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工申請病假,可以不准假嗎?

24 Nov, 2025

問題摘要:

請假是勞工依法享有的權利,雇主不得無故拒絕,但勞工仍須依循合法的請假程序。雇主制定的請假規則必須符合合理與合法性原則,並確保不過度限制勞工權利,否則可能構成違法行為。而勞工在請假時,也應盡可能遵守相關規範,並適當說明請假理由,以維持勞資關係的和諧與企業運作的穩定。病假是勞工依法享有的基本權利,雇主不得隨意剝奪或設置額外限制。勞工只要向雇主表明請假事由,即可依法請假,雇主無權否准,也不得強制要求證明文件作為核准條件。雇主若違反相關規定,勞工可向勞動主管機關申訴,以維護自身的合法權益。

律師回答:

關於這個問題,勞工依法享有請求病假的權利,雇主不得任意剝奪或設置額外條件加以限制。勞工只要事前以口頭或書面方式向雇主提出請假理由及請假日數,即表示其已行使法定請假權利,雇主無權決定是否准許。換言之,請假是勞工的法定權利,而非需要雇主批准的權利,雇主不得在工作規則中增加核准病假的附加條件,否則該規定即屬違反強制給假的法律規範,且不具法律效力。

 

雇主可以要求勞工提供相關證明文件,以確認請假的理由是否屬實,但這僅限於確認請假事由的正當性,而不是作為批准或拒絕病假的依據。也就是說,即使勞工當下未能立即提出證明文件,雇主仍不得以此為由拒絕給假。換句話說,病假的給予屬於法定強制規範,勞工只要符合請假條件,即享有此權利,而雇主不得透過內部規則或主觀判斷加以剝奪或限縮。

 

在勞動法規範下,病假制度的設立旨在保障勞工的健康與權益,確保勞工在生病時能夠適當休息,而不會因擔憂工作或薪資影響而勉強出勤。若雇主在工作規則中規定「病假需經審核同意後才能請假」或「未提供醫療證明即視為曠工」,這些條款皆違反勞動基準法第43條的規定,屬於無效條款,且可能面臨主管機關的裁罰。

 

實務上,部分企業為管理考勤,可能會要求勞工在請病假時提供醫療證明或診斷書,這雖然可以作為合理的管理措施,但不得過度限制勞工的權利。

 

例如,若雇主要求勞工一定要提供教學醫院開立的診斷證明,或規定感冒、頭痛等輕微疾病也必須取得正式醫療證明,這些要求即可能過度苛刻,影響勞工行使請假權利,違反勞動法令的基本精神。

 

此外,若雇主以未經核准為由拒絕勞工的病假,並進一步認定勞工未到班構成曠職,甚至因此開除勞工,則此種解僱行為可能被認定為違法解僱。若勞工因病無法出勤,且已依法請假,雇主不得任意對勞工進行懲處或解僱,否則勞工可向勞動主管機關申訴,請求協助處理,甚至依法提起訴訟,請求復職或補償。

 

此外,關於請假的規範,多數人可能熟知勞工請假規則,但該規則的依據仍是回歸勞動基準法的基本原則。勞工請假規則第1條明確指出:「本規則依勞動基準法第43條規定訂定之。」而勞基法第43條則規定:「勞工因婚、喪、疾病或其他正當事由得請假;請假應給之假期及事假以外期間內工資給付之最低標準,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從法條用字可看出,請假的權利屬於勞工,只要勞工符合法定請假條件,即可請假。法律並未賦予雇主對請假的批准權,這顛覆許多雇主與勞工對請假權的既定認知。此規定,勞工只需符合請假條件,即享有請假的權利,而雇主不能隨意拒絕。

 

雖然勞工請假規則第10條規定,雇主可以要求勞工提供請假證明,但該要求的目的僅限於確認請假事實與事由,並非賦予雇主決定是否批准請假的權力。只要勞工的請假事實存在,且能提出合理證明,雇主即不得拒絕,也不得以未批准請假為由扣薪或懲處勞工。這也是為何在實務上,若勞工因請假遭到不當處置,勞工可向勞動主管機關檢舉,請求介入調查,確保自身權益不受侵害。

 

「是勞工依法得請求雇主給予病假,一旦事前以口頭或書面對雇主表示請假之理由及日數,即行使其法定請假權利,雇主並無准駁之權限,亦不得以工作規則附加核准病假之條件,否則該工作規則即屬違反上開強制給假之規定而無效。至雇主得要求勞工提出證明文件,僅在確認勞工之請假事由是否正當,非謂勞工未提出證明文件前,雇主得拒絕給假」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95年度勞上易字第18號民事判決)

 

勞工請假其實並不存在「雇主准假與否」的問題,只要符合勞基法相關規範,勞工依法享有請假的權利,雇主不得無故拒絕。然而,雖然雇主無權隨意否決勞工請假,但仍可依據勞動基準法第70條第6項規定,為企業制定合理的請假程序與規範:「雇主僱用勞工人數在三十人以上者,應依其事業性質,就左列事項訂立工作規則,報請主管機關核備後並公開揭示:六、考勤、請假、獎懲及升遷。」這代表雇主可以針對請假程序進行適當的規範與約定,使企業運作更為順暢,避免影響公司業務。

 

值得注意的是,雖然法律要求雇用30人以上的事業單位需訂立工作規則並報請主管機關核備,但這並不代表僅限30人以上的企業才能制定請假制度。無論公司規模大小,雇主皆可制定相關請假規則,以確保勞動秩序的穩定。然而,所有的工作規則都必須符合勞動法令的規範,若有違反勞基法或其他勞動法令的情況,即使勞雇雙方已達成合意,也將屬於無效(參見勞動基準法第71條)。

 

若雇主已制定合法且合理的請假規則,並清楚載明請假流程,但勞工未依規定辦理請假手續,而逕自不到班,即使該勞工請假事由正當,仍可能被認定為曠職。

 

「勞工如無因病致無法親自或委託第三人請假之情事,而未經請假不到班者即為曠工,至於勞工是否尚有其他假可請,則為另一問題。上訴人既未完成請假手續,自屬曠工。」(最高法院85年度台上字第1888號民事判決)勞工在行使請假權利時,仍須依照公司規定的合理程序辦理,避免因程序疏失而影響自身權益。

 

然而,雇主在訂定請假規則時,也須遵循合理性與合法性原則,否則仍可能構成權利濫用或違反誠信原則(參見民法第148條)。例如,若工作規則規定「無論任何事由,皆需一個月前請假,且不接受事後補假」,或是對病假證明提出不合理的要求,如「病假須附具教學醫院就診證明」,這些規定即可能過度限制勞工權利,並違反法律規範。此外,申請事假時,勞工未必能取得正式證明,此時勞工應負有適當說明請假事由的義務,以便雇主提前因應業務調整,避免影響公司運作。

-勞資-工時-請假-病假-雇主休假審查權

(相關法條=民法第148條=勞動基準法第43條=勞動基準法第70條=勞動基準法第70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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