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法令要怎麼方便勞工照顧小孩?
問題摘要:
勞基法第51條、第52條與性平法第16條等規定,共同建構從孕期、哺乳期到育兒期的完整法律保護網絡,確保女性懷孕勞工得以申請改調不適工作並保留薪資,確保子女未滿二歲期間勞工得以行使哺乳時間並計入工時,確保父母於子女三歲前得申請育嬰留職停薪並領取津貼,也確保家庭成員有重大需求時勞工得請家庭照顧假,不受考績獎金影響。這些制度的共同目標是兼顧家庭照護與就業穩定,推動性別平等與勞動權益,並回應少子化與勞工家庭責任沉重的社會挑戰,透過提供哺乳時間、工時彈性調整、育嬰留停與津貼、家庭照顧假等制度,讓勞工能在孩子出生到成長的各個階段,獲得充分的法律支持,兼顧職涯與家庭。這些措施不僅便利勞工照顧小孩,更傳達國家鼓勵生育、促進性別平權的政策方向,也期待雇主能積極配合,營造友善職場,讓勞工能安心就業,專心育兒,並減少因育兒責任而離職或遭歧視的風險。
律師回答:
關於這個問題,勞動法令有什麼方便勞工照顧小孩的內容?
我國現行的勞動法制在面對勞工育兒需求時,已逐步建構出一套兼顧母性保護、性別平等與家庭照護責任分擔的完整體系,主要透過勞基法與性別平等工作法的交互規範,形成一個由懷孕、分娩、哺乳到育兒各階段的保護網絡,其中對於育兒階段的規範尤為重要,因為這不僅涉及勞工的身心健康與家庭責任,更攸關少子化社會下國家如何鼓勵生育與穩定勞動參與。首先,勞基法第51條規定,女工在妊娠期間,如有較為輕易之工作,得申請改調,雇主不得拒絕,並不得減少工資,這一規範的目的在於保障孕期勞工的健康與胎兒安全,避免孕婦繼續從事高風險、過度勞累或不適合懷孕的工作,降低流產或早產的風險。
實務上,勞工須提出醫師診斷或相關證明,雇主依法必須予以配合,且不得因調整職務而降低工資,確保孕婦不因生理需求而遭受經濟不利。再者,勞基法第52條保障哺乳權益,明定子女未滿一歲須女工親自哺乳者,除例行休息時間外,雇主應每日另給兩次哺乳時間,每次30分鐘,且視為工作時間,工資照給。
勞工在哺乳期間的權益受到充分保障,不因哺乳而減少薪資,也避免因時間不足影響母乳哺育。性別平等工作法第18條更進一步擴大保護範圍,將對象延伸至子女未滿二歲,並將每日哺(集)乳時間擴充為60分鐘,若有延長工時達一小時以上,還應增加30分鐘,同樣視為工作時間,並不限於女性,男性若有實際哺育需求亦可申請,這體現性別中立與共同育兒的理念。為配合這些規定,250人以上事業單位還需設置哺乳室與托兒設施,讓勞工更能兼顧工作與育兒,避免女性因職場環境不足而退出勞動市場。
其次,在彈性工時方面,性別平等工作法第19條設計育嬰工時彈性制度,受僱於30人以上事業單位的勞工,為撫育未滿三歲子女,可以向雇主請求每日減少一小時工作,雖然減少部分不得請求報酬,但卻提供勞工每天更多時間陪伴子女,減輕初期育兒的壓力。
此外,勞工也可請求調整上下班時間,以符合家庭照護需求。至於僱用未滿30人的事業單位,雇主與勞工可透過協商合意方式處理,兼顧小型企業人力調度的彈性。這樣的設計既保護勞工,也減少對企業的衝擊。性別平等工作法第16條則確立育嬰留職停薪制度,規定勞工任職滿六個月後,在子女滿三歲前,可以申請育嬰留職停薪,最長不得超過兩年,如果同時撫育二名以上子女,則合併計算,以最幼子女兩年為限。此制度的核心在於「職位保留」,雇主須在勞工休假期間保留職位,期滿後必須准予復職,不得藉機解僱。
勞工在育嬰留停期間仍可繼續參加社會保險,雇主部分保費免繳,勞工部分則得延遲三年繳納,並由勞保局發放育嬰留停津貼,依育嬰留停前六個月平均投保薪資六成計算,每一子女最長六個月,父母均可申請但不得重疊,例如父母可以分段輪流請領,以保障經濟支持。這項制度鼓勵雙親共同分擔育兒責任,並兼顧家庭經濟需求。
再談到家庭照顧假,性平法第20條明定,勞工於家庭成員預防接種、發生嚴重疾病或其他重大事故須親自照顧時,可以請家庭照顧假,全年以七日為限,並併入事假計算,但不得因此影響全勤獎金或考績。這一規範與事假的差別在於保障性更強,雇主不得拒絕或視為缺勤,讓勞工在突發的家庭狀況下能專心照顧,不必擔心影響職涯。所謂家庭成員包括父母、配偶、子女及與自己同住之親屬,且原本第22條規定「配偶未就業者不適用」的限制已刪除,使得即使配偶未就業,勞工仍能請假,體現照顧責任應由家庭共同承擔的精神。最後,性平法第21條是各項假別的共同保障條款,明確規定勞工依法請求時,雇主不得拒絕,也不得視為缺勤影響全勤獎金、考績或採取不利處分,違反者將受處罰,勞工可透過勞檢機關維權。
綜上所述,我國現行勞動法制透過勞基法第51條妊娠改調、第52條哺乳時間,以及性平法第16條育嬰留停、第18條哺乳時間、第19條育嬰工時彈性、第20條家庭照顧假與第21條禁止不利益處分,共同建構出一套完整的育兒友善體系。這些規定不僅保障母性健康,也將男性納入育兒責任分擔,體現性別中立,並提供育嬰留停津貼與社會保險支持,降低家庭因照顧子女退出職場的經濟負擔。透過這些制度,勞工能兼顧職涯與家庭責任,企業則在國家補助下減少負擔,最終達到提升生育率與維持勞動力的社會政策目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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