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障薪資三個月,之後業績未達就要扣薪,這有沒有問題?
問題摘要:
雇主不得任意預扣工資,所有薪資扣除應具備法律依據,並應事先取得勞工同意。若勞工發現雇主有不當扣薪情形,可向勞工局或勞動主管機關檢舉,要求依法補發工資。對於雇主而言,遵守勞動法規不僅能避免法律風險,也能提升企業形象,建立更良好的勞資關係,確保公司運營的穩定與持續發展。
律師回答:
關於這個問題,保障底薪三個月這種條件在勞動契約中是否合規,確實值得探討。房仲業工作,當時的制度是保障底薪五個月,過了這段期間後,薪資便回歸基本工資。這樣的做法是否合適,端看契約內容與勞工的接受程度,然而,任何薪資的變動都是勞動條件的更動,而勞基法規定,勞動條件的變更必須經過勞工同意,否則即可能涉及薪資給付的不完全。因此,如果雇主在員工受聘時承諾保障底薪,卻未明確說明保障結束後的薪資模式,甚至強行調整薪資而未經勞工同意,則可能引發勞資爭議。若此問題送至勞工局,結果如何仍有爭議空間,因此企業在訂定此類條件時,應審慎評估並與勞工達成清楚共識。
業績如何計算,應該在簽約前就問清楚。許多業務相關合約都會包含業績達標的條款,但光有這些條款還不夠,關鍵是業績的計算方式、獎金的核發標準是否明確。有些企業的獎金制度存在模糊地帶,導致員工在實際工作後才發現,計算方式與當初的理解有所不同。因此,在簽約之前,企業有義務向員工說明業績與薪資的關聯性、計算方式、發放條件等,勞工也應當詳細確認,以避免日後發生糾紛。這是一項基本功,千萬不要在簽約後才發現問題,屆時再爭取權益往往為時已晚。
倒扣薪資一塊錢都是違法
倒扣薪資一塊錢都是違法,這點無需討論。無論員工的業績達成率如何,基本工資仍是法定的最低保障。勞基法第26條,雇主不得以任何名義預扣薪資,違反規定者將面臨重罰。由此可見,政府對薪資給付的監管相當嚴格,雇主若擅自以業績未達標為由扣減員工薪資,將直接違反勞動法規。因此,即便企業主強調是「業績考核機制」,或以「績效考核」為由調降薪資,只要涉及扣薪,便屬於違法行為,沒有任何灰色地帶,也不應存有任何僥倖心理。
對於薪資結構,應建立幾個基本概念。首先,薪資通常只會往上加,不會往下掉。有人質疑,為何只能加薪而不能減薪?這是因為政府為保護勞工權益,建立了基本工資制度,確保員工的薪資不會無故下調,否則勞工的生活保障將受到嚴重影響。若允許企業自由調降薪資,整體市場將陷入低薪惡性競爭,不利於勞動環境的穩定發展。政府每年針對經濟狀況審議最低工資調整幅度,使薪資水準逐步提升,以維持基本生活保障。因此,除非特殊情況,例如公司財務困難或轉型,否則企業不能單方面決定降低員工薪資。
其次,保障薪資應該與勞動契約同步,而非設定特定期限。許多企業會承諾短期保障薪資,例如前三個月提供較高的底薪,之後再降至基本工資。然而,這樣的做法可能會導致勞工在工作一段時間後,發現收入無法維持生計而離職,造成員工的不穩定性。因此,保障薪資應該與契約有效期限同步,而非僅限於短期內提供較高薪資,否則容易引發爭議。如果在勞動契約上看到「保障薪資僅限於特定期限」,應仔細評估是否接受這樣的條件,以免後續產生不必要的薪資糾紛。
此外,業績績效通常與本薪無關,而僅影響獎金發放。一般而言,業績績效應該與業績獎金掛鉤,而不應影響基本薪資。若企業將業績與本薪連結,甚至以業績不佳為由扣減本薪,這樣的做法可能涉及違法,因為基本工資是法定最低保障,不能與業績績效掛鉤。若員工的薪資結構設計為「本薪 + 獎金」,則本薪部分應確保符合最低工資標準,績效獎金則可依據業績表現給予變動,但不應影響原有薪資。
因此,在選擇工作時,求職者應注意合約條款中是否存在保障薪資的期限限制,確認業績獎金的計算方式,並確保薪資制度符合勞基法規範。企業在制定薪資政策時,也應考慮到勞動法規,避免以不合理條件影響勞工權益,進而產生勞資糾紛。合理的薪資制度應該是透明且公平的,保障員工的基本權益,同時提供獎勵機制以激勵員工表現,而不是透過不合理的薪資調整來壓縮勞工權益。
求職時,求職者應審慎檢視勞動契約內容,特別是薪資結構是否符合勞基法規範,避免簽署可能侵害自身權益的條款。例如,部分企業可能會在合約中設定「保障薪資期限」,即在一定期間內提供較高薪資,期滿後則降回基本工資或更低標準,這樣的作法是否違法,視具體情況而定。任何涉及薪資的調整或變更,均應經過勞工同意,否則可能構成單方面變更勞動條件的違法行為。此外,求職者還應注意業績獎金的計算方式,確保其與基本工資區隔明確,不會因業績未達標而導致薪資低於法定標準。企業在制定薪資政策時,應遵循公平與透明原則,避免以變相手段壓縮勞工應得報酬,從而引發勞資爭議或違法風險。
類似案例亦見於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10年度訴字第1335號行政判決。該案援引勞基法第79條第1項第1款:「有下列各款規定行為之一者,處新臺幣2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罰鍰:一、違反……第21條第1項……規定。」同時,勞基法第80條之1進一步規定,主管機關可公布違規事業單位或負責人資訊,並限期令其改善,若屆期未改善,則可按次處罰,並違規勞工人數、累計違法次數及未依法給付工資金額等因素,決定處罰金額。此判決強調,基本工資的給付是強制性規範,不因雇主的不知情或疏忽而得以免責。
雇主若以「不了解勞基法」為由逃避責任,法院仍可依違規情節裁罰,且依第18條之1項及3項,裁處罰鍰時須考量違規行為對勞工的影響、雇主所獲利益及其經濟能力,必要時可減輕處罰,但不得低於法定罰鍰的最低標準。這顯示,無論企業規模大小,皆需遵守勞動法令,確保員工薪資符合最低工資標準,否則將面臨嚴重法律後果。
在勞動市場中,一些企業可能會以「業績獎金」的名義降低基本工資,或將部分固定薪資變相納入「績效考核」來規避最低工資規定。例如,企業可能將月薪中的一部分列為「績效獎金」,若勞工未達成某項業績標準,則該部分薪資可能被減少甚至取消。這類做法已違反勞基法的最低工資保障原則,若企業未支付足額基本工資,即便提供額外獎金,也不能作為合法的工資計算方式。
另外,一些企業可能會採用「保障底薪」制度,例如前幾個月提供較高薪資,期滿後恢復基本工資,甚至低於基本工資標準。這種作法的合法性,需視合約內容而定,若期滿後薪資低於基本工資,則明顯違法。此外,部分企業可能會對薪資進行「預扣」,例如以勞工未達標準或違反內部規則為由扣減薪資,然而勞基法第22條明確規定工資應全額直接給付給勞工,預扣薪資除非有合法依據,否則即屬違法行為,雇主可能因違規而遭罰。
雇主是否可以預扣工資?
勞動基準法及相關法規的重要問題,關係到勞工的基本權益與薪資保障。勞動基準法施行細則第11條規定:「勞工在正常工作時間內所得之報酬。不包括延長工作時間之工資與休息日、休假日及例假工作加給之工資。」這表示,工資的範圍僅限於正常工作時間內的報酬,而加班費、休假日加給等則屬於額外給付,不能與基本工資混為一談。
在司法實務上,義。該判決援引勞基法第2條第3款,指出工資係指勞工因工作而獲得的報酬,包括工資、薪金及按計時、計日、計月、計件方式給付之獎金、津貼及其他任何名義的經常性給與。這意味著,只要是勞工因提供勞務所獲得的報酬,無論名稱為何,均應歸入工資範疇,而雇主不得任意扣減。
此外,勞基法施行細則第10條列舉了幾類不屬於經常性給與的項目,包括紅利、年終獎金、競賽獎金、特殊功績獎金、節約燃料物料獎金等,這些項目並不構成工資的一部分,而是具有勉勵或恩惠性質的給付。換言之,雇主若在發薪時預扣部分款項,應確保該扣除並非來自勞工的基本工資,而是符合法定規範的可扣項目。
然而,部分雇主可能會以「業績考核」或「績效未達標」為由,預扣工資甚至以此為懲罰手段,這樣的做法是否違法?
勞基法第22條,工資應全額直接支付給勞工,雇主不得任意預扣或延遲發放。雖然法令允許雇主依法代扣勞健保費、所得稅、工會會費等特定款項,但這些扣除必須具備法律依據,且雇主不得以勞工的績效表現為由,私自扣減薪資。例如,有些公司可能會規定若員工未達業績標準,則從薪資中扣除特定金額,這樣的做法已違反勞基法所規範的工資保障原則,可能導致雇主面臨法律責任與罰則。
實務案例中,部分業務導向的行業,如房仲、保險、銷售等,可能會設有「保障底薪」制度,即在一定期間內提供較高的固定薪資,期滿後再依業績表現調整。然而,若調整後薪資低於基本工資,則構成違法。此外,一些企業可能會以「培訓期薪資」或「試用期薪資」為名義,支付低於基本工資的報酬,這同樣屬於違反勞基法的行為,勞工可向主管機關檢舉並請求補發差額。
至於雇主是否可以以「扣薪」的方式懲罰勞工?勞基法第26條規定,雇主不得以違反工作規則或其他理由,預扣或減發勞工工資。這表示,即使勞工違反公司內部規範,如遲到、早退、未達業績標準等,雇主也不得直接從薪資中扣除款項,而應透過其他合乎法令的方式處理,例如扣除獎金、調整職位或給予其他行政處分。若雇主未經勞工同意,擅自扣減薪資,則可能違反勞基法,並面臨主管機關的行政裁罰。
勞基法第79條,若雇主違反工資給付相關規定,可處新臺幣2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的罰鍰,並且可能被要求補發應給付之薪資。此外,依勞基法第80條之1,主管機關可對違法雇主進行公告,列入不良企業名單,進一步影響其商譽與企業信譽。這顯示政府對於保障勞工薪資權益的重視,並透過法規與行政手段,確保勞工獲得應有的報酬。
-勞資-工資-基本工資(最低工資)-工資調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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