遇到職災怎麼辦?應有職災處理流程!
問題摘要:
遇到職災時雇主應依下列順序處理:一、立即救治傷者並確認投保情形;二、初步判斷是否為重大職災,如是則應於8小時內通報勞檢機構;三、啟動內部事故調查與紀錄保存機制;四、配合主管機關調查並提出改善報告;五、根據職災類型補償醫療費、工資與傷病給付;六、提供復工協助與職務調整;七、建立與勞工溝通機制,防止誤解與爭議擴大。所有處理應以勞工保護為出發點,同時兼顧法律責任控管與營運風險,建立職災處理標準作業流程(SOP),將能有效化解危機、強化雇主法遵能力,最終達到保障勞工與企業永續經營的雙贏目標。
律師回答:
關於這個問題,遇到職災怎麼辦?這是一個讓許多雇主和勞工都感到焦慮又陌生的問題,職業災害的發生往往突然且難以預測,但其後續處理程序卻涉及複雜的法律規定與實務操作流程,因此建立明確的處理SOP就顯得格外重要。當勞工發生疑似職災情況時。
是什麼的職業災害?
勞基法並無職業災害認定的相關明文規定,因此通常是依據職安法第2條的定義,只要是員工因勞動場所之建築物、機械、設備、原料、材料、化學品、氣體、蒸氣、粉塵等或作業活動及其他職業上原因引起之工作者疾病、傷害、失能或死亡,就屬於職業災害。勞工是在工作場所中因為執行職務而受傷,或是因為其他工作上的原因導致傷害,就會符合上述的要件而被認定為職災,這時候雇主就得負起原領工資與醫療費用的補償責任,遇到重大職災情形時,也應依職安法第37條規定,主動在8小時內通報勞動檢查機構。
另一種常見的情況就是因為工作中的危害因素,長年累積所導致的「職業病」。勞工是否罹患職業病,應經由醫師診斷,而如果勞資雙方對於職業病有認定爭議時,也可以檢具相關證明請地方政府協助判斷,這種是最麻煩,因為原因可能是別家公司造成,偏偏在任職在自己公司時發生,所以要特別小時
另一個更麻煩,就是上下班途中發生事故而導致受傷,我們通稱為「通勤災害」,依照勞動部官方網站對於通勤災害的定義,只要勞工在上下班必經途中發生之意外事故(包括交通事故及其他偶發意外事故),如果不是因勞工私人行為而違反法令者(如:無照駕駛、闖紅燈或酒駕等),則應屬職業災害,但仍應就個案發生之事實情況予以認定,這社會保險上職災,雖與雇主無關,但會由雇主補償處理。
誰來賠錢?
補償部分須留意,職災補償採「無過失主義」,只要事故發生與執行業務有關,雇主即應依法補償原領工資、醫療費用與相關費用,不能以勞工自身疏失為由拒絕補償。雇主首先除了釐清勞工本身可歸責性,以確定是否有損害賠的可能性,再來就立即確認該名勞工是否已投保「勞工職業災害保險」及其他團體保險,尚未投保,雖然保險給付原則上不溯及既往,但社會保險及時保險仍可降低後續風險,但如何處理,尚須諮詢專業意見。
要通報或被調查嗎?
其次,雇主需初步判斷本次事件是否屬於職安法所定的「重大職災」,依據職業安全衛生法第37條第2項,包含死亡災害、三人以上傷害、需住院治療者或其他經主管機關公告指定之災害,均屬重大職災,雇主應於知悉後8小時內向勞動檢查機構通報,並依第36條及第37條配合調查、檢查及限期改善程序。若不屬於前述類型,則視為「非重大職災」,雖不須強制通報,但若事後勞工提出申訴或爭議,仍可能依職安法第39條啟動調查程序,因此即使非重大職災,也建議雇主於第一時間啟動內部調查與紀錄保全,以備不時之需。
勞工惡意行為?
雇主應防範勞工藉職災為名規避工作義務或惡意放假,假造職災部分,如宣稱外出是拜訪客戶,通勤災害中從事自己的私事。此時為釐清真相,雇主可先依勞工職業災害保險及保護法第88條給予病假,並請勞工提出醫療診斷書與休養證明佐證,如有爭議,則交由主管機關或醫療鑑定機構判定。
尤須注意的是,部分勞工可能聲稱傷勢導致無法從事原有工作,雇主此時應依勞基法第10-1條與依勞工職業災害保險及保護法第67條規定,依勞工健康狀況調整工作內容,或提供復工輔助設施協助重返職場。
診斷書與醫療證明是雇主評估復工與補償責任的依據,須詳細審查有無與實際傷病不符之處,若勞工長期未復工也應視情啟動後續職務調整或終止契約機制。在職業災害的認定方面,雖勞基法未明文規定,但實務上多以職安法第2條作為依據,只要勞工是在工作場所或因執行業務導致傷害、失能、死亡或罹患疾病,均屬職災,需由雇主補償相關費用,並配合主管機關調查與改善。
此外,若因長期暴露於有害因子如化學品、粉塵、輻射等導致罹患職業病者,亦可經醫師診斷認定為職災。當勞資對職業病認定有爭議時,可依據職業病認定參考指引提出證據資料,由地方主管機關協助鑑定。
而在上下班途中發生的交通事故或其他意外,即所謂「通勤災害」,依行政院函釋與歷來實務見解,只要勞工在必經路線上發生事故,且非因重大違法或私人繞道行為所致,仍得認定為職業災害。雖然有法院認為雇主對通勤災害無須負補償責任,但勞保局通常會核發職災給付,包含醫療、傷病津貼等,前提是勞工應提供足資證明之文件,證明其通勤行為未違反交通法令或無照駕駛等行為。如雇主對通勤災害補償與否有疑義,仍尊重保險制度判斷為宜,避免捲入長期勞資爭議。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76年11月06日(76)台勞動字第4763號函:「勞工上下班必經途中之意外事故,凡非出於勞工私人行為而違反法令者,應屬職業災害,前經內政部75.06.23(75)台內勞字第410301號函釋在案,勞工因上下班途中受傷而申請公傷假時,應就發生之實際情況,詳為陳述或提出其他足資證明之文件,惟雇主認為有必要時得予查證。」只要勞工沒有非日常生活必需的私人行為(例如下班先去找朋友再回家結果剛好發生車禍),或違反重大交通法規(例如酒駕、闖紅燈或闖越平交道導致事故等),大多也會被勞保局審認為通勤災害而予以職災傷病與醫療費用給付。
由於職災事故牽涉層面廣泛,雇主除應依法履行通報、補償與調查義務外,還須建立完整的職安管理制度,包含風險辨識、事故通報機制、急救程序、復工評估、調職與重建計畫等,並定期辦理員工教育訓練,以減少災害發生機率與責任風險。
-勞資-職災(職業災害)-職災處理與調查-職災現場處理-職災惡意行為-職災調整職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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