責任制工作者基本工資及加班費如何認定?

27 Nov, 2025

問題摘要:

責任制並非可以任意指定、不是免加班費制度、不是雇主免責工具,而是一種對「特定職務」經「主管機關核備」後得另行調整工時的制度。實務中大量職務被企業誤稱為責任制,導致勞工長期未領加班費,只要核備不存在,勞工即有權自離職或知悉起五年內向雇主請求加班費補發,必要時得向勞動局申訴或提起勞動事件法訴訟請求權利救濟。

律師回答:

關於這個問題,責任制工作者基本工資及加班費如何認定?何謂勞動基準法第84條之1之工作者?許多人以為所謂責任制,就是事情做完才下班、沒有加班費、工時不受限制、雇主想叫你做多久就做多久,這些都是市面上最常見的錯誤認知。實際上,責任制的合法成立,必須符合「特定職務類型」「書面約定」「報請主管機關核備」三大要件缺一不可。若欠缺任一要件,即不屬於勞動基準法第84條之1之工作者,雇主仍須遵守一般工時、例假、休假、國定假日及加班費發給標準。勞動基準法第84條之1規定,經中央主管機關核定公告之特定類型工作者,得由勞雇雙方另行約定工作時間、例假、休假、女性夜間工作等事項,並報請當地主管機關核備,不受第30條工作時間、第32條延長工時、第36條每七日一日例假、第37條休假、第49條女性夜間工作之限制。換言之,責任制是對工時規定的「特殊調整」,不是全面排除勞動基準法,也不是雇主一方即可單方要求,更不是勞工簽基本工資切結書就算數。

 

勞動基準法第84條之1所規定之工作者,通常被稱為「責任制」勞工,然而社會大眾與企業內部對於責任制的理解常常存在重大錯誤,許多人以為只要雇主宣稱採責任制,勞工就沒有工時上限、沒有加班費、沒有國定假日,事情做不完就應該自行留下來完成,甚至有人誤以為簽下「自願責任制切結書」就算同意不計算工時,這些理解皆屬錯誤,依法並不生效。要合法成立責任制,必須符合三大要件:

 

一、勞工必須是中央主管機關核定公告之行業與職務範圍;

二、雇主與勞工必須「以書面」約定工作時間、例假、休假等勞動條件;

三、並報請當地勞動主管機關核備,經核備通過後始生效力。亦即,只要沒有核備,就算在契約或聘書上寫「本職務採責任制」,仍屬無效,雇主仍須依一般工時計算加班費,勞工得請求追溯五年未給加班工資。

 

依第84條之1第一項規定,僅對三類特殊性工作者,得另行約定工時與例假等事項:(一)監督、管理人員或責任制專業人員,如須以專業能力自行判斷工作成果,並負責任務之成敗;(二)監視性或間歇性工作,如保全人員、監控中心值班人員;(三)其他性質特殊之工作。實務上主管機關公告的行業類別,包括旅行業之導遊及領隊、殯葬服務業之禮儀服務人員、航空公司空勤組員(前艙與後艙皆屬之)、法律服務業之受僱律師、會計服務業之會計師,以及保全業之保全人員及監控人員等。只要不在公告名單內,即算公司宣稱採責任制,也不能排除工時與加班費。例如一般業務員、行政助理、門市店長、客服、行銷同仁,都不可能僅因公司內部制度而成為責任制工作者。再者,責任制並不代表沒有工資與加班費保障。依勞基法第2條第1項第3款規定,工資包含因工作而獲得之各類經常性給付;第21條規定,工資不得低於基本工資,而施行細則第11條則明示基本工資是就正常工時所得報酬,不包含延長工時或例假與休假出勤等加給工資。也就是說,責任制若約定之正常工時高於每月法定174小時,則月薪不能仍依一般基本工資計算,而應按工時比例調整。

 

因此,首先必須明確基本工資解:責任制不是「工時無限制」,而是針對特定工作特性,調整工時安排方式,且仍不得損及勞工之健康及福祉。何種職務可屬責任制?依照主管機關公告,僅限於三類:

 

一、監督、管理人員或責任制專業人員(如具專業判斷與獨立執行業務之能力者,例如律師、會計師、建築師、研發人員、專案主持人、具有雇用與人事裁量權之主管);

二、監視性工作(如保全、監控值班、門禁監視);

三、間歇性工作(如設備看護、水利巡檢、間歇操作機具等)。

 

換言之,大多數業務員、行政助理、營業人員、客服專員、行銷企劃、店長等,皆不屬於法律所稱之責任制工作範圍,縱然公司宣稱責任制,也不會合法成立。再來,責任制必須以書面約定,且書面契約中必須明確載明正常工作時間、延長工時上限、每月合理總工時、例假安排方式、國定假日給假或工資補償方式、以及不得危害勞工健康之具體保障內容。除此之外,該書面約定必須報請勞動主管機關核備,經核備通過後方生效。實務上許多雇主並未提出核備,僅口頭或在聘書上寫「本職務採責任制」「無加班費」等字樣,或要求勞工簽屬「自願責任制切結書」,均屬無效,不能排除法律保障。

 

也就是說,只要未核備,就算公司說你是責任制,你也不是;只要不是,就必須依一般工時計算加班費,勞工得請求追溯五年未領加班費。那麼,責任制工作者的基本工資如何認定?若與雇主約定並核備之正常工時高於法定工時,則月薪應依比例增加。責任制工時變長,基本工資必須跟著變高,雇主不能用「責任制」之名壓薪。再來討論加班費計算,責任制不是沒有加班費,只是加班與否判斷基準改為「是否超過書面約定之正常工時」。

 

若責任制工作者約定每日正常工時為10小時,那第11、12小時即屬延長工時,加班費依勞基法第24條計算。以月薪計酬者,先求平日每小時工資額,計算式為 月薪÷30÷每日正常工時,若月薪36,000元、每日正常工時10小時,則每小時工資 = 36000÷30÷10 = 120元。延長工作時間兩小時內,加班費為時薪×1.33 = 120×1.33 = 159.6元;再延長第二段兩小時內,加班費為時薪×1.66 = 120×1.66 = 199.2元。依此類推,若超過法定延長工時上限仍加班,則屬違法,雇主另負行政責任與民事損害賠償責任。

 

再談例假、休息日及國定假日之適用,許多人誤認責任制沒有例假或國定假日,這是錯誤解讀。責任制僅排除例假日間隔(例如可改為每14日2天例假),但不代表沒有例假;責任制仍有國定假日,若雇主要求責任制勞工於國定假日出勤,仍須依勞基法第39條加倍給付工資。而選舉罷免日等依法應放假日,責任制勞工仍享有放假權利,雇主不得強制調移或以責任制為由否定。這些均已在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及勞動部多次函釋中明確宣示。回到核心問題:責任制是否表示不再計算工時?

 

答案是否定的。責任制的本質是「工作成果重於上下班時間」,但雇主仍須記載工時、掌握出勤、提供休息、避免過勞、控制總工時。若雇主未記錄工時,發生勞資爭議時,舉證責任反由雇主負擔。也就是說,雇主不能說「你責任制所以我不記錄工時」,反而要更加注意工時管理及勞工健康狀態。責任制不是「無限工時」、不是「無加班費」、不是「不需打卡」、不是「我說是就是」。責任制是法定制度、有審查、有要件、有界線、有保障。若雇主濫用責任制,勞工可以向勞工局申訴、向雇主請求補發五年加班費、必要時提起勞動事件法訴訟。結語:責任制不是免加班費制度,而是一种彈性工時制度;責任制不是削弱保障,而是以特定方式調整保障;責任制不是雇主的免責盾牌,而是勞資協商與法律審查的結果。

 

以保全業為例,依保全人員工作時間審核參考指引,保全人員每日正常工時不得超過10小時,包含延長工時不超過12小時,且出勤日之間隔至少須11小時;每月正常工時240小時、延長工時上限48小時、總工時上限288小時。故若責任制保全人員每月工時為240小時,則最低月薪應依一般月薪時薪公式計算,一般勞工月工時174小時,則責任制最低月薪應為基本工資×240÷174,否則即低於法定標準。至於加班費部分,責任制不是沒有加班費,而是以「是否超過書面約定之正常工時」為判斷基準。加班費計算仍適用勞基法第24條,延長工時兩小時內加給三分之一,再延長兩小時加給三分之二,再超過則加倍發給;若於休息日或例假日出勤,則依第24條第二項及第39條加倍或更多給付,並非因責任制而免除。再談休假日適用,責任制僅得調整例假安排,不受「每七日一日例假」之限制,例如可改為每十四日給予兩日例假,但「仍然必須有例假」,並非完全沒有休息。至於國定假日與選舉罷免日,責任制勞工仍然享有放假權利,雇主若要求出勤,仍須加倍給付工資,行政機關多次函釋亦已明確。

-勞資-工時-責任制

(相關法條=勞動基準法第2條=勞動基準法第21條=勞動基準法第24條=勞動基準法第30條=勞動基準法第32條=勞動基準法第36條=勞動基準法第37條=勞動基準法第49條=勞動基準法第84-1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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