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工對於調動工作不滿意不去新職,雇主可以開除嗎?

09 Apr, 2018

問題摘要:

合法調職需符合《勞動基準法》第10條之1的規定,包括基於企業經營需要、工資及工作條件不變差、勞工能勝任新工作、調動地點過遠需協助及考慮勞工及其家庭利益。若勞工拒絕調職,雇主應以書面通知並重申命令,嘗試通過勞工局調解解決爭議。若勞工連續三日或一個月內累計六日無正當理由曠工,雇主可依《勞動基準法》第12條第1項第6款進行懲戒解雇。為避免法律風險,雇主可考慮依第16條規定資遣並支付預告工資,立即終止勞動契約。雇主應與勞工協商,說明調職合理性,以期達成雙方接受的解決方案。

律師回答:

關於這個問題,所謂調職,是指雇主長期性地變更勞工職務內容、職務種類或工作地點而言。那麼,雇主對勞工發動調職,勞工若不配合而拒絕前往新職報到,雇主可否認定為曠職呢?答案要看如果是「合法調動」,勞工就有接受的義務,假如勞工拒不接受調動安排前往新職報到,通常雇主都會在勞工連續三天不去報到後,本於勞基法第12條第1項第6款的「無正當理由繼續曠工三日」規定予以懲戒解雇(俗稱開除)。

 

勞工拒絕至調動後的新職報到,亦未以調職違法為由,依勞基法第14條第1項第6款「雇主違反勞工法令」,向雇主終止契約,而單純是出於不滿、抗議等動機,直接逕自缺勤。原則上,調職雖然違法,但不會影響勞工於原職的工作義務,因此,如果勞工反對調職而拒絕提供任何勞務(包含原職的工作),仍屬無正當理由曠職(參最高法院109年度台上字第2250號民事判決)。

 

至若雇主依勞基法第十六條規定資遣,並同時依該條第三項規定以發給預告工資的方式,代替預告期間的遵守,則此時勞動契約於雇主通知資遣時就已終止,不待預告期滿才終止,當然也沒有所謂謀職假的問題了。

 

 什麼要叫「合法調職」?

 

有以為調職因涉及勞動契約變動,需經勞資雙方同意,公司不得依勞基法第12條第1項第6款的「無正當理由繼續曠工三日」規定予以懲戒解雇員工,但是依同法10條之1規定:「雇主調動勞工工作,不得違反勞動契約之約定,並應符合下列原則:一、基於企業經營上所必須,且不得有不當動機及目的。但法律另有規定者,從其規定。二、對勞工之工資及其他勞動條件,未作不利之變更。三、調動後工作為勞工體能及技術可勝任。四、調動工作地點過遠,雇主應予以必要之協助。五、考量勞工及其家庭之生活利益。」值得注意,此部分所謂雇主提供之協助或考量,絕不可解為聽任勞工意願,畢竟除非勞資雙方起初有明確約定不可調動職務,否則沒有約定情形下,除了關於薪資報酬外,則應承認資方有變更職務內容之權限。

 

「合法調職」在台灣的勞動法中指的是雇主根據勞動契約及相關法律規定,出於正當的經營需要,對員工的職位進行調整,同時滿足以下條件:

 

基於企業經營必要:

調職理由需是為了企業的正當經營考量,不能有不正當的動機或目的。

 

不損害勞工權益:

調職不得對勞工的工資或其他勞動條件造成不利變更。

 

勞工的勝任能力:

調動後的工作應在勞工的體能及技術範圍內,勞工須能勝任新的職務。

 

工作地點的變更:

如果調動涉及工作地點的重大變更,雇主應提供必要的協助,如遷移補助或交通方便的安排。

 

考量生活利益:

調職決定需要考慮到勞工及其家庭的生活利益,不應無視勞工的生活狀況和需求。

 

雇主應遵行調職方式

 

雇主應與勞工進行充分的溝通和協商,解釋調職的原因和條件,爭取達成共識。一旦達成調職的決定,應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工,明確記載調職的條件和細節。在進行調職時,需確保所有的程序符合法律規定,並尊重勞工的合法權益。雇主在進行調職時,應嚴格遵守勞動契約和勞動基準法的規範,以免遭受法律上的爭議和勞資糾紛。勞工若感到權益受損,應透過合法途徑維護自己的權益。

 

勞工的對策

 

如果勞工對調職安排有異議,建議首先通過內部溝通途徑尋求解決方案。若內部解決無效,可以向當地勞工局提出調解申請。在這一過程中,勞工應保持正常上班,除非有實際上的困難或健康等問題阻礙到職,以免因無正當理由而連續曠工三日以上而受到懲戒解雇。

 

勞工若對雇主的調職決定不同意時,可以先藉由至勞工局調解的方式來嘗試解決爭議,除非上班有實際困難,否則千萬不要以任意缺勤來應對,而雇主在勞工任意拒絕到職時,還是以存證信函重申命令,並與命勞工與其協商調職,若勞工遲遲不從,再認定為曠工,而達連續曠工三日以上或一個月六日以上即可開除勞工。

 

(相關法條=勞動基準法第10-1條=勞動基準法第12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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