上都不足以成為調班的正當性。必須有「真正的企業經營必要」,例如產線設備無法日夜同步運轉、夜班大幅擴編產能、或夜間服務量暴增,才可能成立。而且調班不能只針對特定員工,否則恐構成差別待遇。

 

倘若當初公司明確告知「需配合輪班,日夜輪調」,而勞工也基於此條件才同意工作,則此輪班方式即屬契約約定的一部分。雇主若單方面將勞工固定在夜班九個月以上,而非週週輪換,原則上已違反輪班義務。勞工若因此健康受損、原本照顧家庭的安排被打亂、甚至收入不穩定,就可以依10-1條主張調動違法,要求回復輪班制度;若雇主拒絕,勞工可向勞動局申請勞動檢查或申請勞資爭議調解。更嚴重者,若固定夜班造成健康重大不良影響,甚至可主張職災因果關係。

 

而若雇主用調班威脅勞工,如「不想待夜班就離職」、「不接受調班就不排班」,此類行為更可能構成不當解僱或變相強迫離職。依勞基法第14條,若雇主違法調動,勞工甚至可主張「非自願離職」並請求資遣費,因為雇主破壞契約內容,勞工有權終止契約並請求給付應得權益。

 

勞工若不願從夜班調回日班,是否可拒絕?如果當初契約約定是「輪班制」,那勞工不得堅持永遠不調班,但若夜班調回日班會造成收入大幅下降,則雇主需保障勞工不因調班而遭不利對待。夜班津貼一旦本質上屬工資,雇主不能以調班方式讓勞工收入減少,除非勞工自願,否則同樣違法。

-勞資-工時-輪班

(相關法條=勞動基準法第9條=勞動基準法第35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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