員工犯錯雇主辱罵誰會贏?

25 Nov, 2025

問題摘要:

若要問誰會贏,真正的答案是:誰掌握證據,誰就會贏。勞工錄音完整、對話清楚→雇主辱罵成立。雇主紀錄完整、懲戒理由明確→員工過失成立。法律不是站在勞工或雇主哪一邊,而是站在證據那一邊。勞資雙方要避免訴訟、避免多年僵局,唯一辦法是:雇主依法管理、員工誠實工作,雙方都避免讓情緒超越法律的界線,否則,像本案一樣打到最高法院,誰也不會是完整的贏家。

律師回答:

關於這個問題,在勞動關係中,員工偶有過失、雇主偶有情緒,似乎不稀奇,但一旦雙方行為連結到法律,尤其是涉及辱罵、懲戒、處分、降薪、曠職、重大侮辱與違反勞工法令等敏感議題,問題便不再是「誰比較有錯」,而是「誰能提出證據、誰符合法律要件、誰在最終結果中承擔責任」,因此,當員工犯錯、雇主怒罵時,究竟誰會贏?要從現行勞動基準法與最高法院實務切入分析。

 

勞工於上班時間外出處理他案,導致公司收到律師函而大為不滿,雇主便在情緒激動之下公開辱罵並進行降職降薪懲處;勞工則主張遭受重大侮辱與不當懲戒,依據勞動基準法第14條第1項第2款(雇主對勞工實施暴行或重大侮辱)及第6款(雇主違反勞動契約或勞工法令,致有損害勞工權益之虞)終止契約並請求資遣費;雇主則主張辱罵只是「口頭禪」與「情緒」,不足構成重大侮辱,且勞工無故未到職屬連續曠職三日,公司依勞基法第12條開除合法。這個案子歷經調解不成、一審、二審到最高法院,歷時一年半,三審皆維持相同判斷,完整呈現法院如何衡量「員工犯錯」與「雇主辱罵」的關係,以及如何處理勞基法第14條與第12條之衝突使用。(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勞訴字000272號、臺灣高等法院105年勞上字000090號、最高法院106年台上字001951號)。

 

首先,法院認定雇主之降職降薪屬於合理懲戒,是因為員工確有於上班時間外出承接他案之事實,且造成公司業務上實質損害,因此雇主有權依工作規則處分員工。法院指出,雇主管理勞務秩序、維持企業運作之權限是合法的,只要處分有比例性、理由明確、不帶有歧視或報復,通常被認為合法。然而,雇主雖可以懲戒,但並不代表可以辱罵。法院於此案認定,雇主在公開場合以不當字眼貶抑員工人格、帶有羞辱性質,加上勞工提出錄音檔、LINE對話內容逐字記錄,證明辱罵確實發生,且屬於重大侮辱。依據勞動基準法第14條第1項第2款,勞工因此可不經預告終止契約,並依第14條第4項準用第17條請求資遣費。換言之,本案雖然員工先犯錯,但「雇主辱罵」仍然構成重大侮辱,使勞工取得合法不經預告終止契約之權利。

 

誰會贏?答案並不是簡單的「勞工贏」或「雇主贏」。若從法律效果來看,此案的結果是「雙方各自輸一部分又贏一部分」:員工犯錯→雇主懲戒合法;雇主辱罵→員工14條終止契約合法;員工離職後未返職→雇主以曠職3日開除不成立。換言之,雇主雖可處分員工,但不能侮辱員工;員工雖可依14條終止契約,但若自行離開職場,也不能因此被以曠職解僱。法院並同時認定,由於雇主辱罵已造成精神上損害,故雇主須額外賠償精神慰撫金。這是一個十分關鍵的訊息:員工即使先犯錯,只要雇主的反應超越合理管理範圍,法律評價就可能完全不同。因此,真正的關鍵不在於「誰先錯」,而在於「誰後來的錯越過法律界線」。

 

更深層來看,這個案子凸顯另一個現實:在法律世界裡,證據比情緒重要、證據比道理重要、證據比立場重要。勞工能勝訴,不是因為他沒錯,而是因為他「錄到了雇主辱罵」,而這些辱罵內容在法院眼中構成違法侮辱。若沒有錄音、沒有LINE紀錄、沒有證據,結果完全不同。反之,雇主若能提出明確證據證明懲戒程序完備、處分比例合理,法院自然也會承認雇主的管理權限。實務中許多勞資案件都呈現此現象:不是誰比較可憐就贏,而是誰掌握證據就贏。

此案又牽涉另一個勞資策略重點:當勞工遭雇主辱罵、被不當對待、或被不當解僱時,是否應當立刻依勞基法第14條終止契約?表面看來,第14條對勞工有利,勞工可以立即離開、領資遣費、不需預告。但實務上,這並非最佳策略,因為第14條終止契約屬於「勞工終止」,一旦終止,契約畫下句點,雇主的風險同時結束,而勞工可爭取的賠償也有限。許多勞工在情緒激動時依14條離職,事後才發現,即使雇主違法,只能拿到有限的資遣費,錯失更大的權益。

 

相對地,如果勞工選擇不依14條終止契約,而是主張「雇主不當辱罵、違法解僱、違法懲戒→解僱無效→我要確認僱傭關係存在」,此時雇主的風險會瞬間放大。因為勞工若主張回復原職,雇主就算不讓他回公司,也必須承擔「遲延工資」(也就是沒讓員工上班要照給薪)。此風險極高,經常促使雇主願意支付更高額和解金。實務上大量高額和解案件並非因為勞工提告金額高,而是雇主害怕勞工「回任」的後果,包括同仁觀感、管理困難、長期衝突風險等。因此,從策略角度來看,勞工若要最大化自身權益,通常不會急著依14條終止,而是先進行法律主張與訴訟布局。

 

再談到雇主方面,雇主雖擁有管理權,只要處分合法、符合比例原則、程序正義,法院通常會尊重雇主裁量;但只要跨越尊重員工人格之界線,任何辱罵、羞辱、貶抑都可能被認定為違法。雇主常會說:「我只是罵他白痴、廢物、滾出去,這不就是口頭禪嗎?」但法院只看是否構成「重大侮辱」,而不是雇主的「習慣」。在本案中,雇主也主張辱罵只是口頭禪、情緒化,但法院仍認定其行為屬重大侮辱,勞工得依第14條不經預告終止契約。尤其本案勞工具備完整錄音,法院對雇主不利的證據非常明確,使雇主難以反駁。

 

此案也提醒企業:任何涉及職場溝通、懲戒、告誡,都應避免情緒性言語;即使員工犯錯,也應以管理程序處理,而非用人身攻擊的方式表達不滿。因為雇主口中一句「垃圾、白癡、沒用」等語句,在法院眼中是「重大侮辱」,足以讓勞工合法離職並請求資遣費與精神慰撫金。員工犯錯可以懲戒,但雇主辱罵就是違法。

 

回到核心問題:「員工犯錯,雇主辱罵,誰會贏?」法律的答案不是直線,而是兩大原則交錯後的結果:第一,員工犯錯→雇主可懲戒,但須符合法律、比例原則、程序公正;第二,雇主辱罵→勞工可依14條終止契約並請求資遣費甚至精神賠償,只要證據成立,無論員工之前有無過失,皆不影響14條適用。也就是說,員工犯錯的部分不會抹消雇主辱罵的違法;雇主的合法管理權也不包含「羞辱」。因此,雙方若都犯錯,法院會同時判決雙方各自應負的責任,而非誰壓過誰。

-勞資-離職-勞動契約終止-辭職-被迫辭職-暴行污辱

(相關法條=勞動基準法第12條=勞動基準法第14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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