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工該如何請假才不會被當作曠職?
問題摘要:
請假成立=正當理由+事前告知,程序補正=配合工作規則。違反請假程序≠曠工,除非造成重大損害;用LINE請假是合法的「告知方式」,但必須補辦手續;育嬰留停、生理假、產假等法定假別各有程序不可混淆;勞工不懂程序容易吃虧,雇主忽略法定要件則易違法解僱。懂法律,才不會曠職,懂流程,才不會吃虧,請假不是恩惠,是權利,而程序不是陷阱,是保護。
律師回答:
關於這個問題,勞工該如何請假才不會被當作曠職?真正的關鍵不在於能不能用LINE、不在於雇主願不願意口頭同意,而在於勞工是否有依照法律及公司「經核備的工作規則」完成請假手續。依勞工請假規則第10條規定,勞工請假時應於事前親自以口頭或書面敘明請假理由及日數,僅於遇有急病或緊急事故時,得委託他人代為辦理請假手續,且雇主有權要求勞工提出證明文件。
這表示,請假本身是以「告知行為」開始,並非一定要透過紙本或系統方具效力。問題之所以出現,是因為很多勞工只做「告知」,卻未完成「請假手續」,而很多雇主只認後者、不認前者,雙方因此誤解,最終演變成曠職與解僱爭議。最高法院97年度台上字第13號判決即明白指出:勞工縱然有正當請假理由,若未依請假程序辦理,仍構成曠職,雇主得依勞基法第12條第1項第6款終止勞動契約。
勞動部104年05月04日勞動條3字第1040130742號:查勞動基準法第43條規定,勞工因婚、喪、疾病或其他正當事由得請假;請假應給之假期及事假以外期間內工資給付之最低標準,依勞工請假規則規定辦理。勞工請假規則第10條規定:「勞工請假時,應於事前親自以口頭或書面敘明請假理由及日數。但遇有急病或緊急事故,得委託他人代辦請假手續。辦理請假手續時,雇主得要求勞工提出有關證明文件。」復查勞動基準法第70條規定,雇主僱用勞工人數在30人以上者,應依其事業性質,就請假等事項訂立工作規則,報請主管機關核備後並公開揭示之。同法施行細則第7條規定,請假等有關事項應於勞動契約中約定。爰勞工如確有請假之事由,雇主應依法給假。勞工請假時,若以通訊軟體(如:Line)告知雇主請假理由及日數,事後仍應依工作規則之規定或勞動契約之約定辦理請假手續。
因此,請假不是「我有告知就好」,而是「我有依程序完成手續」。然而,程序要從哪裡來?不是老闆說算,而是必須寫在「經主管機關核備且公開揭示」的工作規則中。依勞基法第70條,僱用30人以上的事業單位必須訂立工作規則,並須將請假方式、流程、證明範圍、補件期限等內容明文揭示。若雇主未將請假規定納入核備工作規則,僅以群組公告、口頭交代、員工手冊、內部流程等要求勞工遵守,則該規範不具強制力,勞工違反也不一定構成曠工。例如雇主未核備規定說「請假一定要紙本,不得LINE請假」,此規範即無法律效力。
反之,若已核備工作規則明確要求請假方式,例如規定「需於班前填寫請假單或登入系統申請,並於一定期間內補交證明」,此時勞工就必須遵循,否則可能構成違反契約或違反工作規則。但仍要強調,違反請假流程≠曠職。曠職之定義是「無正當理由而未出勤」,而不是「程序有瑕疵」。也就是說,只要勞工具有正當事由、事前告知,請假本身成立,雇主只能要求補件,不能直接當作曠職,更不能直接解僱,除非違反程序造成「情節重大」,例如導致營運中斷、班別無人接替、造成損失,否則雇主若逕行以曠職為由開除,極易構成違法解僱。
LINE請假即是最常見的誤區。勞動部104年5月4日勞動條3字第1040130742號函已釐清,用LINE告知請假理由及天數,雇主應認定勞工已完成告知。但完成告知≠完成請假手續,勞工仍須事後依工作規則補辦請假表單、診斷證明、簽核等。因此,正確邏輯是:LINE可以請假,但一定要補件;補件程序是管理手段,不是請假成立要件;有告知+有理由=有請假;有補件=程序完備;無補件=程序瑕疵而非曠職。
之所以會有「LINE請假被認定曠職」的判決,通常不是因為「不能用LINE」,而是因為勞工停止出勤後既未補件、亦未明確告知請假期間、亦未處理後續程序,例如某案例中勞工以LINE告知「我不舒服不去」,但後續連續12天未出勤、未填假單、未補證明、也未與人資確認,法院認定請假程序未成立,屬曠職,雇主得終止契約。同樣地,另一案例中勞工以為婚假、產假、育嬰留停皆可用LINE請,以前兩項都正常核准,卻忽略「育嬰留停必須提出書面申請書向政府及公司辦理」,導致申請未成立,後續又未出勤,因而被認定為曠職。這提醒勞工:不同假別有不同程序,尤其育嬰留停、家庭照顧假、產檢假等涉及補助申報或法定保護之假別,必須提出書面文件。
勞工合法請假與曠工本質上是完全不同的概念,但在實務現場,許多爭議卻是因為「請假方式」或「補休、特休排定」的認知差異所引發,雇主誤以為只要員工沒有依照公司規定填表、簽核、上系統就等同於未請假,勞工則以為只要有告知、主管有已讀或口頭回覆就算請假成立,於是雙方產生落差,最終形成曠工或違法解僱的案件。然而真正的法律標準並不是「雇主怎麼說」,而是必須回到勞工請假規則第10條、勞動基準法第12條、第43條以及勞基法第70條所建立的請假制度核心。
在法律上,只要勞工有正當理由、事前以口頭或書面「敘明請假理由及日數」,即已完成請假通知行為,除遇急病或緊急事故得委託他人代辦外,雇主僅能要求勞工事後補正請假手續及提出相關證明文件,並無「准駁權」。也就是說,雇主無權以「不同意」、「不准假」為由拒絕已符合法定要件的請假,更不能因此將其視為曠工。然而實務上卻常見雇主依工作規則要求勞工簽單、上系統,並認為只要勞工未完成手續就直接視為曠工,這就是誤解了請假(法定權利)與手續(管理措施)的差別。最高法院97年度台上字第13號判決雖曾說明:「勞工如未依請假程序辦理,即使有請假理由,仍可能構成曠工。」但本案的重點在於「程序是否明確、是否已經公開揭示、是否經主管機關核備」,如果雇主要求的請假程序並沒有依法公告或經核備,則勞工未遵循該程序,並不會直接成立曠工,而最多構成工作規則違反,是否可解僱仍須符合「情節重大」之要件。所謂「情節重大」必須達到足以破壞工作秩序、導致營運損害、班表無法接續、造成公司業務重大障礙等,而不是雇主主觀不滿或認為流程應當遵守即可成立。因此,請假未完全依公司內部流程 ≠ 曠工,僅可能落入勞基法第12條第1項第4款所稱「違反工作規則情節重大」之評價,而判斷基準重點在「是否重大」,而不是「是否違反」。
勞工以LINE或通訊軟體告知請假理由及日數時,視同完成請假告知,事後再依工作規則補行手續。這代表,LINE請假不是不能,而是可以;問題從來不在於是否可使用LINE,而在於通知後是否補件。因此若勞工以LINE通知請假,雇主已讀,但勞工未補單、未補證明,此時是「程序瑕疵」,仍非曠工,除非同時構成「無正當理由未出勤」。例如:身體不適請病假 → 主管已讀 → 勞工三日後未提出診斷證明 → 程序瑕疵,雇主可要求補件或依獎懲標準處理,但不能逕認曠工,更不能直接解僱。再如:勞工與雇主對補休或特休排定方式有爭議 → 勞工依自身理解休假 → 雇主認為未核准 → 雙方爭執之性質是「休假排定權限」爭議,不是曠工。曠工的成立,必須同時具備:一、沒有正當理由,二、沒有完成通知請假,三、勞工明知仍拒不出勤。如果勞工可以提出證據證明其有事前告知,則即不構成曠工。也因此,無論你身為勞工或人資,避免曠工的真正關鍵是:請假證據保全。實務上,最常見爭議發生在「三日以上未出勤」,因為勞基法第12條第1項第6款規定:無正當理由繼續曠工三日,或一個月內曠工達六日,雇主得不經預告終止契約。而這剛好是勞工證據最容易斷裂的時間區間。如果請假期間較長(例如請病假三日以上、家庭照顧假、產前安胎假、心理治療假等),勞工一定要在請假之初就保留證據,包括但不限於:一、LINE已讀畫面截圖,二、主管回覆內容,三、告知請假期間與理由的明確文字,四、看診紀錄、收據、醫師診斷證明、必要時病歷摘要,五、若雇主拒收請假或拒收證明 → 立即存證信函。法院審理勞資爭議,看的是「證據」,不是「人情」;看的是「有無通知」,不是「老闆心情」。
那麼勞工應該如何請假才能不出問題?第一,事前告知,必要時使用LINE、電話、簡訊或親自告知主管皆可,但內容要具體寫出「我要請假+請假理由+請假期間」。第二,請假後依工作規則補件,例如填假單、提交診斷證明、登入系統申請等。第三,保存證據,截圖「訊息送達」和「已讀」畫面,避免事後雇主否認。第四,如遇緊急事故,先告知、後補證明,法律允許。第五,遇到主管已讀不回或拒收請假訊息,務必轉由人資同步告知,避免被認為未完成告知。第六,若雇主未訂定請假規則,或規則未核備,勞工依法只需完成「告知」即構成合法請假,雇主不得以「未簽假單」否認請假。
-勞資-工時-請假-請假手續-開除-違約違規情節重大-曠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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