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工如何請喪假?
問題摘要:
請喪假時雇主可以要求勞工提供相關的證明文件,例如訃聞、死亡證明書等,以確認請假的正當性。這些要求是合理的,因為雇主需要確保勞工請假的理由是真實的。不過,雇主也不能濫用這個權利,例如刁難勞工、無故拖延核准請假等。如果公司刻意阻礙勞工請喪假,這是不合法的行為。如果勞工已提供了相應的證明文件,並且符合法定的請假規定,雇主就應該核准請假,不能扣減薪資或特休。如果雇主仍然拒絕核准合理的請假申請,勞工可以考慮向勞動部門投訴,以維護自己的權益。
律師回答:
關於這個問題,依勞基法與性別工作平等法等規定,除了常態之國定假日、一例一休、特休假外,還有一些特定假別,依勞基法第43條規定:「勞工因婚、喪、疾病或其他正當事由得請假;請假應給之假期及事假以外期間內工資給付之最低標準,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簡單說,喪假,就是因應民間禮俗給予勞工悼念親人之假別,法律上係依與勞工之親等來給予不同天數的假,若父母、養父母、繼父母、配偶死亡是8天;祖父母、子女、配偶的父母、配偶的養父母,或繼父母死亡是6天。曾祖父母、兄弟姊妹、配偶的祖父母是3天,以上工資照給,不扣全勤。
喪假天數及適用範圍
其中勞工真的遇到家人過世請喪假,依勞工請假規則第3條規定:「勞工喪假依左列規定:一、父母、養父母、繼父母、配偶喪亡者,給予喪假八日,工資照給。二、祖父母、子女、配偶之父母、配偶之養父母或繼父母喪亡者,給予喪假六日,工資照給。三、曾祖父母、兄弟姊妹、配偶之祖父母喪亡者,給予喪假三日,工資照給。」另喪假不含例假日,若勞工如因禮俗原因,得申請分次給假,勞資雙方應於勞動契約或工作規則清楚約定請假相關規定,使勞工知悉並有所依循,以避免爭議。
父母、養父母、繼父母、配偶去世:給予八天喪假,工資照常支付。
祖父母、子女、配偶的父母、配偶的養父母或繼父母去世:給予六天喪假,工資照常支付。
曾祖父母、兄弟姊妹、配偶的祖父母去世:給予三天喪假,工資照常支付。
請假程序
勞工請假應提前以口頭或書面形式通知雇主,說明請假理由及日數。在急病或緊急事故的情況下,可委託他人代為辦理。雇主有權要求勞工提供相關證明文件,例如訃聞、死亡證明書等,以確認請假的正當性。
相關請假程序則依同規則第10條規定:「勞工請假時,應於事前親自以口頭或書面敘明請假理由及日數。但遇有急病或緊急事故,得委託他人代辦請假手續。辦理請假手續時,雇主得要求勞工提出有關證明文件。」雇主違反上開規定者,依勞基法第79條第1項第2款規定,處新臺幣二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罰鍰。因此,勞工請假時,宜附訃聞影本,以供雇主核對。
依勞委會94年6月17日勞動2字第0940031668號公告上述所稱之祖父母、曾祖父母,均含母之父母(即外祖父母、外曾祖父母) 。勞工與配偶離婚後無論有否再婚,其前配偶之祖父母或父母死亡,應無勞工請假規則第三條所定喪假之適用。祖父母包括外祖父母。出養之子女死亡時,亦可請喪假。勞工之兄弟姊妹包括勞工之養父母之子女及勞工之生父母之子女。勞工於配偶死亡之後無論有否再婚,前配偶之祖父母或父母仍係勞工之姻親,其如死亡,則可依勞工請假規則第三條規定辦理。
例假日的處理
喪假不包括例假日。如果喪假期間遇到例假日,該例假日不計入喪假天數。
分次請假
若因禮俗原因,勞工可申請分次請假。雖法律未明確規定具體的請假完成時間,但根據習俗,應在百日內完成喪假。
另喪假不含例假日,若勞工如因禮俗原因,喪假工資照給,而且得分次請假,不用一次請完,而申請分次給假於百日內請完。「百日內」法無明訂,係依習俗。
喪假不含例假日,在百日內請完。假如是父與母同時死亡,喪假分開計算共16日。另若連續請1個月(30日)以上者,其例假日包含在內。「30日」係以工作天計算(勞委會99年8月17日勞動2字第0990131309號函釋可資參照)。
而請喪假的時候需要提供相關證明資料嗎?法律上是容許雇主要求勞工提出文件以供證明有喪假存在,如訃聞、死亡證明書或除戶證明等文件均可,但是也是由雇主決定並非法律上明定者,但雇主對此無准核之權利,亦不得以文件手續而造成勞工無法請假。公司刻意刁難不讓勞工請喪假,勞工已有請假便不是曠職,亦不得扣薪資或扣特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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