適用責任制後,就沒有任何工時上限的限制嗎?事情做完才下班,沒有加班費可領,只因我是「責任制」??
問題摘要:
責任制的真正法律精神,是「讓部分具特殊性質的工作,可以更有彈性地排班」,而不是讓雇主可以「無限制地要你做更多事」。責任制不是免死金牌,也不是免加班費條款,更不是無限工時條款。真正的責任制需要三要件:同意書、書面約定、主管機關核備;需遵守審查指引;仍有正常工時與延長工時上限;仍需給付加班費;仍須具備出勤紀錄;仍必須保障勞工健康,不得超時操勞。若企業違反上述任一項,即使自稱「責任制」,也只是「違法責任制」,勞工皆可依法主張權力、要求加班費補發、申請勞動檢查或提出請求權。
律師回答:
關於這個問題,在台灣的職場文化中,「上班打卡制、下班責任制」可說是許多上班族共同的心酸,而其中最常被企業用來壓縮工時與加班費的名詞,就是「責任制」。許多企業以為只要稱為責任制,就可以不給加班費;許多員工也誤以為只要簽了責任制,就失去了所有工時計算的保障,仿佛必須「事情做完才下班」,甚至被告知「你是責任制沒有加班費」。然而這些說法,全部都建立在「錯誤的責任制想像」。真正的責任制(即勞動基準法第84條之1工作者)並不是「工時無限」、「沒有休假」、「沒有加班費」、「做不完不准走」,更不是企業片面宣稱即可,而必須符合三個法律要件:其一,該職務必須是勞動部所公告的特定工作種類,例如監督管理人員、責任制專業人員、監視性或間歇性工作、或其他性質特殊的工作;其二,雇主必須與勞工簽訂書面之84條之1約定書,其中明確記載正常工時、延長工時上限、休假排定方式、女性夜間工作等內容;其三,該書面約定書必須送交當地主管機關核備,核備以前一律不得排除勞基法對工時、例假、休假之規範。也就是說,只要企業沒有提出核備公文,或內容不符審查基準,即使口頭講了一百次「我們公司是責任制」,都是違法的「假責任制」,不但無法排除正常工時、加班費、休假規定,反而會因長期違反工時規範而被要求補發鉅額加班費。
即便合法適用責任制,也不代表沒有工時上限。這是多數企業與受僱者最大的誤解。勞基法第84條之1規定:「前項約定應以書面為之,並應參考本法所定之基準且不得損及勞工之健康及福祉。」這句話非常重要,代表即使勞工同意較彈性的工時安排,也不能讓雇主任意壓榨。勞動部針對不同產業皆訂有「工作時間審核參考指引」,例如保全業之保全人員每日正常工時不得超過10小時、連同延長工時每日不得超過12小時;客運業、航空業、醫療業等更有特殊規範,例如國際航線空服員得在特定條件下延長值勤,但下一次報到時間必須至少間隔24小時,以保障身心安全。換言之,即使是責任制,也仍然有明確的「正常工時」與「延長工時」上限,只是上限比一般勞工所受限制更寬,但絕對不是無限上綱。企業若擬訂的責任制書面約定低於該指引,例如要求每日正常工時12小時、或連續工作超過12小時不補休,在核備階段必然遭到主管機關退回,不可能通過。
又依勞基法第42條,勞工因健康或其他正當理由不能接受延長工時者,雇主不得強迫其加班。此條適用於所有勞工,包括責任制。換言之,責任制絕不等於「加班無條件義務」,勞工仍有拒絕權,雇主不得以「你是責任制」強迫勞工超時工作。職業安全衛生法第6條亦要求雇主對於輪班、長時間工作等異常負荷應採取預防措施,否則可處三至三十萬元罰鍰。責任制勞工如果被長期要求超時工作,反而會使雇主同時違反職安法及過勞防制規範。
再者,責任制也不等於「沒有加班費」。勞基法第24條的延時工資規定在責任制中並未被排除,一旦勞工的實際工時超過約定書所載正常工時與延長工時上限,企業仍須依第24條計算加班費。這點在勞動部多年函釋中已反覆強調:「責任制僅能調整工時上限,不得使勞工無加班費可領」。如果企業在約定書中訂定每日正常工時10小時、延長工時2小時,但實際要求勞工做到14或15小時,即是違法加班,不但須給付延時工資,亦可能受到勞檢處分。因此,「事情做完才下班」僅在勞工每日工時仍在約定上限內時才不違法;超出約定時間,即須給予加班費,而非以責任制作為掩護。
從實務面來看,許多企業濫用「事情做完為止」的說法,掩蓋的是人力不足、流程混亂、管理不當等問題,而非真正的責任制特性。責任制精神原本是針對「成果導向」、「專業自主」、「不易以時間衡量」之工作,例如律師、會計師、專業工程師、研發人員、空服員、攝影新聞記者等,需要依任務而調整作息。但是該工作不易以時間全面衡量,並不代表沒有時間限制,也不代表雇主可以要求無償延長勞務。在合法的責任制制度下,雇主須明確告知正常工時、延長工時、輪班規則、休假排定方式,且須通過主管機關核備;雇主也須備置出勤紀錄,因為勞動部函釋明確指出,84條之1工作者雖可另行約定工時,但「備置出勤紀錄」仍屬雇主義務之一,否則當發生工時爭議、過勞爭議、職災爭議時,雇主必須負完全舉證責任,往往面臨敗訴風險。
一般勞工最常遇到的困境是:「主管說我是責任制,所以沒有加班費」、「只要事情沒做完多少點都不能走」、「我雖然每天做12小時,但公司說這是責任制」。這些情形只要未經核備、未符合法定要件,全部都是違法加班,勞工不但可以要求加班費,也可以提出勞檢,甚至可以依勞基法第14條主張非自願離職,要求資遣費及失業給付。法律並未允許企業以「你是責任制」作為剝奪加班費、無限延長工時的理由,反而對責任制勞工設下更高的「健康與福祉」保障條件。
此外,責任制亦不能取消休假。即使責任制可調整例假、休假日之排定方式,但不能取消例假,也不能取消國定假日。若企業將國定假日調移至其他日子,須有「明確期日」並經書面約定;而若企業未調移,責任制勞工只要於國定假日出勤,也必須依法加倍給薪(勞基法第39條)。責任制不能作為取消休假或免除國假薪資之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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