面對職場霸凌,勞資雙方應該如何處理?

26 Nov, 2025

問題摘要:

現行法制對雇主防治職場霸凌的期待已經非常具體且具強制力,雇主必須主動建立機制,而不能被動等待事件發生才處理。明確定義、完善制度、公開揭示、提供申訴管道、建立調查程序、保護申訴人、通報主管機關,是每一個雇主不可推卸的義務;一旦忽略,企業不僅要負法律責任,更會在組織內部形成壓迫文化,侵蝕企業長期競爭力。職場安全不只是物理安全,更包括精神安全,雇主唯有真正落實防治機制,才能打造健康且永續的工作環境。

 

律師回答:

關於這個問題,在現代職場中,霸凌問題已成為勞動事件中最常見卻也最難被舉證、最容易被忽視的隱性風險之一,無論是言語羞辱、工作排擠、精神折磨、蓄意孤立、職務貶抑、濫用職權、惡意誣指、刻意讓員工「無事可做」、封鎖資訊、甚至利用不對等權力逼迫員工自請離職,都可能構成職場霸凌,而其法律評價與勞資雙方的處理方式,則必須回到勞動基準法、民法、刑法、職業安全衛生法等制度交叉檢驗,才能完整理解雇主應負的義務、勞工得行使的權利與可能的救濟途徑。

 

公司應如何處理?

依職業安全衛生法第5條與第6條規定,雇主對勞工負有安全與健康保障義務,必須採取必要設備與措施,使勞工免於發生職業災害,此所稱職業災害不僅限於機械危害、化學危害等物理性損害,也包含精神不法侵害,也就是執行職務時因他人行為造成的情緒傷害、精神壓迫或心理損害,因此職場霸凌本質上屬於職安法規範的重大範疇。

 

職業安全衛生設施規則第324-3條更明確規定,雇主對於預防職場暴力與精神不法侵害應採取八項措施,包括辨識及評估危害、配置作業場所、調整人力、建構行為規範、辦理預防訓練、建立事件處理程序、定期評估改善等,若未遵行,雇主不僅違法,也可能遭處罰鍰。換言之,雇主對「職場霸凌預防」具有強制性法律義務,並非可做可不做的管理選項。實務上多數雇主不知道,若公司沒有制定職場霸凌預防計畫、未將之納入工作規則、未建立申訴管道、未提供處理程序,其實已經構成違法而須受處罰,特別是100人以上的事業單位,依法必須制定書面「執行職務遭受不法侵害預防計畫」,否則無論是否真的發生霸凌事件,都可能被勞檢直接開罰。

 

雇主在現代職場管理中必須正視職場霸凌的嚴重性,因為此類行為不僅會侵害勞工的身心健康,也將直接影響企業營運、組織穩定與法律風險。依職業安全衛生法及其施行細則的規範,雇主負有明確且不可轉嫁的法律義務,必須建立職場霸凌的防治制度,明確定義何謂霸凌行為,訂定防治措施並公開揭示,建構完善的申訴、調查與處理程序,提供受害者必要協助與保護,若申訴對象為最高負責人,更應明訂外部申訴管道,並按規定向主管機關通報,否則雇主自身即構成違法,須面臨行政罰責甚至民、刑事責任。

 

雇主積極介入、積極預防,而非等到事件已發生才事後補救。依據職業安全衛生法第6條第3項訂定的「職業安全衛生設施規則」,第2條再次強調此規則乃雇主應遵守之最低標準,意指企業規模再小亦不得低於此水準,法律已將職場安全與精神保護視為最低底線,不得任意縮減或忽略。

 

第324-3條是關於職場霸凌與職場暴力防治的核心條文。此條規定雇主必須採取八大預防措施,並留存執行紀錄三年,內容包括:一、辨識及評估危害,意指雇主必須針對不同部門、不同職務的風險特性進行系統性分析;二、適當配置作業場所,避免使勞工落入孤立、封閉或高壓情境;三、依工作適性調整人力,避免人力不足造成壓力性霸凌;四、建構行為規範,明確定義哪些行為屬霸凌,包括羞辱、貶抑、限縮資訊、孤立、排擠、威脅、不合理指令等;五、辦理危害預防與溝通訓練,使主管及員工理解霸凌行為的判斷標準及危害;六、建立事件處理程序,包括申訴途徑、調查流程、時限、調查小組組成、保密機制、保護措施與結果通知方式;七、定期評估執行成效並改善;八、其他必要安全衛生事項,如提供心理諮商、臨時調職等。對於勞工人數達一百人以上的事業單位,法律更要求雇主制定「執行職務遭受不法侵害預防計畫」,並依中央主管機關公告的指引執行;若人數未達一百人,則得以執行紀錄或文件替代。

 

這代表規模越大的企業,責任越重、計畫越必須具體完整;小規模企業雖有較高彈性,但仍不得免除預防義務。上述規定顯示,雇主實際上必須具體作為,而非僅形式上宣示,例如僅張貼一張「禁止霸凌」海報,並不足以符合法律要求。除了制度建構外,雇主最重要的責任是:明確定義霸凌並公開揭示。若公司內部沒有清楚定義,勞工無從判斷是否受霸凌、主管也無法掌握行為邊界,導致受害者往往因缺乏認知與證據而無法求助。

 

因此,雇主應在工作規則或另訂專章明定職場霸凌之定義,至少應包括:反覆或持續的負向行為、侮辱、貶抑、威嚇、孤立、惡意分派工作、不合理責難、剝奪必要資訊、刻意讓員工無事可做、透過權力不對等施壓,並說明此類行為皆屬禁止範圍。接著,雇主應公開揭示防治措施,包含:申訴管道、調查程序、調查小組組成、調查時限、保密原則、受害者保護措施(調職、時段調整、危害隔離)、後續處理、違規行為之懲處流程等,以確保所有員工皆能清楚理解其權利與公司義務。

 

值得注意的是,若申訴對象或被申訴人是公司的最高負責人,例如董事長、總經理、公司負責人,基於內部調查不可能具備客觀與獨立性,雇主(公司)必須明訂外部申訴處理機制,如:外部律師、外部調查委員會、縣市政府勞工局、職安署、勞資爭議調解等,並應向主管機關通報,以確保受害者不會因權力不對等而無法獲得公正處理。

 

此類制度亦可防止最高主管利用職權隱匿霸凌行為,避免公司聲譽與法律風險擴大。最後,雇主應建立內部完整申訴、調查及保護機制,包括:保密程序、禁止報復條款、調查過程的客觀性、對申訴人提供心理支持、必要時暫時分開雙方、評估風險並採取保護措施,以避免受害者在申訴期間再度遭受打壓、調職報復、負面考核、不合理工作指派等二次傷害。若雇主有漠視、未調查、未保護等情況,即構成違法,可能導致民事賠償責任、行政裁罰、刑事連帶責任。

 

然而,職場霸凌如何認定?

非所有不愉快的職場互動都構成霸凌,因為「職場生活本就是一種相互溝通的過程」,同事之間意見不合、摩擦、衝突、溝通不良、情緒不佳等,並非當然成為霸凌,而只有「超出一般人心理負荷」且「具有持續性、重複性、指向性」的壓迫與侵害,才會被視為真正的職場霸凌。也因此,在處理霸凌事件時,勞工首先應當冷靜分析事件的本質,釐清是單純摩擦或真正霸凌,否則若誤判情勢,可能導致後續法律主張困難。

 

若勞工已判斷自身遭受霸凌,第一步永遠是「蒐證」,因為職場霸凌最困難的就是舉證,沒有證據,就算身心受創也難以在法律上獲得保護。蒐證內容包括:LINE訊息、電子郵件、工作群組對話紀錄、會議錄音、主管羞辱員工的錄音、證人證詞、醫療紀錄、心理諮商紀錄、主管下達的不合理指令紀錄、被刻意排擠的排班或工作分配紀錄、遭排除資訊的證據、主管違反程序安排績效評比等。若無法蒐集實質紀錄,也可書寫「事件日誌」,記錄日期、時間、地點、對話內容、參與者、事後影響等,法院對於持續性的日誌紀錄具一定證明力。另外,也可趁離職前尋找願意作證的同事提供佐證,但實務上同事願意出面者不多,因此蒐證越早越好。

 

若公司有職場霸凌申訴機制,勞工可依程序於內部提出申訴,但台灣企業普遍缺乏完善制度,甚至霸凌者通常是主管、人資、公司核心成員,使得內部申訴形同虛設。若內部無法處理,勞工可向勞工局申請勞資爭議調解,或匿名向勞檢處檢舉公司違反職安法,讓勞檢員進行調查。只要公司未建立相關制度、未制定工作規則、或無預防計畫,勞檢員即可開罰,並命公司改善。這種行政介入方式可有效迫使公司面對問題。

 

在法律上,職場霸凌最重要的勞方武器是勞基法第14條。勞基法第14條第1項第2款明定,若雇主、雇主家屬、雇主代理人對勞工實施暴行或有重大侮辱之行為,勞工得不經預告終止契約,而職場霸凌中的羞辱、人格貶抑、惡意羞辱評論、當眾辱罵等,都可能構成重大侮辱。同條第5款規定,雇主若對按件計酬之勞工不提供充分工作,或故意減少工作量,也可構成「不供給充分工作」,而刻意讓員工在工作時間完全無事可做、安排邊緣化職務、切割原本工作內容、剝奪職務權限等,也可能構成霸凌與違法。同條第6款更規定,雇主違反勞動契約或勞工法令,致有損害勞工權益之虞者,勞工得不經預告終止契約,而職安法第6條與第324-3條已強制要求雇主負預防霸凌義務,只要雇主坐視霸凌發生,即屬違反法令,勞工得依第14條立即離職並請求資遣費。被迫依第14條離職的勞工得請求資遣費,而非一般離職,不僅如此,若因霸凌導致身心受創、罹患憂鬱症、焦慮症、睡眠障礙、PTSD等,勞工可依民法第227條之1請求雇主損害賠償,因為雇主未善盡保護義務,構成違反契約之附隨義務而負民事責任,同時也可能構成人格權侵害,可另行請求精神慰撫金。此外,若霸凌行為涉及暴行、威脅、強制、侮辱、誹謗等,勞工可對霸凌者提起刑事告訴,進一步強化自身保護。

 

反過來看,雇主端若希望避免職場霸凌風險,必須積極建立預防制度,而非事後才危機處理。雇主應落實職安法義務,制定工作規則、建立申訴機制、提供相關教育訓練、建立事件處理流程、明定行為準則、安排調職保護措施、提供心理諮商資源、建立不法侵害預防計畫、規劃內部調查程序、建立保密制度等。若雇主知悉霸凌事件而未調查、未制止、未採取任何措施,便構成違法,無論是職安罰責、民事賠償甚至刑事共犯風險皆可能產生。因此雇主面對霸凌事件時不可採取消極態度、不得要求被害者「忍一忍」、「大家互相包容」、「你也有問題」、「我們不方便介入」,更不得反而懲處受害者、打壓申訴者、為加害者掩護,否則將使公司面臨重大法律風險。

 

勞資雙方處理霸凌時的核心邏輯是:勞工必須蒐證並依程序申訴,雇主必須調查並採取必要措施。勞工若因霸凌因素想終止契約,應以存證信函或律師函告知,內容敘明第14條適用事由,以避免日後雇主否認資遣費義務;而千萬不可一走了之,否則可能被認為無故曠職,而構成不利後果。若霸凌已造成嚴重精神傷害,可向精神科求診並開立診斷證明書,此亦為往後爭取損害賠償與職災認定的重要依據。勞工亦應避免以報復性手段,例如反辱罵、攻擊、公開貼文爆料等,因為此類行為可能讓自身從被害者變成加害者,甚至被雇主依勞基法第12條開除,反而得不償失。

 

面對瞬息萬變且高度壓力的現代職場,職場霸凌往往不是單一事件,而是長期累積的壓迫與不對等權力結構的展現,因此勞工應保持敏感度並在初期即採取保護措施,而不是等到身心崩潰才尋求協助。雇主也應理解,霸凌文化會使組織成本飆升、員工流動率增加、績效下降、公司形象受損、甚至引發訴訟與高額賠償,因此從法律義務與經營效益的雙重角度來看,預防職場霸凌並建立友善環境是企業不可忽視的責任。

 

法律並不是要替勞工或雇主站邊,而是要求職場應具備最低的人性尊嚴、安全保障與合理互動,任何破壞這些底線的行為都可能構成違法。因此,職場霸凌事件並非單純的情緒、衝突或人際問題,而是一個涉及勞動契約履行、雇主保護義務、人格權保障、精神健康、工作場所安全、行政法、民法與刑法交叉的大型法律議題,勞資雙方都必須用正確方式處理,才能真正走出傷害、避免風險並建立健康職場。

-勞資-職安(職業安全)-職場霸凌-職場霸凌救濟

(相關法條=職業安全衛生法第5條=職業安全衛生法第6條=勞動基準法第14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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