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怎麼提離職?口頭講、用Line說還是一定要寄信?
問題摘要:
提離職的方式可分三種:一、口頭離職,適合小型企業或人際關係良好之職場,但應事後補以簡訊或信件確認,以免日後雇主否認。二、LINE或電子郵件離職,最常見且具時效性,法律效力明確,只要訊息成功送達並可查證,即為有效通知。三、書面或存證信函離職,最具法律保障,尤其在預期有爭議或雇主態度惡劣時,建議採此方式,以郵局存證信函寄送至公司地址,保留存根聯,以作日後證據。總結而言,離職的核心不在於形式,而在於「通知明確、送達有效」。不論口頭、LINE或信件,只要能證明雇主已知悉並理解離職意向,即構成合法終止契約。若欲避免爭議,最佳實務作法是以LINE或Email書面化通知,並於訊息中清楚載明離職日期、願意交接等內容,例如:「本人因個人生涯規劃,擬自○年○月○日起辭去現職,並願配合交接事宜,請予核准」。如此既符合法律要件,又展現專業態度,能避免雇主拒絕或糾紛。離職是勞動關係的終點,也是職場信譽的起點,只要依法提報、誠信交接,不論以何種形式通知,均能確保勞工權益與職場尊重並存。
律師回答:
關於這個問題,在我國現行法制下,離職並不需要特定格式或書面程序,只要能確定雇主「明確理解」勞工有離職之意思表示,即構成法律上有效的離職通知。依民法第94條規定,對話式的意思表示(例如面談或電話),只要相對人了解內容,即生效力;若以非對話方式(例如寄信、傳LINE、傳Email),依第95條規定,通知到達相對人時即發生效力,並不以簽名或書面文件為必要。再依民法第488條之規定,僱傭契約分為「定期」與「不定期」兩種,定期契約於期滿即消滅,而不定期契約的雙方當事人,得隨時終止契約。
換言之,勞工離職只要向雇主表達清楚意願,不論是口頭、LINE、電子郵件,甚至書面紙條,均可成立,法律並未強制規定須以書面為之。法院實務見解亦同,例如高等法院在多起勞動爭議判決中指出,我國法律並無強制規定勞動契約終止應以書面為生效要件,勞工只要以合理方式表達離職意思,雇主知悉後,即構成勞動契約之終止。
公司內部雖得以工作規則要求「書面提出辭職」以避免爭議,但該要求僅具管理性質,若勞工以口頭或LINE提出,且雇主明確理解,離職仍屬有效。舉例而言,若勞工於LINE訊息中傳送「主管您好,我想從下週開始不再繼續工作了」並獲主管回覆「知道了」或「好,那下週辦理交接」,此即屬合法的離職通知,契約終止之效力自該日生效,毋須另行書面確認。
相對地,若勞工傳訊息但雇主未讀或未回覆,則仍需舉證證明對方有「知悉」事實,否則離職通知尚未生效。因此,離職通知的核心在於「通知已達對方且內容明確」,而非形式。再者,離職通知還涉及「預告期間」的法律義務。
依勞動基準法第16條規定,若為不定期契約,勞工應視其工作年資提前通知雇主:工作三個月內者可立即離職;滿三個月未滿一年者應提前十天預告;滿一年未滿三年者提前二十天;三年以上者則應提前三十天預告。預告期間的立法目的在於讓雇主有時間尋找替代人員、安排交接,以維護業務穩定,同時也讓勞工有緩衝時間尋覓新職。雖然預告義務主要為保護雙方,但若勞工未依規定預告,法律仍承認其離職效力,僅須自負可能的損害賠償責任。
高雄地方法院95年度雄勞檢字第38號判決即明確指出,勞工即使未依勞基法第16條規定預告離職,離職仍生效,僅於造成雇主實際損害時,須負民法第227條下的損害賠償責任。這意味著,勞工離職不會因未履行預告而無效,但雇主若能證明因此蒙受損害(如重要文件未交接導致業務延誤),仍可依法請求賠償。
不過實務上雇主舉證難度極高,法院多認為損害難以量化,故勞工多不需負擔實質賠償。若屬「定期契約」勞工,原則上不得任意提前終止,除非符合法定情事(如雇主違法或工作環境危害健康),否則應履行至期滿。但若契約期限超過三年,勞工得於三年屆滿後依勞基法第15條第1項第6款規定提前三十日預告離職,否則雇主得請求損害賠償。
實務上最常見的爭議,在於離職方式的「舉證問題」。由於離職為單方意思表示,若雇主否認曾接獲離職通知,勞工需提出可資證明之證據,例如LINE對話紀錄、電子郵件截圖、電話錄音、證人證言等。若以口頭方式表達,應盡量讓第三人在場或以後續訊息加以確認,以免爭議。若以書面或電子郵件提出,可明確記錄送達日期,較具證據力。民法第95條,通知達到相對人時即生效,故以電子郵件或LINE傳達,只要訊息成功送出且雇主可查閱,即視為「通知到達」,不以實際閱讀為必要。
實務上勞工若擔心主管不回覆,可採取「書面郵寄+電子訊息雙軌制」:例如以存證信函寄送離職通知書,同時以LINE截圖或電子郵件副本保留紀錄,如此即能確保離職通知合法有效。至於離職預告期的起算日,以通知達到相對人之次日起算,例如8月1日LINE通知離職,且雇主當日閱讀並回覆,則預告期自8月2日開始計算。再談到一則實務案例,一名在飲料店打工十五天的勞工,因身體不適請家人代為通知辭職,店長卻以「本人未親自通知」為由拒發薪資。
此舉顯然違法,因民法並未限制離職通知必須由本人親自為之,只要代理人表達明確,且雇主理解,即屬有效離職。更依勞基法第26條規定,雇主不得預扣工資作為違約金或賠償費用,即便勞工違反公司內規未親自辭職,雇主仍須先給付薪資後再行追償,也不得命勞工親自領。若雇主拒發工資,勞工可向勞工局申訴,主管機關得依勞基法第79條裁處二千至二萬元罰鍰,並命限期給付工資。此案亦提醒大眾,離職通知形式應以「內容明確、證據完整」為核心,而非拘泥於親自或代理、口頭或書面之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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