適用勞基法第84-1勞工(責任制勞工)的加班時數如何計算?
問題摘要:
適用勞基法第84-1的責任制勞工,其加班時數計算規則可以用一句話完整總結:責任制的加班時數=每日到離勤總工時-(核備正常工時+扣除休息時間),超過部分即延長工時,並依勞基法第24條以1.33倍、1.66倍計算加班費;國定假日依第39條加倍發給;月薪工時計算依勞動部公式重新換算。責任制不是免加班,也不是免工時,而是必須在更嚴格程序下所運作的特別工時制度。任何與核備內容不同的排班、強迫勞工延長工時、不給加班費、不打卡、未核備即實施責任制者,均屬違法。這就是責任制勞工的加班時數完整計算方式。
律師回答:
關於這個問題, 適用勞動基準法第84條之1(俗稱責任制)的勞工,其加班時數如何計算,一直是勞資雙方最困惑、也最容易被誤導的重大法律問題。許多雇主誤以為「責任制=沒有加班、沒有工時、沒有時薪、沒有國定假日」;許多勞工也誤以為「簽了責任制=每天做到死也沒加班費」。但真正的法律規範完全不是如此。
勞工只要有付出勞務(有工作),就可以要求雇主給付報酬,而在超過正常工作時數工作時,就應該依加班費標準來計算工資(即加班費)。不過,在適用勞基法第84-1條的勞工的勞動條件上,另一個重大的爭議問題即是「適用勞基法第84-1條勞工可以請領加班費嗎?」如上所述,雖然我國法院對這個問題沒有一致的見解,但依照條文來身來看,勞基法第84-1條只有排除部分勞基法的保護規定,也就是只有排除正常工作時間與加班時間、例假、休假、女性夜間工作等規範,而這些排除規範沒有包含勞基法第24條的加班費計算標準,所以在依上面說明先區分勞工的正常工時與加班工時後,加班工時部分仍要依勞基法第24條來計算加班費,也就是「加班時間在2小時以內者,加班費按平日每小時工資額加給1/3以上;低加班時間再延長工作時間在2小時以內者,加班費按平日每小時工資額加給2/3以上。」
責任制勞工「仍有工時上限」、「仍有正常工時」、「仍有延長工時」、「仍有加班費」、「仍需打卡」、「仍受勞基法保障」,甚至主管機關審查標準通常比一般工時更嚴格。本文將以完整結構、精準法條、核備制度、計算公式及具體實例,說明責任制勞工的加班到底如何認定。責任制不是免加班制度,而是「可與勞工書面約定不同工時」的制度;要適用責任制,必須符合三大條件:
其一,必須屬勞動部公告之「特定工作者類型」,包括監督、管理或責任制專業人員;監視性或間歇性工作;其他性質特殊之工作。這些職類並不是雇主可自行選定,必須明確符合勞動部公告內容。
其二,必須逐一與勞工「書面約定」每日正常工時、每月正常工時、延長工時上限、例假排定方式、國定假日調移方式、女性夜間工作安排等重點項目。
其三,最重要的是:書面約定必須「報請地方主管機關核備」,且「核備通過後」才生效。核備前不得自行採責任制;核備未過不得採;核備內容若不符審查基準,雇主須修改後再送審。因此,責任制勞工的工時不是雇主隨便說了算,而是必須符合法令公告標準與主管機關核准內容。
以下開始進入本題:責任制勞工的正常工時、延長工時(加班時數)究竟如何計算?
首先,責任制勞工仍有正常工時,而且是「核備通過的正常工時」。例如保全員適用的「保全業之保全人員工作時間審核參考指引」規定:每日正常工時不得超過10小時;含延長工時每日不得超過12小時;每月正常工時多以240小時為上限。
這些數字是主管機關審查時的「最低標準」,雇主不可任意提高。也就是說,雇主雖可與勞工約定每日8小時、9小時、10小時,但不能約定每日正常工時11小時、12小時;若超過10小時,主管機關核備不會通過。即便雇主與勞工私下同意每日12小時正常工時,也會因為違反審查指引而無效。若雇主與勞工約定每日12小時,但依公告標準正常工時上限僅10小時,那麼超過的2小時,就「一定」是延長工時(加班)。
因此,責任制勞工的加班時數判定原則為:「超過書面約定且經主管機關核備之正常工時,就是延長工時」。責任制不是沒有加班,而是加班起算點不同。例如:若書面約定(並核備)每日正常工時9小時,每天工作10小時=1小時加班;若核備正常工時為10小時,每天工作12小時=2小時加班;若核備正常工時為10小時,雇主卻排班13小時=3小時加班(其中2小時為法定前兩小時,第三小時起用2/3加成累進計算)。
因此,「核備的正常工時」是責任制加班計算的唯一基準。若書面約定與核備內容不同,以核備為準;若書面約定劣於審查標準,以審查標準為準;若雇主未核備,責任制全部無效,直接回到勞基法一般工時(每日八小時,每日加班四小時)。接著進入更精準的計算方式。責任制的加班不會消失,而是按其核備工時做重新計算。
例如:核備正常工時10小時→每日工作12小時=2小時加班;核備正常工時9小時→每日工作12小時=3小時加班;核備正常工時8小時(少見)→每日工作12小時=4小時加班。延長工時之加班費計算方式仍然適用勞基法第24條:「延長工時在每日前2小時,給付1又1/3;每日第3小時起,給付1又2/3」。因此,如果責任制勞工核備正常工時為10小時,當日工作12小時,則加班費為「基本時薪×1.33×2小時」。若核備正常工時為9小時,當日工作12小時,則加班費為「基本時薪×1.33×2小時+基本時薪×1.66×1小時」。
因責任制的正常工時不同於一般勞工,因此基本時薪計算方式也不同,需依勞動部公告公式換算:公式一:一般勞工平均每月正常工時=174小時;公式二:責任制換算月基本工資=(基本時薪×〔核備正常工時+66〕);公式三:平日每小時工資額=月薪÷(核備正常工時+66);66小時為每月例假與休息日平均時數。
實例一:核備「每月正常工時240小時」之責任制勞工,其基準工資不得低於:基本工資+(基本時薪×〔240−174〕)。
實例二:核備每月正常工時220小時、月薪32,890元者,其平日每小時工資額=32,890÷(240+〔220−174〕)=115元;若國定假日出勤10小時,工資=1150元×2倍=2,300元。
若責任制保全員核備正常工時為240小時、月排班24天、每日到離勤12小時,其中10小時正常工時、1小時延長工時、休息1小時→每日加班1小時,月加班=24小時,加班費=基本工資÷240×4/3×24;月薪總額=35,025(基本)+3,663=38,687元。
若責任制保全員每日到離勤13小時→每日加班2小時,月加班48小時,加班費=基本工資÷240×4/3×48=約7,326元;月薪=35,025+7,326=42,350元。
責任制勞工並非沒有加班費,而是「加班費依核備正常工時重新起算」。責任制勞工仍受第39條規範,國定假日出勤工資應加倍發給,即正常工資1日+加倍工資1日;例如核備時薪115元、核備正常工時10小時者,國定假日出勤=1,150元×2=2,300元。責任制不會讓國定假日消失,雇主若要調移,必須事前於書面約定;若當日仍出勤,就是加倍給付。
實務上常見錯誤包括:(1)雇主以為責任制等於免加班=錯誤;(2)雇主以為責任制=不用打卡=錯誤;(3)雇主未核備即標榜責任制=違法;(4)雇主約定每日正常工時12小時=無效;(5)雇主把責任制當作包山包海工時制度=違法;(6)雇主把責任制當作「月薪含加班」=違法;(7)雇主未按核備內容排班=違法;(8)雇主錯誤以「到離勤時間」當成工時=違法。
實務已多次指出:責任制僅能「改變正常工時上限」,不能排除加班費、不能排除法定保障、不能改變工資定義、不能排除健康義務;責任制未經核備即無效,勞工得依一般工時主張加班費。更重要的是,責任制勞工與一般勞工一樣,只要「實際工時超過書面約定且核備之正常工時」,那超出部分就是延長工時(加班)。責任制不是「做越多越不算」,而是「做超過核備正常工時=加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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