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請離職可以向雇主請求資遣費嗎?
問題摘要:
自請離職原則上不得請求資遣費,但若係基於雇主違法行為而終止契約,並已於終止前以明確方式表示其解約事由,即得主張屬於勞基法第14條所規定之終止,進而依第17條請求資遣費,此項法律權利保障了勞工面對不法雇主時仍可主張合理補償,維護其經濟安全與就業尊嚴。
律師回答:
關於這個問題,勞工自請離職是否得請求資遣費,一般原則是不可以,原因在於自請離職為勞工基於個人自由意志所為之契約終止行為,既非由雇主單方解僱所致,自無法主張資遣費。但若在終止勞動契約前,勞工已表達雇主存在違法情事,並以此為理由主張終止契約,則情形有異,可能依法請求資遣費。
依勞動基準法第14條規定,若雇主對勞工施以暴行或有重大侮辱、未依契約或法令給付薪資、未提供安全與健康的工作環境,或有其他違法行為致有損害勞工權益之虞,勞工得不經預告即終止契約,並得依第17條、勞工退休金條例第12條規定請求資遣費。實務上這類情形稱為「被迫辭職」,亦即基於雇主違法而非勞工任意辭職,性質上雖為勞工發動終止契約,然責任歸屬於雇主,因此資遣費之請求為有其正當性與法律依據。
按勞動基準法第十四條第一項第六款規定:雇主違反勞動契約或勞工法令,致有損害勞工權益之虞者,勞工得不經預告終止契約。自上開規定可知,勞工終止勞動契約時,並無須將其據以終止之具體事由(如雇主有何違反勞動契約之情節、並如何有損害勞工權益之虞)告知雇主,且亦不以書面為之為必要,勞工如認為雇主違反勞動契約或勞工法令而有損害勞工權益之虞時,自得僅以言詞表明終止契約之意,縱其未於終止契約時表明其具體理由,亦非謂此等理由不能作為審究勞工終止契約是否合法之依據(最高法院92年度台上字第1779號判決)。
勞工終止契約時不須明確表達其理由,縱未書面說明,亦不影響日後於訴訟中主張其依第14條合法終止契約及請求資遣費之權利。但須特別注意的是,若勞工於離職時未明確主張係依第14條所終止契約,而僅表示係自請離職,將可能被視為單純以自由意志辭職,不得請求資遣費。
因此,實務操作上應建議勞工於知悉雇主違法行為之後30日內,以存證信函等具證明力方式向雇主表達終止契約並主張其依第14條解約的立場,如此方能有效主張資遣費請求權。至於存證信函內容,應明確記載雇主具體違法情事,例如未發薪、違法延長工時、遭主管辱罵等,並指出勞工因此依勞基法第14條終止契約並請求資遣費,如此一來,無論雇主當下是否承認,勞工都已具備主張依第17條請求資遣費之基本事實基礎與法律依據。若雇主仍拒絕支付,勞工可循地方政府勞資爭議調解程序或提起民事訴訟主張其權益,並於訴訟中提出相關證據如錄音、對話紀錄、打卡紀錄、薪資條、工作守則或同事證人證述等,供法院綜合判斷其終止契約是否有正當理由,若屬實,則雇主即應給付資遣費。
若勞工在離職當下未主張係雇主違法所致,僅以自請離職處理,嗣後即便回溯主張雇主有不法行為,法院可能會認為其當時係基於自由意志終止契約,難以補強資遣之性質,導致請求權無從成立。因此勞工在面對惡劣雇主時,應審慎考量其離職方式與法律效果,先行法律諮詢或求助於地方政府勞工局提供之免費法律資源,避免輕率辭職導致喪失資遣費等重要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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