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闆不給離職怎麼辦?

25 Nov, 2025

問題摘要:

勞工提出離職=不需要老闆批准;老闆不同意=離職仍然生效;老闆拒收辭呈=離職仍然生效;老闆拖延流程=離職仍然生效;老闆要你找到新人才放人=違法;老闆用內規多設預告期間=無效;老闆以交接未完成要求你繼續上班=違法;預告期滿,你就是合法離職,不需要得到任何人的「批准」。這是勞工依法受到保障的基本權利。

律師回答:

關於這個問題,首先依民法第488條規定,勞工對雇主享有隨時終止契約的權利,這是一種「形成權」,意思是只要勞工表示離職之意思表示到達雇主,就會產生終止契約的效果,不需要雇主「批准」。最高法院102年度台上字第120號判決明文指出:勞工的離職屬單方形成權之行使,不以雇主同意為必要。換句話說,勞工講了=離職就會發生。雇主不同意=仍然離職。雇主拒收離職申請=仍然離職。

 

按契約終止權之性質屬於形成權。員工預告終止契約為單方之意思表示,無須雇主之承諾,一經提出達到雇主,即生預告終止之效力(台灣高等法院90年度勞上字第71號判決參照)。因此雇主是否核准並非員工辭職的生效要件。

 

雇主說「不准離職」=法律上完全無效。再者,勞工行使形成權的方式沒有法定形式限制,口頭、LINE、email、書面、存證信函都有效,但為避免爭議,建議以書面留存證據。雇主不能要求「一定要用公司格式」或「一定要主管同意」才算離職,這些規定只具有內部行政管理作用,無法限制勞工的法律權利。雇主若稱「不簽不算」、「沒簽核就不能離職」、「我不批准」全部違法。接著談到預告期間。勞工提出離職之後,是否立即生效?答案是:勞工提出離職→離職效果立即生效,但仍需履行預告期間的工作。勞基法第15、16條規定如下:工作3個月以上未滿1年→提前10日通知;1年以上未滿3年→提前20日;3年以上→提前30日。

 

注意:這不是雇主批准的期間,而是勞工提出離職後,離職日期「自動往後推」的期間。雇主不能說「我不准你提」、「我不同意這個日期」。雇主若要求勞工延長預告期間,屬違法;雇主若要求勞工縮短預告期間,也屬違法,因雇主不能以拒發工資、拒絕交接等方式逼迫勞工提早離職。預告期間屆滿後,勞工依法「自然離職」。是否交接完畢?無關離職效力。老闆找到新人才可以走?無關離職效力。公司告訴你「不行,你要等新人來接手」?法律上完全沒有這個規定。

 

交接義務與離職效力無關,雇主不得以交接為由強行延長在職期間。若勞工未依預告期間提前通知,雇主只能請求損害賠償,不能強迫勞工繼續工作。換句話說:就算明天不來上班,離職仍然有效。只是可能產生損害賠償責任,但多數公司無法證明損害,因此無法請求。接著解釋「拒收辭呈」。許多雇主常用的手法是「退回辭呈」、「拒絕簽核」、「不准離職」、「我不同意」。這種作法完全無效,因為:離職是「形成權」,只要通知到達雇主,即產生效力。因此:雇主拒收辭呈→離職仍然有效。雇主退回辭呈→離職仍然有效。

 

主管說:「我們內部規定要批准才算」→違法。最高法院及高等法院已多次判決:雇主不得以內部流程限制勞工的離職權,勞工提出離職後,不因雇主的慰留、不同意、拒收,而變成「合意終止」。

 

勞工提出離職理由若是因雇主違法,雇主即便「同意」也不會把性質轉換為「合意終止」。也就是:勞工依法離職=永遠是依法離職,不會變成你願意的「我批准你離職」。接著談到常見的違法阻撓手法。第一種:拒收辭呈。第二種:規定一定要主管同意。第三種:規定離職要提前兩個月、三個月。第四種:找不到人不能走。第五種:交接未完成不能走。第六種:扣薪逼迫延後離職。第七種:威脅提告損害賠償。第八種:要求簽署「未填日期的自願離職書」。第九種:用情緒勒索、威脅、恐嚇。這些幾乎都是違法,尤其是逼迫簽署空白離職書,在法院幾乎一定無效,且企業可能觸犯刑法偽造文書罪。再談證據的部分。

 

為避免雇主狡辯「我不知道你要離職」,最重要的是留證據。最好的證據順序如下:第一名:存證信函(郵局用掛號送達,一定到達)第二名:Email(有寄件記錄、伺服器記錄)第三名:LINE(截圖+手機備份)第四名:紙本文書(請拍照存檔)第五名:口頭(最弱,避免使用)最佳做法:用「Email+LINE」雙重送達,並寫清楚日期與預告期間。範例:「本人依勞基法第15條,預告於X月X日終止勞動契約,最後工作日為X月X日。」這樣雇主不能反駁。接著談離職後雇主是否可拒發薪資、勞保退保、資遣費、離職證明書。雇主不得因勞工離職而拒發薪資,否則違反勞基法第22條工資全額給付原則。雇主也不得拖延退保,否則可能被主管機關裁罰。若勞工依法離職且符合勞基法第14條事由(例如遲發薪),雇主還要給資遣費與非自願離職證明。企業最常誤解的是:勞工離職=一定是自願離職。法院實務上完全不是這樣。

 

若雇主違法,例如拖欠薪資、強迫違法加班、侵害勞工權益,勞工依法依勞基法第14條終止契約,則屬「非自願離職」。企業不能因為「我不同意」就阻止這種離職性質。接著談遇到不放人的企業該如何處理。

 

第一步:書面離職通知。第二步:要求回覆離職日期。第三步:完成可行的交接(用文件、照片存證)。第四步:預告期滿直接不要去公司。第五步:若企業恐嚇,可申請勞資爭議調解。只要調解通知一寄到,公司態度常常完全改變。因為公司知道:調解不來→主管機關可能啟動「違法退保」、「違法扣薪」、「違規延遲離職」等調查。

-勞資-離職-勞動契約終止-辭職-自請離職-

(相關法條=勞動基準法第14條=勞動基準法第16條=民法第488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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