底薪?合法低於基本工資的狀況有那些?
問題摘要:
底薪屬企業內部約定項目,而基本工資則為法律所訂最低報酬標準,二者不可混為一談。雇主雖不得支付低於基本工資之報酬,但若屬依法代扣、工時比例或缺勤扣薪等合法情形,則實領金額低於基本工資仍屬正當。雇主在訂定薪資制度時應充分掌握「法定保障線」與「內部結構線」之差異,明確區分經常性與非經常性給付項目,妥善設計工資結構與出勤管理規則,以防勞檢爭議與違法風險。同時,勞工亦應理解自身權益與計薪原則,確保在合法比例下接受合理扣薪,避免誤認低薪為侵權,透過法定機制維護雙方勞動關係之穩定與透明。
律師回答:
關於這個問題,基本工資與底薪在日常用語中經常被混淆,但在法律適用上卻有明確區別。基本工資是政府為保障勞工最低生活水準所制定的薪資標準,雇主不得支付低於此標準的工資。而底薪或基本薪則是企業內部薪資結構的一部分,通常指的是未包含津貼、獎金等額外給付的固定薪資。然而,依法規定,只要是勞工在正常工作時間內獲得的報酬,且符合勞動基準法工資定義的項目,加總後不低於基本工資,即符合法規要求,因此包含伙食津貼、職務加給等經常性給付都應計入基本工資的範圍,以確保勞工的基本權益。
底薪與基本工資雖然在一般語言使用上常被混為一談,但在法律層面卻有明確的區分。所謂「基本工資」,是政府為維護勞工最低生活水準而依法律所制定的工資下限,任何勞雇約定不得低於此標準;而「底薪」則屬企業內部薪資結構的概念,通常指固定給付、不含獎金或津貼的基本報酬。
依勞動基準法第21條規定:「工資由勞雇雙方議定之,但不得低於基本工資。」因此,基本工資是法律強制規定的底線,雇主支付的總工資金額(包含底薪、津貼、獎金等經常性給付)加總後,不得低於基本工資。然而,在實務上仍有數種情況下,勞工的「實領薪資」可以合法低於基本工資,這並非違法,而是基於工時比例或法定扣除的正當結果。首先,最常見的是依法代扣項目。勞健保費用、勞工退休金提繳、工會會費、福利金及法院強制執行扣款等,均屬合法代扣項目。勞工保險條例、全民健康保險法及勞工退休金條例均授權雇主代扣並繳交該等金額。
換言之,在判斷工資是否低於基本工資時,應以扣除前的工資總額為準,而非實領金額。例如,一名月薪3萬元的勞工,扣除勞健保及退休金後實領28,500元,並不代表雇主違反基本工資規定,因為計算標準在於「名目工資」,而非「淨發金額」。其次,部分工時勞工採月薪制者,依法可以按工時比例計算基本工資。
勞動基準法施行細則第11條至第13條相互連結,形成一套完整的基本工資適用邏輯:第11條界定範圍、第12條規範計件換算、第13條處理工時比例。實務上,這也是勞檢機關與法院判斷「薪資是否低於法定標準」的主要依據,尤其在部分工時勞工、兼職人員或彈性工時制度下,經常依第13條比例計算。
第11條明定:「本法第二十一條所稱基本工資,指勞工在正常工作時間內所得之報酬。不包括延長工作時間之工資與休息日、休假日及例假工作加給之工資。」此條說明「基本工資」僅限於正常工時(每日8小時、每週40小時)內的報酬,不含加班費、假日加給等,因此,雇主只要在正常工時內給付之報酬總額達到基本工資,就符合法定要求。若勞工有延長工時或假日出勤,這部分報酬應另行加計,不可併入基本工資內計算。
第12條則針對「計件工資制」的勞工,要求以每日工作八小時之生產額或工作量換算基本工資,確保計件工作者雖以生產量計酬,仍能保障每日收入不低於相當於基本工資的金額。例如,若某工廠以生產一件10元計酬,則勞工每日應能完成足以達到基本工資日額的工作量,否則即違反最低工資保障。
第13條明定:「勞工工作時間每日少於八小時者,除工作規則、勞動契約另有約定或另有法令規定者外,其基本工資得按工作時間比例計算之。」這條是合法低於基本工資的重要依據。它允許雇主在部分工時(例如兼職、短時工作)情形下,依實際工時比例計算基本工資。舉例而言,若全職勞工每日工作八小時、月薪為27,470元,而某勞工每日僅工作四小時,則雇主只要給付27,470×(4/8)=13,735元,即符合法令。
再者,若勞工請假、曠工或留職停薪,亦屬合法扣薪範圍。勞工於請假期間未提供勞務,雇主依比例扣減工資屬合理,這並非低薪,而是依出勤比例給薪。例如事假、病假、生理假、安胎假等,勞基法及其施行細則均有明確工資計算標準,如病假工資按半薪給付,安胎假則依規給薪或不給薪,視情形而定。又如遲到、早退、曠職等情形,雇主得依勞工未提供勞務之時間比例扣薪,但不得超額或任意延伸。
舉例而言,若勞工遲到20分鐘,雇主僅能扣除該時段薪資,計算方式為基本工資×(20/60÷8),即不超過33元。實務上建議雇主扣薪時採無條件捨去法,增加部分則採無條件進位法,以避免計算誤差侵害勞工權益。另有一種情況是留職停薪,勞工因個人因素暫停提供勞務但保留職位,期間雇主無須給薪,亦屬合法低於基本工資的狀況。
除上述情形外,若雇主因勞工違反工作規則、懲戒性扣薪,須符合勞動基準法第26條規定,即扣除總額不得超過當期工資的二分之一,且不得影響勞工及其家屬生活,否則屬違法扣薪。值得注意的是,雇主若為節稅或降低勞健保提繳成本,將工資拆分為「底薪」與「獎金」、「津貼」等項目,必須確保各項經常性給付總額不低於基本工資。
若企業將固定發放的津貼、全勤獎金等排除在工資之外,可能被認定為規避基本工資,違反勞基法。最高法院及勞動部實務見解均指出,凡屬勞工因工作而經常取得之報酬,不論名稱為津貼、補助或獎金,均屬工資應納入計算。反之,若屬偶發性或恩惠性給付(如年終獎金、績效獎金、紅利分配等),則不屬工資範疇,可排除於基本工資之外。
因此,雇主在設計薪資結構時,應區分「經常性給付」與「非經常性給付」,並確保前者總額達到法定最低標準。部分勞工誤以為只要實領金額低於基本工資即屬違法,實際上,法律要求的是「正常工作時間所得報酬」不得低於基本工資,若因勞工未出勤或依法扣款導致實領金額減少,並不構成違法。
整體而言,合法低於基本工資的情況主要包括四大類:(一)依法代扣項目;(二)部分工時比例給薪;(三)依出勤扣薪如請假、曠職;(四)留職停薪或依法懲戒性扣薪等。雇主在實務操作時應以「提供勞務時間」為核心判斷依據,確保計薪符合比例原則與法律規範。另一方面,雇主須避免利用名目混淆或計算錯誤導致實際給付低於標準。
勞動檢查時,主管機關會以工資清冊、出勤紀錄及薪資明細核對,若發現雇主刻意將應列入工資項目的津貼排除,或以獎金名義發放固定薪資,即可能被認定違反基本工資規定,處以新臺幣2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罰鍰。若為重大或累犯情節,主管機關並可公布事業單位名稱與負責人資料,並命限期改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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