變形工時是什麼?變形工時到底是怎麼變的?

24 Nov, 2025

問題摘要:

變形工時並非「不適用一例一休」也不是「可以24小時輪班不休」,而是在法律框架內,基於產業特性,得以調整工時分配的制度,其本質不變:總工時不變、假日不減、程序嚴格、公告先行、不得連續工作超過六天、不得濫用。變形工時不是口號,而是完整的法律制度,唯有真正理解「變形工時怎麼變」,勞雇雙方才能避免誤解與爭議,確保工時制度既能彈性,也能保障權益。

律師回答:

變形工時究竟是什麼?變形工時到底是「怎麼變」的?

 

這個問題看似簡單,其實涉及勞基法第30條、第30-1條所規範的二週、八週、四週等不同變形制度,每一種制度都必須符合不同的行業別限制、程序要件、排班條件以及例假與休息日安排原則,若無正確理解,就會導致雇主誤以為「只要排班制」就能變形,也會使勞工誤以為「一例一休一定不可調整」,而產生錯誤解讀。

 

要理解變形工時,必須先理解正常工時的規範,再理解變形工時是如何在法律允許下調整每日工時、每週工時與休假日安排的例外制度。依勞基法第30條第1項規定,正常工作時間每日不得超過8小時,每週不得超過40小時;例假必須每七日至少一日,休息日每週至少一日。

 

然而勞基法也明白,社會上存在極為多元的產業,每一種產業的運營模式、尖峰需求、連續性需求都不相同,因此「一定要用每天8小時、每週40小時」的方式排班,在某些行業會造成營運困境,例如百貨業需配合週末人潮、餐飲業尖峰時段需求極高、旅宿業與交通業需24小時輪班製造業亦可能因機器連續運轉或訂單需求而需調整班表,因此勞基法設計「變形工時」作為例外制度,使企業在符合法律程序的前提下,得在固定週期內重新分配工作時間,既使工時彈性化,也避免勞工因超時工時而過勞。

 

變形工時分為三大類:一、二週變形工時(勞基法第30條第2項);二、八週變形工時(第30條第3項);三、四週變形工時(第30-1條)。

 

其中二週變形為所有適用勞基法產業皆可使用;四週與八週變形僅限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行業,其餘不得使用。因此「企業是否屬指定行業」為能否適用四週、八週變形工時的第一個重要門檻。

 

再來,變形工時無法「自動」生效,雇主必須完成法定程序:優先經工會同意;如事業單位無工會,則必須經勞資會議同意,並依勞資會議實施辦法經「過半數出席、過半數同意」方得通過。若企業未召開勞資會議、或程序瑕疵(例如未公告議程、未符合法定通知期間、議題未明確、或由管理階層假裝勞方代表),則該變形工時無效,所有工時一律回歸每天8小時、每週40小時的正常工時模式,超過者全部構成加班。

 

理解前提,接著要問:「變形工時到底是怎麼變的?」

 

其實變形工時只有兩種變動方式,除此之外皆不可變:一、每日正常工時的再分配;二、休息日、例假日於週期內的位置挪移,而不會增加總工時、不會減少休假、不會讓勞工全年工時增加。變形工時的核心規則是:「總正常工時不變,只能分配」。

 

以二週變形為例:二週共有14日,其中兩天的8小時正常工時可拆到其他工作日,使其他日正常工時延長至10小時,但每週總工時仍不得超過48小時;因此若一天正常工時變成10小時,即代表有兩天正常工時被拆出而變成休息日(俗稱空班)。

 

至八週變形,八週內正常工時可自由分配,但每日正常工時仍不得超過8小時、每週工作總時數不得超過48小時,因此八週變形並不允許某日出現10小時正常工時,而僅能透過彈性排定休息日與例假日達成工時平移;四週變形則介於二週與八週之間,允許在四週內將某些日子的正常工時分配至其他日,使得每日正常工時最長可達10小時,但延長工時不得超過2小時,而四週總工時之彈性大幅提高,使較多零售與服務業能以四週週期調整休假與人力運用。

 

變形工時中最常被誤解的是:「不能加班」、「可以讓勞工一直連續出勤」、「休息日變得不重要」、「排班制就可以變形」,這些都是錯誤的。事實上變形工時仍然受到全部工時上限限制:每日最高工作12小時(含延長工時)、每月延長工時不得超過46小時、每七日必須至少有一日例假,且例假仍不得加班(除非天災、事變、突發事件)。

 

此外,變形工時並非讓企業可以「想怎麼排就怎麼排」,其所有調整都必須建立在「事前排班、事前公告」之上,並且必須明確標示工作日、休息日、例假日與國定休假日,未事前排定者不存在「變形」可言。因此若企業聲稱「我們是排班制,所以不用每週40小時」,則完全違法;若聲稱「公司是輪班工作,所以沒有例假日」,更是嚴重違法。若班表未事前公告或公告後由雇主任意變更,也會使變形工時直接失效。

 

理解變形工時如何「變」,必須從「每日工時變化」與「休假日位置變化」兩部份說明:

 

第一,每日正常工時最多從8小時變為10小時,但這2小時必須來自其他被拆掉的工作日之正常工時,因此某些日子會變成休息日或空班;

 

第二,例假日與休息日的位置可在週期內挪移,例如四週變形允許在四週中某週只有一天休息日、另一週有三天休息日,但四週之中必須達到例休日總量的要求;

 

第三,不論如何變動,都不能讓勞工連續出勤超過六天。這點在「四週變形是否可能連續工作24天」的爭議中特別重要,勞動部曾於媒體報導中被認為允許此情形,但該觀點違反現行勞基法第36條之七休一規定,且內政部舊函釋已廢,同一二週週期的頭尾安排例假日的作法不可採用。因此四週變形中「二週至少兩例假」只能解釋為最多僅能連續工作12日,而非連續24日,這是避免勞工過勞之必要解釋。

 

變形工時的實務誤解還有一個常見問題:「休息日、例假日會因變形而消失嗎?」答案當然是否定的。變形工時本質是「分配」,不是「刪除」。所有例假日與休息日必須維持同一週期中的數量要求,不得因調整而減少。若某週因工時分配而休息日變少,則下一週必須補足,若未補足,雇主即構成違法連續出勤。

 

雇主若誤用變形工時,有三大法律風險:第一,變形工時無效導致所有超過八小時的工作時間均屬加班;第二,例假日排定錯誤會被認定連續出勤,違反36條而受罰;第三,勞工得補請加班費、休息日出勤費與例假日雙倍工資。

 

另一方面,勞工也常誤會變形工時是「雇主壓榨工具」,但事實上變形工時若正確使用,能增加休息日,並能避免尖峰工時不足或離峰工時浪費,提高排班合理性,而勞工實際上的總工時並未增加。

-勞資-工時-排班-變形工時(彈性工時)

(相關法條=勞動基準法第30條=勞動基準法第30-1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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