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工在職災休養期間,雇主可否命其復職?

12 Apr, 2018

問題摘要:

在處理這種情況時,首先需要核實勞工的情況。如果雇主認為勞工已經康復並能夠從事其他工作,但勞工持續拒絕工作,雇主需要確保依據相關法規進行合法處理。以下是一些可能的步驟:核實醫療情況:雇主可以要求勞工提供醫療證明或醫生的診斷,以確認其是否能夠從事其他工作。協商調整工作內容:如果醫生證明勞工可以從事簡便或文書工作,雇主可以與勞工協商調整工作內容,使其適應其康復情況。合法調職:如果雇主認為有必要調動勞工工作,應遵循勞動基準法第10條之1的規定。這包括與勞工協商,確保調動是合理的,並且符合法律的要求。警告與終止契約:如果勞工持續拒絕工作或曠工,雇主可以根據勞動基準法第12條第1項第6款,依法發出警告並最終終止勞工的勞動契約。

 

律師回答:

關於這個問題,每當員工發生職業災害之後,有時並非雇主不願意負起企業應有的補償或賠償責任,而是部份不肖職災員工想藉由其「職災」獲得不當利益,如想盡辦法拖長職災醫療期間,在無須提供勞務的前提下,依然可以獲得勞工薪資照付福利。勞工職災休養期間原雇主不能辦理退保,超過兩年仍未痊癒者仍應繼投保並應繼續給付工資,勞工去外面兼職理論上不會影響原雇主應負的職災補償責任(包含原領工資補償義務),充其量有可能被認為業已痊癒而故意不去報到復職。

 

職業災害勞工的復職與調職問題時,雇主必須遵守相關的勞動法規以確保雙方的權益。以下是根據您的描述,對於主要的法律原則和實施步驟的解析:

 

職業災害後的醫療期間與補償

勞工在職業災害醫療期間,如果無法從事原工作,雇主必須依照法定工資持續支付薪資。

如果勞工能夠進行輕微或辦公室工作,雇主應與勞工協商,獲得其同意後方可安排相對應的工作。

 

勞工復職的條件與調動勞工工作的條件與規範

任何調動必須基於企業運營的必需,並且不能對勞工的工資和其他勞動條件造成不利影響。

調動工作地點如果過遠,雇主應提供必要的支持。調動勞工到其他工作必須是勞工體能和技術可以勝任的。

 

勞工已可從事簡便工作,或雖不能從事原有工作,但可以從事文書工作,雇主可否命其復職,依行政院勞工委員會(90)台勞資二字第0021799號解釋函所示:「勞工在醫療中不能工作,係指勞工於職災醫療期間不能從事原勞動契約所約定之工作。至於雇主如欲使勞工從事其他非勞動契約所約定之工作,應與勞工協商。」有以為,在職災醫療復健期間,即便醫囑強調該職災勞工「可從事簡易之行政工作」,雇主仍須與勞工協商,取得勞工的同意。

 

職業災害勞工經醫療終止後,雇主應依前條第一項所定復工計畫,並協助其恢復原工作;無法恢復原工作者,經勞雇雙方協議,應按其健康狀況及能力安置適當之工作。為使職業災害勞工恢復原工作或安置於適當之工作,雇主應提供其從事工作必要之輔助設施,包括恢復、維持或強化就業能力之器具、工作環境、設備及機具之改善等。

(勞工職業災害保險及保護法第67條第1項、2項)

 

此時若於勞動契約未明文約定就「在醫療中雖不能從事勞動契約中所約定之工作,經醫生認定不影響其傷病情形之工作者,員工有接受調動之義務」,甚或「雇主對其治療終止或痊癒與否或所出具之診斷書如有疑義,得使該員工在雇主派員陪同下至自行選擇其他經中央衛生主管機關評鑑核定之醫學中心或區域醫院診斷審定」,此時應如何處理?

 

經過醫療恢復後,如果勞工無法回復原工作,則需通過雇主和勞工的協商安置適當的工作。

勞工如果已證明有從事輕微或文書工作的能力,並且經過合法調職,拒絕工作者可能會被視為曠工。

 

勞工因遭遇職業災害醫療期間不能工作時,雇主應按其原領工資數額予以補償。所稱勞工醫療中不能工作係指不能從事勞動契約中所約定之工作,前經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台85年1月25日勞動三字第100018號函釋有案。勞工遭遇職業災害後,治療終止復職,雇主如欲調動勞工工作,因屬勞動契約中工作場所或應從事工作之變更,除依勞動基準法施行細則第七條之規定,應由雇主與勞工商議約定外。

 

雇主調動勞工工作,不得違反勞動契約之約定,並應符合下列原則:一、基於企業經營上所必須,且不得有不當動機及目的。但法律另有規定者,從其規定。二、對勞工之工資及其他勞動條件,未作不利之變更。三、調動後工作為勞工體能及技術可勝任。四、調動工作地點過遠,雇主應予以必要之協助。五、考量勞工及其家庭之生活利益。

(勞動基準法第10-1條)

 

另如雇主確有調動勞工工作必要,應依勞動基準法第10條之1規定辦理,勞工已證明有簡便或文書工作能力,經雇主合法調職,拒絕工作者,已屬曠工,而曠工連續三日以上或一個月曠工六日,雇主依勞基法第12條第1項第6款終止契約。

 

在執行上述步驟時,雇主應確保遵循相關的法律法規,並保留好所有必要的資料和記錄,以防將來可能的法律糾紛。同時,為了避免潛在的法律問題,最好在這一過程中諮詢專業的法律顧問。

 

保留所有相關的文件和記錄是非常重要的,這可以在未來的任何法律審查中提供必要的證據。

這些步驟和原則的正確實施不僅可以保障勞工的權益,也可以幫助雇主合法有效地管理職業災害的後續問題,避免不必要的法律風險。

 

-勞資-職業災害-

(相關法條=勞動基準法第10-1條=勞動基準法第12條=勞工職業災害保險及保護法第67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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