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工前後受雇於同一老闆開立不同公司,工作年資可以合併計算嗎?

02 Jan, 2012

問題摘要:

關於這個問題,一個有關勞工工作年資合併計算的例子,尤其涉及公司改組或轉讓時的情況。根據勞動基準法的規定,雇主在進行公司改組或轉讓時,應該依法處理勞工的工作年資以及相關權益。在該案例中,雖然雇主形式上是不同的公司,但實際上由同一個人或一個團隊經營,並且其業務性質相同,公司之間具有實質上的同一性。因此,法院認為在計算勞工退休年資時,應將勞工在舊雇主和新雇主之間的工作年資合併計算,以保障勞工的權益,並防止雇主利用法人結構進行規避法規範的行為。

律師回答:

法律在處理勞工年資累積問題時,通常採取較寬鬆的解釋方式,特別是當勞工轉換工作地點或是事業單位進行改組或轉讓時。

 

勞基法關於年資累積乃係以同一事業單位方得合併計算,相較於民法上以形式法人格作為判斷,勞基法第20條及同法第57條已採較寬見解,即「事業單位改組或轉讓時新舊雇主商定留用之勞工」、「受同一雇主調動」之勞工之工作年資可以合併計算。至於,雇主利用不同法人分別承擔雇主責任時,該如何認定勞工年資?

 

「原則上」以該勞工為「同一雇主」提供勞務期間為限。然例外情境有二,其一,若因公司法規定進行改組或轉讓,而復為新雇主繼續留用提供勞務者,該勞工於舊雇主時期之工作年資,應由新雇主概括承受。另倘係受「同一雇主」之指派,轉調至其他事業單位任職者,該勞工調動前後之工作年資亦應合併計算,此為其二。

 

勞工年資累積問題

 

事業單位改組或轉讓時的情形:

如果一個事業單位進行改組或轉讓,並且新舊雇主商定留用勞工,那麼勞工在舊雇主處的工作年資將由新雇主繼續承認。

 

勞動基準法第20條規定:「事業單位改組或轉讓時,除新舊雇主商定留用之勞工外,其餘勞工應依第16條規定期間預告終止契約,並應依第17條規定發給勞工資遣費。其留用勞工之工作年資,應由新雇主繼續予以承認。」

 

勞工受同一雇主調動時的情形:

如果勞工是在同一雇主的指派下,被調動到不同的事業單位,這些工作年資也會合併計算。

 

勞動基準法第57條規定:「勞工工作年資以服務同一事業者為限。但受同一雇主調動之工作年資,及依第20條規定應由新雇主繼續予以承認之年資,應予併計。」、第84之2條規定略以:「勞工工作年資自受僱之日起算,……。」及其細則第5條規定:「勞工工作年資以服務同一事業單位為限,並自受僱當日起算。適用本法前已在同一事業單位工作之年資合併計算。」,敘明在先。

 

在我國實務見解,勞工先後受僱於不同的雇主,但雇主有不同法人資格,但具有特定連結關係,如同一自然人實際經營,從事之主要業務相同,所在地鄰近,公司名稱併列於廠房、名片及聲明啟事等等,因此,法院認為計算勞工退休年資時,非不得將其受僱於「現雇主」法人之期間,及其受僱於與「現雇主」法人有「實體同一性」之「原雇主」法人之期間合併計算,庶符誠實及信用原則,此即形式上雇主突破而採實質雇主觀念之顯著例子,可參見最高法院100年度台上字第1016號判決:

 

原審斟酌全辯論意旨及調查證據之結果,以:勞動基準法第二十條就不同事業單位之改組或轉讓,其留用勞工之工作年資,尚規定應由新雇主繼續予以承認,則形式上公司名稱雖不同,然實質經營者同一,則其僱用之勞工之工作年資,依舉輕明重原則,尤應合併計算。查旭清公司與上訴人於名義上雖係不同公司,惟實際上分由葉壽塗、葉壽宗兄弟共同持股經營,主要營業項目中,均有各種鞋類及製鞋機械之買賣,且二公司所在地鄰近,公司名稱又併列在營業所門柱或廠房上方,再參諸上訴人提出之「聲明啟事」內容所述,佐以上訴人報價單上同時蓋用二公司圖章,員工名片上亦將二公司並列,證人陳建鴻、吳光蘄於另案更證稱葉壽塗於旭清公司員工轉任上訴人時,已承諾年資照算而未結算年資給付資遣費等語,堪認旭清公司及上訴人之公司內部實質上均由葉壽塗管理經營,是被上訴人主張其在上訴人與旭清公司之工作年資應依勞動基準法第二十條規定合併計算一節,為屬可採…按為保障勞工之基本勞動權,加強勞雇關係,促進社會與經濟發展,防止雇主以法人之法律上型態規避法規範,遂行其不法之目的,於計算勞工退休年資時,非不得將其受僱於「現雇主」法人之期間,及其受僱於與「現雇主」法人有「實體同一性」之「原雇主」法人之期間合併計算,庶符誠實及信用原則。本件被上訴人原均受僱於旭清公司,嗣再受僱於上訴人,而自旭清公司離職時,並未結算年資請領資遣費,又上訴人與旭清公司均由葉壽塗實際經營,從事之主要業務相同,所在地鄰近,公司名稱併列於廠房、名片及聲明啟事等,且證人陳建鴻、吳光蘄於另案證稱葉壽塗於旭清公司員工轉任上訴人時,已承諾年資照算而未結算年資給付資遣費,旭清公司與上訴人二公司內部實質上均由葉壽塗管理經營,既為原審所確定之事實,且有旭清公司、上訴人、進益製鞋機器廠有限公司設立暨歷次變更登記事項卡(表)及九十三年五月二十四日葉壽塗與葉壽宗間股權協議書等件可證,則原審於認定被上訴人之工作年資時,類推適用勞動基準法第二十條規定,將其在具有實體同一性之上訴人與旭清公司受僱工作年資合併計算,並據以認定上訴人尚應給付之退休金本息,因而為上訴人不利之判決,依上說明,於法核無違誤。

 

綜上,關於雇主利用不同法人身份來承擔雇主責任的問題,實務上法院通常會考量「實體同一性」的原則,即如果不同的法人實際上由相同的實際經營者掌控,且事業內容、地理位置、公司名稱等有密切相關,則這些不同法人之間的勞工年資可被合併計算。這種做法旨在避免雇主通過法人的形式來逃避對勞工的責任,確保勞工的權益不因雇主的法律結構變化而受到不利影響。

 

-勞資-工作年資-同一雇主-調動-

(相關法條=勞動基準法第20條=勞動基準法第57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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