喪假怎麼請?
問題摘要:
喪假制度兼顧法理與人情:一方面保障勞工在面對至親離世時能有足夠時間安撫情緒並辦理喪事,不致因工作壓力導致心理負擔;另一方面也透過明確規定避免雇主任意縮減或拒絕給假。勞工應瞭解自身權益,依法辦理請假程序;雇主則應尊重員工哀情,給予必要協助與慰問,共同維護職場人性化與勞動正義。
律師回答:
關於這個問題,喪假是勞工在人生面臨至親過世時,依法享有的有薪假別,目的在於讓勞工得以處理親人後事並平復哀慟之情,屬於勞動基準法第43條所授權的假別之一。依該條授權制定的勞工請假規則第3條明定,勞工喪假分三類:一、父母、養父母、繼父母、配偶死亡者,給予喪假八日並工資照給;二、祖父母、子女、配偶之父母、配偶之養父母或繼父母死亡者,給予喪假六日並工資照給;三、曾祖父母、兄弟姊妹、配偶之祖父母死亡者,給予喪假三日並工資照給。
簡單來說,喪假的日數是依照親等的遠近而有差異,親等越近的,請假日數就會較多;反之亦然。至於喪假期間薪水的部分應照給,不得任意扣減。附帶一提,如果是公務人員欲請喪假,就必須參考公務人員請假規則第3條第1項第6款的規定。
此一分類乃依親等遠近區分,親等越近喪假日數越多。喪假期間工資須全額照給,不得扣發或強迫改請事假或特休,否則雇主將違反勞基法第79條第1項第3款規定,可處二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罰鍰。若雇主因勞工請喪假而扣發全勤獎金,亦違反勞工請假規則第9條之規定。
喪假制度最早在民國100年以前並未包含曾祖父母,後因社會人口老化、家庭結構改變,立法機關為強化倫常觀念與孝道,遂修正第3條第3款,增列曾祖父母死亡得給喪假三日。另有關內外祖父母之區分,勞工請假規則第3條所稱「祖父母」,包括父之父母與母之父母,亦即內外祖父母皆在適用範圍內。
內、外祖父母有沒有差異呢?
勞工請假規則第3條第2款雖然只列出祖父、母,但依照行政院勞工委員會(現已改制為勞動部)於民國94年6月17日所作之勞動二字第0940031668號函釋要旨:「依勞工請假規則第3條規定,勞工配偶之祖父母喪亡者,得申請喪假,其所定之祖父母,應包括父之父母及母之父母」因此應無內、外祖父母的差異。
至於外籍勞工是否得請喪假,喪假之設非僅為處理喪葬事宜,尚有平復哀慟之目的,即使外籍勞工未能返國奔喪,只要確有至親死亡,雇主仍應給予喪假,此為人性尊重與勞動保障之體現。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現已改制為勞動部)於民國83年1月4日所作之(83)台勞動二字第80275號函:「……查喪假之給予除為處理親屬喪葬事宜,尚有平復心中哀慟之目的。本案外籍勞工如確因父喪,雖無法返國,並不需處理喪葬事宜,但為體恤勞工喪父之慟,事業單位於勞工提出請求時仍應給予喪假」
喪假申請程序方面,法律並無特定形式之限制,勞工可依公司內部規章以書面、口頭或電子方式提出,並說明請假事由與日數。
一般而言,事業單位得要求提出證明文件,如訃聞、死亡證明書、除戶戶籍謄本等,以資核對,但多數公司出於尊重哀情,僅要求簡單證明即可。惟若勞工虛構喪事以請假,除得依勞動契約懲戒或解僱外,尚可能構成刑法詐欺罪或偽造文書罪,後果嚴重。喪假可否分次請?
婚假以一次給足為原則,但喪假因應民間禮俗,可分次請假。治喪事宜繁瑣,如告別式、頭七、百日、安葬等皆需親屬出席,為顧及人情與習俗,勞工可依需要分次申請。雖無明文規定應於何時請畢,但實務上多在百日內完成,超過時間則恐與原哀喪事由脫節,雇主可視情況拒絕。若雇主刁難不准假、要求改請事假或任意扣薪,屬違法行為。
依照民國74年6月28日內政部所作的(74)台內勞字第32128號函釋:「勞工婚假以一次給足為原則。至喪假,勞工如因禮俗原因,得申請分次給假。」由於一般治喪過程需要處理的事情相當繁雜,因此依照民間習俗的慣例,是容許員工可以分次請假沒有問題的,一般來說,雖然法律沒有規定必須在特定時間點以前請畢,不過依照一般習俗,通常最多不會超過死亡百日。
依勞基法第43條規定,雇主應依法給假並照給工資,不得藉口公司規定或內部獎懲制度予以剝奪。違反者除可處罰鍰外,勞工得向地方主管機關檢舉,經勞動檢查確認即令改善或裁罰。喪假日數的計算,以「曆日」為準,不論是否遇假日均應連續計算,不得以工作日為基礎扣減。若公司內規與法定標準相牴觸,如縮短喪假日數或改為無薪,該部分規定無效,仍應依勞工請假規則從優適用。喪假期間視為出勤日,雇主應照給工資及加保勞健保,不得因喪假扣除出勤獎金、年終獎金或影響考績。
若雇主以請喪假為由報復性懲處,亦違反勞動基準法及性別工作平等法第21條之禁止不利待遇規定。喪假雖為法定假別,仍須依程序辦理,勞工應事先通知雇主,除非突發死亡情況無法即時報告,得於事後補辦請假手續。若未辦理請假而擅離職守,雇主得依工作規則以曠職論處,甚至記過或解僱。若有正當理由如突發喪變或心理失衡,應儘速補提證明以避免爭議。特別要注意的是,喪假與特休假、事假之間並非互相抵銷的關係,喪假為法定有薪假,雇主不得要求勞工先使用特休或事假。
此部分與婚假相同,要看各公司是否有特殊規定:有些公司會要求提出訃文即可,但有些公司可能會要求必須請醫院或相關單位開立死亡證明書或戶籍機關的除戶證明等文件才能請假。不過一般而言,不太會有員工願意拿家中親人的死亡作為請假理由,因此公司在認定上面多半會予以尊重。在這邊也特別提醒勞工,如果嗣後被公司發現喪假是捏造等情事,此時還可能會涉及刑事詐欺或是偽造文書等責任,因此千萬別貪一時的假期或是治喪禮金而觸法。
勞工請假規則第9條:「雇主不得因勞工請婚假、喪假、公傷病假及公假,扣發全勤獎金。」如果雇主任意扣薪或刻意刁難,則此時就涉及違反勞動基準法第43條的規定,而依照勞基法第79條第1項第3款的規定,違反中央主管機關依第四十三條所定假期或事假以外期間內工資給付之最低標準,可處新臺幣二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的罰鍰。
最後仍免不了提醒讀者,雖然法律賦予員工請喪假的權利,但實際請假時仍然必須留意公司的相關規定,並遵守請假程序,如有疑問也應該先向人事單位詢問、釐清,以免被公司以「曠職」予以懲戒。
實務上亦有公司以員工請喪假為由扣發「全勤獎金」,然勞工請假規則第9條已明定雇主不得因請婚假、喪假、公傷病假或公假扣發全勤獎金,若仍為之即屬違法。另有關喪假證明的認定,勞動部並未強制規定格式,故可採彈性方式,如提交訃聞、告別式邀請函、喪事花名錄等即可,目的在於避免勞工於哀情期間還需奔波辦理文件。
喪假之給與亦不因宗教或葬禮形式而異,無論土葬、火化、樹葬或海葬均同,重點在於「確有親屬死亡」。此外,若同一親屬舉行多次儀式,如先告別式後再舉行安葬,勞工得依實際需要分次請假。對於外籍勞工,雇主應體恤其悲慟心情,即使未返國奔喪亦可請喪假。此一見解體現「喪假兼具心理撫慰功能」之立法意旨,顯示喪假不僅為處理喪事之假,更是保障人性尊嚴與勞動人道的制度。
-勞資-工時-請假-喪假
瀏覽次數:14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