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麼是「勞工退休準備金」?如何估算勞工退休準備金專戶餘額是否足額?
問題摘要:
不論企業規模大小,只要仍有「舊制保留年資」勞工,都必須確實依第56條第2項每年進行估算,確認專戶餘額是否足以支應次年度的退休金義務,並在期限前補足。此制度是保障勞工退休權益的最後一道防線,也是企業財務內控的重要項目。
律師回答:
勞工退休準備金是我國勞動基準法下極為關鍵且歷史悠久的制度,其核心目的在於要求雇主預先為將來可能發生的退休給付進行提存準備,以避免勞工日後屆齡退休或因年資而具備自請退休資格時,因雇主資金調度不當或事業歇業、破產而無法支領法定退休金。依勞基法第56條第1項規定,事業單位必須就「適用舊制退休金制度」之勞工,按每月薪資總額的2%至15%,定期提撥至台灣銀行所設立的勞工退休準備金專戶,並由中央主管機關及台灣銀行依法監督運作。
此處的「每月薪資總額」範圍,在114年10月14日最新發布之勞動福3字第1140153402A號令中明確排除四種人員:一、已依法結清勞基法保留年資之勞工;二、委任經理人;三、勞工退休金條例施行後新進勞工;四、依就業服務法第46條第1項第8款至第10款受僱年資未達10年的外國人。換言之,只有真正保有舊制保留年資的本國勞工,才是雇主每月提撥退休準備金的法定對象。
然而,僅僅每月提撥並不足以保障退休金足額,因此立法者於104年2月4日修法新增勞基法第56條第2項,要求雇主在每年年底,必須預估「次一年度內會成就退休條件」的舊制勞工,在他們屆齡退休時應領取的退休金金額,並於次年度3月底前將準備金補足差額,使專戶餘額達到足以支付次一年度退休金總額的水準。這是一項「強制性足額準備金制度」,目的在避免過去大量企業因未提前提存,導致勞工退休時才發現專戶金額不足而大幅侵害權益,甚至在企業倒閉時完全求償無門。
關於估算範圍,雇主並非要將「所有舊制年資的員工」全部列入試算,而是只有列入「次一年內將符合退休要件」的勞工。退休要件包括勞基法第53條之自請退休(工作15年以上年滿55歲;工作25年以上、不論年齡;工作10年以上年滿60歲),或第54條第1項第1款強制退休(年滿65歲)。凡符合其中任一條件(甚至未提出退休申請者),均必須列入試算。也因此,雇主必須對所有舊制年資人員逐一檢視其工作年資與年齡,以確認是否必須列入估算。
估算準備金是否足額,必須以兩個核心要素計算:「工作年資」與「平均工資」。其中工作年資依勞基法施行細則第29條之1,係自勞工「開始適用勞基法之日」起算,計算至「估算當年度之次一年度終」或「選擇適用勞工退休金條例前一日」止,因此估算的是「未來一年可能成就退休的全部工作年資」。至於平均工資,則依勞基法第2條第4項與施行細則第2條,其概念是以「估算年度終前的一個月平均工資」計算,也就是以估算當年度終作基準點(例如估算115年度,就取114年12月的平均工資)。平均工資計算為過去6個月工資總額除以天數再乘以30日,但如果此方式對勞工不利,則應依實際工資提供日數選擇更有利算法。
此外,在估算舊制退休金時,必須區分是否屬於「適用勞基法『前』工作年資」的退休金給付標準,並判斷其是否屬於A案或B案。依勞基法第84條之2,勞工於勞基法施行前(即民國72年8月1日以前)之工作年資,其退休金標準應依當時法令辦理。所謂A案,是指企業當時自訂退撫標準「優於、依照或比照當時法令標準」,這些情況應統一選擇A;反之,如果企業當時自訂標準「不優於當時法令」,則屬B案。此差異關係到系統自動加權、計算方式與退休金乘算基準,對企業會造成重要財務差異,因此判斷時需比對公司歷史性退休金規章與實際發給紀錄,非可草率處理。
在計算退休金金額時,依現行勞基法舊制標準,退休金=平均工資×工作年資×2,最高以45個基數(90個月工資)為上限。若符合退休條件者,其估算退休金即為上述公式所得金額,而雇主之準備金專戶餘額必須足以支應估算出的總額。若專戶餘額低於估算金額,雇主須在次年度3月底前補足差額,且不得以公司營收狀況、現金流不足作為未補足之理由,否則依法可被主管機關處分,甚至影響日後勞工退休領取權益。
在實務上,多數事業單位會採用勞動部提供的「勞工退休準備金足額提撥試算系統」,其主要功能包括:輸入勞工資料(出生年月、進用日期、薪資)、判斷是否為提撥對象、計算工作年資、計算平均工資、套用A案或B案規則、自動計算退休金金額與專戶是否足額。企業須逐年更新資料,避免因人事異動、加薪、職務調整、年資補正等因素,使試算結果不符實際。
值得注意的是,即使雇主長期未提撥或提撥不足,勞工的請領權益仍不受影響,因為退休金是勞工依法律取得之權利,雇主因制度懈怠或專戶餘額不足,不能作為拒發退休金的理由。換言之,退休準備金「是雇主義務,不是勞工權利的來源」,真正的權利來源是勞基法第53、55、56條以及工資請求權本身。因此,只要勞工符合法定退休要件,即使公司專戶僅有零元,雇主仍須以自有資金、營運資金、負債或其他方式支付給付。
當專戶不足時,雇主往往必須依規定「大量補提」,金額動輒數百萬甚至數千萬,尤其是員工年資長、薪資高、又同時多人將屆齡退休者,更可能造成公司重大財務衝擊。這也是勞基法要求企業每年定期檢視是否足額之理由。從企業內控角度,未能逐年補提常會造成公司財務報表重要負債隱性膨脹,且公司若面臨併購、股權移轉、清算、歇業時,退休準備金不足問題將立即被攤開,並可能成為重大法律與財務風險。
舉例而言,有企業因多年未更新試算系統內勞工平均工資,仍以舊薪資估算,導致退休金估算值過低,最終在退休潮來臨時一次性補提上千萬元;亦有企業未注意到員工在次一年將年滿65歲,未將其列入預估,形成違法未補提情形;也有雇主誤以為勞工退休金條例的新制涵蓋所有勞工,忽略舊制保留年資,使公司承擔溯及補提之沉重壓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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