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工遭受職場霸凌應如何保護自己?除了訴訟,還可以怎麼作?

26 Nov, 2025

問題摘要:

職場霸凌非僅是情緒問題,而是法律問題。從主管的羞辱、同事的排擠,到外部住戶、客戶的暴力或侮辱,只要造成勞工身心壓迫,法律即視為「不法侵害」。勞工應記住:霸凌不是你的錯,你不是必須忍耐的一方。雇主有義務保護你,而法律已賦予你足以反擊、保護自己的武器。透過蒐證、申訴、報警、職災認定、資遣費請求、民刑事救濟等多層管道,勞工可以在霸凌中找回尊嚴、找回安全、找回職場上的基本權利。勞工遭受職場霸凌時,並非只能訴訟,而是有一整套法律與制度可以保護自己,包括蒐證、心理就醫、內部申訴、職安申訴、勞工局申訴、調解、職災申請、資遣費請求、刑事告訴、民事賠償、職務調整、跨部門處理小組介入、員工協助方案等等。每一項都可能成為扭轉局面的力量。最重要的是,勞工不應因為害怕而選擇沉默,更不必承受「證據難蒐」的壓力獨自硬撐。法律的目的,就是在權力不對等的環境中提供弱勢者安全的出口。職場霸凌不是你不夠好,而是對方違法;保護自己不是對抗,而是你的權利。

 

律師回答:

關於這個問題,在職場上遭受霸凌,對勞工而言是一種極為痛苦且難以言說的創傷,它可能來自主管的歧視刁難、同事的排擠侮辱、住戶或客戶的言語攻擊,也可能源自制度性不公平的對待與長期積累的精神壓迫。許多人認為「霸凌」必然是明顯的辱罵、羞辱或動手,但實務上多數職場霸凌都呈現於隱晦、反覆、細碎卻持續性的精神折磨,使勞工在長期下無法承受,進而出現焦慮、恐慌、失眠,甚至因此罹患憂鬱症或創傷症候群。

 

職場霸凌在現代勞動關係中日益普遍,從主管的言語羞辱、同事的孤立排擠、業務分配的差別待遇、甚至外部住戶或客戶對勞工的侮辱與騷擾,都可能構成法律上的不法侵害,而雇主對於任何足以使勞工身心受害的職場暴力、精神壓迫皆負有預防、處置及保護義務。職場霸凌的型態多元,從「言語羞辱」、「工作刁難」、「差別待遇」、「排擠孤立」、「羞辱性工作指派」、「威脅強迫」、「肢體碰觸或暴力」到「管理方式過當」皆可能成立。因此,從多件具體情境出發,可逐步說明職場霸凌的構成判斷、雇主責任與勞工可啟動的救濟。

 

第一種情形為身心障礙勞工在學校任職遭總務主任長期歧視、刁難並揚言「待不了東商」。身心障礙者因其特質本具高度弱勢性,而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亦明文禁止差別待遇,此主管若以「你什麼都不會」、「你沒資格當工友」等語反覆歧視,即屬精神不法侵害。事業單位若仍以「溝通不良」敷衍,顯然違反職業安全衛生法第5條、第6條及職安設施規則第324-3條要求的預防職場不法侵害義務。雇主不處理即屬違法,勞工可向地方主管機關(縣市政府勞工局)職安科提出職場暴力申訴,也可循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申訴渠道,必要時得向監察院陳情或申請勞動檢查。

 

第二種情境為內場廚師遭主廚拍桌、怒罵、動手並恐嚇,其行為已超過一般職務衝突,屬刑法第277條傷害、第304條強制、第305條恐嚇危安之刑事犯罪。雇主卻拒不懲處,已違反職安法第6條第2項第3款(執行職務因他人行為遭身心不法侵害之預防)之義務。勞工可循:報警、申請保護令(如涉及強制、恐嚇)、向勞工局申訴雇主違反職安規定、必要時可依勞基法第14條第1項第2款主張重大侮辱或暴行而終止契約並請求資遣費,同時可對加害人提起民事侵權賠償。

 

第三種情境為托嬰、托育環境中,同事不當言語威脅、怒罵、偷拍、強迫餵奶等行為。這些行為具備羞辱、壓迫、超越合理工作範圍之要求,若反覆、多次或造成精神壓力,即屬典型職場霸凌。偷拍若非屬公開活動範圍,還可能觸犯刑法第315-1條妨害秘密罪。勞工得向主管反映並要求啟動職場暴力處理機制,若無效,可直接向主管機關申訴。此外,若因此產生失眠、焦慮等情況並經診斷,可能構成職業病(依勞保傷病審查準則第21-1條),可向雇主請求職災補償並申請勞保給付。

 

第四種情境為具先天性白內障的勞工遭差別性工作指派,被安排做雜務、環境清潔、遭同事說「什麼都不會」,且一旦出錯即遭說教、羞辱。此種「冷凍」、「排擠」、「貶抑能力」的行為,若持續發生已構成精神霸凌。同時雇主未依勞工身心狀況調整適性工作,亦違反職安法第6條第2項及第324-3條關於辨識危害與調整人力之義務。勞工可蒐證後申訴,必要時可依勞基法第14條終止契約並請求資遣費。

 

第五種情境為社區物管人員遭住戶以「雇主身分」斥罵、挑釁、羞辱。物管員雖由物業公司聘僱,但住戶在法律上非其雇主;然住戶若以威脅、辱罵方式對勞工造成不法侵害,雇主仍負職安法第6梞義務,必須保護員工並採取措施,如禁止該住戶不當言行、通報管委會、提供支援編制等。住戶若行為涉及公然侮辱、強制、恐嚇,即可報警提告;雇主怠於處理則可能須負民法第483-1條照顧義務違反責任。

 

第六種情境為外勤業務遭內勤同事孤立、造謠、惡意指控,甚至擅自調閱監視器(管理員亦違反個資法)。此類「長期排擠」、「散布不實言論」、「惡意監控」即典型精神霸凌。雇主如未採取處理機制,造成勞工失眠、焦慮需醫療,即可能構成職業病。勞工可循公司內部申訴、主管機關申訴,並可依個資法向管委會及內勤人員提告。

 

法律之所以重視職場霸凌,是因為它早已不是單純人際摩擦,而是「他人不法行為造成勞工身心危害」,依照職業安全衛生法第6條第2項第3款,公司有義務預防職場不法侵害;依民法第483-1條,雇主更負有保護勞工生命、身體與健康的責任。因此當職場霸凌發生時,即使加害者是同事、主管、外部業主、客戶或住戶,雇主仍可能因未盡保護義務而負責。在處處充滿權勢不對等與證據難以留存的職場中,勞工遭遇霸凌時最常問的問題是:「我能做什麼?如何保護自己?不訴訟可以嗎?」

 

在所有案例中,法律對職場霸凌的保護可以從三大架構思考:民事責任、刑事責任、勞動法上的權利。

 

一、刑事法律責任

職場霸凌若涉及暴力、威脅、侮辱、偷拍、干擾自由等,即可能構成刑法:

●傷害罪(第277條)

●強制罪(第304條)

●恐嚇危安罪(第305條)

●公然侮辱罪(第309條)

●誹謗罪(第310條)

●妨害秘密罪(第315-1條)

勞工有權報警、提告,且無須經公司同意即可行使。

 

雇主的法律義務

依職安法第5、6條與職安設施規則第324-3條,雇主必須:

●辨識職場暴力風險

●建構行為規範

●建立事件處理程序

●培訓主管、員工

●保護申訴者

●進行調查並採取措施

●禁止報復

只要未做到,就可能被主管機關裁罰並負民事賠償責任。

 

民事法律責任

霸凌者須負侵權行為責任(民法第184條),需賠償精神慰撫金。

雇主若未保護勞工,則須負:

●僱用人責任(民法第188條)

●照顧義務違反責任(民法第483-1條)

●職安法第6條及第324-3條所要求的預防義務

若雇主怠於處理,勞工可向雇主一併請求損害賠償。

 

勞動法上的權利

若霸凌達「暴行」、「重大侮辱」程度,勞工可依:

●勞基法第14條第1項第2款——不經預告終止契約,請求資遣費

●若遭職場高壓造成精神疾病,可申請職災給付

●若雇主處理不當,可向主管機關申訴雇主違反職安法

這是保護勞工的重要救濟途徑。

 

職場霸凌常見類型(整合上述案例)

言語羞辱型:嘲笑、奚落、貶低人格(如主管歧視肢障者)。

 

排擠孤立型:刻意不與勞工往來、散播謠言、孤立人格。

 

差別對待型:不合理調動、交付羞辱性工作、冷凍。

 

職務刁難型:反覆以難以完成的任務羞辱、責備。

 

職務外要求型:強迫做與職務無關的屈辱性工作。

 

肢體暴力型:推撞、打人、拍桌恐嚇、動手。

 

威脅恐嚇型:恐嚇辭職、威脅報復。

 

非法監控型:偷拍、竊聽、未經申請調閱監視器。

只要符合反覆性、持續性、不法侵害且造成身心傷害,即可能構成職場霸凌。

 

勞工如何自我保護(重點在非訟救濟)

事實上,勞工的權利保障遠比多數人以為的更多,也絕非只能打官司。法律提供從內部到外部、從行政到司法、從身心保護到職災補償的多元管道,讓勞工能以最適當、最安全的方式保護自己。首先,勞工必須了解何種情況構成職場霸凌。從實務判決來看,「持續性」與「精神壓迫」是核心元素,例如主管長期對身心障礙勞工言語歧視、刁難並揚言要讓他待不下去;同事動手恐嚇、拍桌大吼並造成身體危害;托嬰中心同事要求餵奶到超過嬰兒可承受量並以言語威脅怒罵;工廠同事散布「什麼都不會」的羞辱性言語並刻意刁難;社區住戶以「雇主」身分公然辱罵物管員工;內勤人員惡意編造事實孤立外勤業務並私自調閱監視器等行為,都可能構成霸凌。這些行為的共同點在於,勞工已產生恐懼、壓力、焦慮、失眠或需就醫治療,不再只是單純的不愉快或摩擦。

 

勞工一旦認知到自己可能遭遇職場霸凌,第一步就是保護證據,因為職場霸凌的本質就是「難以證明」。勞工可以合法錄音,只要對話不是隱私性的私人談話,而是在工作環境、多人空間、或一般業務對話內容,根據實務見解(例如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08年度上易字第381號判決),此類錄音具有證據能力且不構成刑法妨害秘密。勞工也可以保留LINE、簡訊、電子郵件、主管指示、拍照、會議紀錄、交接文件、醫療診斷證明、心理諮商紀錄等,甚至書寫「霸凌日誌」,清楚記錄時間、地點、對象、言語、行為、見證人。只要勞工做得到,這些證據都是未來內部申訴、外部申訴甚至訴訟時的重要依據。除了蒐證之外,勞工還能透過多種方式保護自己,而不一定要走上漫長的訴訟。

 

第一種方式是尋求內部協助,例如向可信任的同事尋求支持,請同事協助評估是否真屬霸凌情形,也可以與加害者進行理性溝通,表達不愉快與壓力,雖然並非所有情況都能用溝通改善,但對某些源自誤會的情形確實有效。若溝通無效,下一步是啟動公司內部申訴制度,通常由人資部門、職安衛單位或直屬主管(非加害者)受理。


 

蒐證(最重要)

錄音、訊息紀錄、Email、監視器申請紀錄、就醫證明等。法院已認定非隱私對話錄音可為合法證據。

 

向公司正式申訴

依職安法雇主必須設置:申訴管道、調查程序、保護措施。若公司未處理,即可構成違法。

 

向主管機關申訴

包含:

●勞工局職安科(申請職場暴力調查)

●勞動檢查(要求雇主改善)

●勞工申訴中心(調解)

●性別平等會(若涉及性霸凌)

 

申請職災認定

若因霸凌造成焦慮症、憂鬱症、睡眠障礙等經診斷者,可依職災準則第21-1條申請職災給付。

 

民刑事手段並行

必要時報警、提告,對加害者與雇主一併主張賠償。

 

心理、醫療協助

精神科治療、心理諮商、EAP(員工協助方案)皆可同時利用。

 

若公司依法設置「職場不法侵害申訴機制」,勞工可要求公司成立「職場暴力處理小組」,由人事、勞安、護理、醫師、勞工代表等跨部門人員組成,負責調查並提出改善建議、保護措施。此處理機制具備專業性與客觀性,比單純向主管申訴更具效果。企業若提供員工協助方案(EAP),勞工也可進行心理諮詢、法律諮詢或醫療協助。這些內部管道能在不曝光、不進入訟訴的情況下解決問題,對害怕升高衝突的勞工是一種可行的緩和方式。

 

若公司不受理、不調查、袒護加害者、處理方式顯失公允或根本沒有申訴制度,勞工就必須啟動外部救濟。第一步是向縣市政府勞工局申訴,勞工局會派員進行職安訪查,檢查公司是否違反職安法第6條第2項及職業安全衛生設施規則第324-3條的義務,如未設立預防措施、未調查申訴、未處理不法侵害、未提供保護等,都會被裁罰3萬到30萬元。

 

行政救濟的力量在於逼迫公司「一定得處理」,且無需勞工進入訴訟。更多時候,只要勞工局介入,公司通常會快速改善制度或處理加害者。行政之外,勞工也能向調解委員會提出勞資爭議調解,由第三方協助談判改善工作環境、調整職務、賠償、道歉、終止契約或其他適當處置。若霸凌造成精神疾病,勞工可向勞保局申請職災認定(精神職業病),依審查準則第21-1條,只要精神疾病與職務間具相當因果關係,即可獲得勞保給付,包括傷病給付、醫療給付、失能給付等。此時公司需依職災保護法第7條、勞基法第59條負擔補償責任。若因霸凌嚴重破壞勞雇信賴基礎,勞工可以依勞基法第14條第1項第2款(暴行或重大侮辱)、第6款(違法侵害)、第5款(不提供工作)等規定,不經預告終止契約,並向公司請求資遣費及開立非自願離職證明。這不是被迫離職,而是「合法終止」。若案件更嚴重,例如涉及動手、恐嚇、誹謗、公然侮辱、強制、侵犯隱私等,勞工可依刑法向加害者提出告訴;民事方面,勞工可依民法第184條侵權行為、第195條人格權、第227-1條契約責任、甚至依188條向雇主請求連帶責任。司法救濟雖較為激烈,但在重大霸凌案件中是必要的手段。

-勞資-職安(職業安全)-職場霸凌-職場霸凌救濟

(相關法條=刑法第277條=刑法第304條=刑法第305條=刑法第309條=刑法第310條=刑法第315-1條=民法第184條=民法第188條=民法第195條=民法第227-1條=民法第483-1條=職業安全衛生法第5條=職業安全衛生法第6條=勞動基準法第14條=勞動基準法第59條=)

瀏覽次數:28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