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工喪假可以請幾天?請喪假卻出去玩可以嗎?
問題摘要:
勞工應善用喪假制度,在面對親人辭世時依法向雇主提出請假,並妥善運用分次請假與文件備齊之權利,無須急於在短期內處理完所有事務。喪假無百日限制,無論是本國勞工、外籍移工或工讀生,皆有相應保障。若遇雇主違法刁難,可依法申訴。喪假制度不僅是勞動法上的假別,更象徵社會對「告別悲傷」的理解與尊重,讓每一位勞工在失去親人時仍能獲得制度上的溫柔對待,這正是勞基法人性化的體現與現代勞動倫理的基石。
律師回答:
關於這個問題,喪假是勞工在人生面臨至親離世時,依法可以獲得的一段有薪假期,其立法目的不僅為了讓勞工有時間處理喪葬事宜,更重要的是體恤人性情感,給予必要的緩衝與哀悼時間,使勞工能夠從心理壓力中復原後重新投入工作。依據勞動基準法第43條及勞工請假規則第3條,喪假依親屬關係遠近而有不同日數:
一、父母、養父母、繼父母、配偶喪亡者,給予八日並工資照給;二、祖父母、子女、配偶之父母、養父母或繼父母喪亡者,給予六日並工資照給;三、曾祖父母、兄弟姊妹、配偶之祖父母喪亡者,給予三日並工資照給。這項規定強調喪假期間工資照給,雇主不得任意扣發,否則違反勞基法第79條第1項第3款,將受2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罰鍰。喪假並不必一次請完,依內政部74年6月28日台內勞字第321282號函釋,勞工如因禮俗原因得分次給假,這也是考量治喪程序往往分階段舉行,諸如入殮、出殯、百日、安葬等儀式,均可依實際情況分段請假,不必連續。
再者,喪假期間如遇例假或國定假日,依內政部74年5月13日台內勞字第315045號函釋,應不計入喪假天數,也就是說僅計入應出勤的工作日。許多民間慣例提及喪假應於百日內請完,但那是公務人員請假規則第3條的限制,勞工並無此明文。臺北市政府勞動局也曾指出,勞工喪假並無百日內請畢的規定,視情況合理提出即可。這表示勞工若因喪事繁重或後續祭祀活動需請假,即便超過百日仍可與雇主協調請假。
至於請假程序,勞工請假規則第10條規定,勞工應於事前親自以口頭或書面說明請假理由及日數,遇有緊急事故得委託他人代辦,雇主得要求提出證明文件。由於法令未限制文件格式,實務上以訃聞、死亡證明書、除戶戶籍謄本或戶口名簿等能證明親屬關係及喪亡日期之文件即可。若勞工虛構親屬死亡以請假,除可依工作規則懲戒外,甚至可能觸犯刑法詐欺或偽造文書罪。喪假對象除本人直系親屬外,亦包含配偶之直系血親與尊親屬,亦即姻親喪亡時,勞工亦得請假。
惟若離婚,依民法第971條姻親關係消滅,前配偶親屬喪亡不得請假,但若配偶死亡則不同,行政院勞工委員會81年7月8日台勞動二字第20034號函釋明示,配偶死亡後即使勞工再婚,與前配偶之姻親關係仍存續,其死亡時可依規定請假。
若勞工到職前親屬喪亡,依94年10月11日勞動二字第0940056125號函釋,勞工於到職後基於禮俗需請喪假者,事業單位可視實際情形給假,此屬鼓勵性規範,雇主拒絕不違法,但若體恤給假更符人情。喪假期間若勞工懷孕不幸死產,依行政院勞工委員會82年4月28日台勞動二字第17859號函釋,因死產胎兒未具法律上之子女身分,雇主毋庸給喪假,但仍應依勞基法第50條及性別工作平等法第15條給產假。
關於祖父母是否分內外,依94年6月17日勞動二字第0940031668號函釋,「祖父母」包含父系與母系,亦即內外祖父母皆適用。若同時多位親屬死亡,喪假應分別給假,行政院勞工委員會85年2月15日台勞動二字第106166號函釋指出,勞工父母同日喪亡,得依實際喪亡人數分別請假,以顧及治喪事宜之繁重。至於外籍勞工,依83年1月4日台勞動二字第80275號函釋,即使外籍勞工無法返國奔喪,仍應給假,因喪假除治喪外亦為平復哀慟之用,顯示法律對外勞與本國勞工一視同仁。
若勞工為部分工時工作者,依僱用部分時間工作勞工應行注意事項第6點第3款第4目,婚、喪、事、病假之請假時數應依比例計算,公式為平均每週工時÷40小時×應給假日數×8小時,例如每週工作20小時者,父母喪亡可請8×(20÷40)×8=32小時喪假。若雇主拒絕給喪假或刁難,屬違反勞基法第43條,勞工得檢具事證向勞動檢查機關檢舉,經查屬實將依法罰鍰並公告事業單位名稱及違規事實。
喪假是法律給予勞工在親屬過世時「處理治喪事宜、安撫哀慟情緒」的假期,它具有明確的目的性與倫理性,屬於有條件的有薪假,而非一般的休閒假或特休假。若勞工請喪假卻沒有實際參與喪禮、奔喪或協助治喪,反而利用這段期間外出旅遊或娛樂,實務上會被認定為違反誠信原則與濫用請假權利。依據勞工請假規則第3條,喪假是為了讓勞工能處理喪葬相關事務或情緒調適而設,並規定喪假期間「工資照給」。也就是說,雇主在此期間仍需支付薪資。若勞工明知無治喪事實卻虛構請假,依民法第148條誠信原則與勞動契約上忠誠義務,即屬違法違約。
即使勞工確實有親屬過世,但喪假期間完全未參與任何喪禮或處理事宜,若被公司認定與喪假目的不符,也可能被質疑濫用。法院及勞動主管機關對於「濫用喪假」的情形,多採嚴格態度,認為喪假必須具備真實喪事與合理使用目的兩要件。不過,若勞工在喪假期間已完成主要喪事,且剩餘天數中安排短暫外出休息、探親或調整心情,並非以娛樂為主,則屬可被理解的人性安排。畢竟喪假同時也有「平復哀慟」之立法意旨,只要行為與該目的尚具關聯性、不違社會觀感或公司規範,雇主通常不會追究。
喪假之精神在於兼顧人性與勞動權益,死亡是人生必經階段,當悲傷降臨,勞工需要的不僅是時間,更是法律的保障與社會的理解。勞工在請喪假時應誠實告知,遵守程序;雇主則應尊重員工情感,依法給假並予慰問。從企業角度看,給予喪假不僅是遵法行為,更是建立人本文化的具體實踐,有助員工心理安定與職場凝聚力。若能在喪假期間體恤員工哀情,讓勞工在心靈平復後重返職場,對公司與勞工雙方而言,皆是長遠之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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