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工有病不去治,雇主可以終止契約嗎?

26 Nov, 2025

問題摘要:

勞工有病不去治並非立即構成解僱或資遣事由,唯若該疾病影響其工作能力或危害職場安全,且雇主已盡合理勸導、給薪休假、調職等手段仍無法改善時,方得依不能勝任工作或曠工事由終止契約。雇主在執行過程中應秉持誠信、比例與最後手段性原則,並確保防疫命令或健康管理措施具備合理性、非歧視性與明確書面化,以免產生違法解僱之風險;同時勞工亦應遵守防疫與安全指引,誠實揭露健康狀況,配合篩檢與治療,雙方透過溝通與制度性安排,方能兼顧公共衛生與勞動權益之平衡。

律師回答:

關於這個問題,有勞工員工至公司上班出現發燒、咳嗽等症狀,公司主管見狀趕緊叫勞工去做篩檢,並請勞工在家待命等收到陰性證明後再來上班。但是勞工覺得自己只是普通感冒,不是新冠肺炎染疫,不願意做篩檢,仍到公司上班,這時候公司該如何是好?

 

在現行勞動法制下,雇主能否以勞工有病卻不願就醫或拒絕篩檢為由終止勞動契約,必須從勞動基準法第11條、第12條以及相關防疫法令與勞動安全義務一併觀察。

 

首先,勞基法第11條第5款規定,勞工對於所擔任之工作確不能勝任者,雇主得預告終止契約;第12條第1項第6款則定明,勞工無正當理由繼續曠工三日或一月內曠工達六日者,雇主得不經預告終止契約。若勞工因疾病不能勝任工作或影響職場安全衛生,理論上可能構成前開資遣或解僱事由,但必須經嚴格限制並符合比例與最後手段性原則。

 

依據勞基法第8條,雇主對於僱用之勞工應預防職業上災害,建立適當工作環境及福利設施;又職業安全衛生法第18條明定,當工作場所有立即發生危險之虞時,雇主應令停止作業並使勞工退避至安全場所;勞工發現危險時,亦得自行停止作業並退避。此顯示職場健康安全乃雇主重大義務之一,若勞工健康異常而影響整體安全,雇主有權採取必要防護措施,包含暫時命其休假、在家待命或要求篩檢。然而這些措施應具合理性與比例性,並兼顧勞工權益,不得藉防疫或健康理由變相懲戒或排除勞工。

 

實務上常見情形如勞工上班出現發燒、咳嗽等症狀,雇主要求其快篩並暫時休息,此舉若有合理依據且不涉及歧視,即屬正當業務命令。若雇主提供免費篩檢或補助費用,並給予休假期間工資,顯示其善盡雇主照顧義務。若勞工無正當理由拒絕配合,甚至違反明確防疫政策或公司內部安全規範,則可能構成違反工作規則或業務命令。

 

是否得終止勞動契約,回歸到勞動基準法的規定,終止勞動契約無非是雙方合意、資遣、解僱這幾種。

 

勞工有遵守雇主業務上合理命令之從屬義務,只要命令有業務上必要、目的正當且方式合理,即為合法;若勞工故意抗拒不從,致使公司經營受阻或他人安全受威脅,雇主得依勞基法第12條第1項第4款(違反勞動契約或工作規則且情節重大者)或第6款曠工規定為解僱。

 

然而是否屬情節重大,必須依比例原則審酌,包括:一、公司是否事前已明確告知篩檢必要性;二、是否提供合理期限及費用補助;三、勞工拒絕篩檢是否出於正當理由(如醫療禁忌、心理恐懼等);四、勞工拒檢是否造成實際風險或影響職場秩序。若雇主未先採取其他替代措施(如遠距工作、病假、有薪待命),即逕行解僱,恐被認定未符合最後手段性原則。

 

所謂最後手段性,乃指雇主終止契約前應先評估能否以其他手段排除不利狀況,例如暫時調職、安排居家辦公、給予病假、命其休息觀察等;若仍執意解僱,法院可能認定違法。另依勞動部防疫相關指引,雇主要求勞工因疑似症狀接受篩檢或在家隔離,應視為業務命令而非請假,期間工資宜照給;若由政府防疫規範要求篩檢,雇主不給薪尚屬例外。

 

若雇主以不給薪為誘因迫使勞工篩檢或離職,將違反勞基法第14條第1項第6款禁止不當對待之意旨。若勞工確診或因病不能工作,則應依勞基法第59條(工資給付)與第11條第2款(疾病致不能工作持續逾兩年)規定處理,若屬非職業性疾病但長期無法勝任,雇主可依法資遣,惟仍須給付資遣費並依第16條預告期間辦理。

 

若勞工僅暫時生病卻拒不就醫,雇主應先給予勸導及醫療協助,並保留溝通紀錄;若勞工執意不治導致長期請假或無法履行職務,雇主方得依不能勝任工作事由終止契約。

 

至於是否屬違反工作規則,必須觀察公司內部規範有無明定「勞工應遵守健康管理及防疫措施」,並經主管機關備查。若有此規範,勞工拒絕篩檢或隱匿病情,除違反誠信原則外,亦構成違反工作規則之行為,雇主可依程序予以懲戒或終止契約。依勞基法第12條第2項,雇主依第1項第4款至第6款終止契約時,應於知悉事由三十日內為之,並應留存證據,例如書面通知、醫療建議書、通訊紀錄等。

 

若勞工拒篩後未經核准擅自不上班,或公司已給予有薪待命期滿仍未提出陰性報告者,得依曠工論處。實務上亦有法院認為,疫情期間雇主要求員工篩檢或防疫,屬合理命令,勞工拒不遵守者,雇主終止契約並非違法,惟前提在於命令合理且非歧視性。若雇主未提供合理替代方案或逕予解僱,法院仍可能認違法解僱並命復職或給付損害賠償。

 

綜上,雇主能否終止契約,須依情境細分:

 

第一,若勞工僅輕微感冒,公司要求其回家休息,並給予工資,勞工拒篩不致立即危及安全者,不得解僱;

 

第二,若勞工症狀嚴重或足跡與確診者重疊,雇主命其休假篩檢屬合理,勞工拒絕並持續出勤,影響他人健康時,若經多次書面警告仍不配合,即有解僱可能;

 

第三,若公司提供篩檢補助、給薪待命且調職無法執行,仍拒絕篩檢或長期未到職,得依不能勝任或曠工為由終止。

 

第四,若雇主以防疫為名行報復或歧視,如針對特定族群或病史者施壓,則屬違法解僱。雇主在整個過程中應以書面形式要求勞工配合篩檢,明確說明防疫與職場安全之理由,並記錄溝通與回覆;若勞工拒絕,應再行通知勸導,並保存所有書信、訊息或會議紀錄,俾作日後勞資爭議之證據。若進一步採取解僱,應具體敘明依據之法條與事實理由,並依第16條規定預告或給付預告期間工資,以免構成程序瑕疵。

 

從勞動事件法角度觀之,若勞工認解僱不當,得提起確認僱傭關係存在之訴或請求損害賠償;法院審理時將審酌解僱是否具有正當事由、程序是否合法、雇主是否盡到最後手段性與比例性義務。若雇主能證明防疫命令合理、曾給予有薪休假、提供替代職務並勸導無效,則解僱較可能被認為合法。

-勞資-職安(職業安全)-職安措施-解僱-資遣-開除

(相關法條=勞動基準法第8條=勞動基準法第11條=勞動基準法第12條=勞動基準法第16條=職業安全衛生法第18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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