部分工時勞工於國定假日的班表怎麼排?如何給薪?

24 Nov, 2025

問題摘要:

部分工時勞工在國定假日的排班與給薪,並不比全時勞工簡單,反而因工作日不固定,更需要人資精準判斷例假、休息日是否重疊、週期如何起算、國假是否本為工作日、是否需給薪、是否需補休、是否需加倍給薪、是否構成違法變更勞動條件等多重法律問題。只要掌握一個核心原則:「國定假日只看是否為工作日;例假休息日只看七日週期;補休與加倍給薪只看是否重疊」,企業即可正確排班,而勞工也能保障自身權益不被壓縮。若仍有企業制度、排班設計、國定假日調移或工時計算疑問,務必事前諮詢專業律師,以免誤觸勞基法第24、36、37、39條等相關規範,衍生違法加班、漏給薪資、未補休日等重大風險。

律師回答:

關於這個問題,部分工時勞工在我國勞動市場中佔有極高比例,尤其是在零售、餐飲、補習班、客服、物流支援、醫療照服等產業,企業為因應業務量波動、尖峰離峰差異或人力彈性需求,廣泛採用部分時間工作制度。然而,隨著工時型態多元化,關於部分工時勞工應如何排定「國定假日班表」、是否須排班、排班後工資如何給付、未排班是否應補休、國定假日碰到例假或休息日是否需補假等議題,在實務中爭議極多,常見雇主誤以為部分工時勞工「沒有國定假日」、「沒有補假權利」、「依排班表未排班就不給假、不用給薪」,但這些看似直覺的說法實際上在法律上完全不正確。

 

理解部分工時勞工如何適用國定假日規定,必須先從其勞動契約性質、工時型態分類、國定假日的法律本質、排班與出勤義務的關係、補假制度的成立要件,逐一理解。本文將不分段、以完整敘述方式,從實務見解、勞動部函釋、勞基法制度與部分工時勞工的工時特性,完整分析部分工時勞工於國定假日之班表安排與薪資給付方式,協助雇主與勞工避免違法與爭議。

 

首先,部分工時勞工(簡稱部分工時)與全時勞工是相對照的法律概念,並非一種「較低保障」的勞工類別。部分工時的概念源自非典型勞動契約的發展,因應企業節省成本、彈性調度或因業務需求僱用非全時勞工;而對勞工而言,部分工時通常是因家庭因素、課業安排或個人生活需求,而選擇每日或每週較短工時的就業方式。現今部分工時早已不是傳統認知的「打工」,其法律構造、勞動關係持續性與正式勞工相同,只是工時較短,因此國定假日如何排班與給薪,必須站在完整勞動契約架構理解,而不能以「打工」、「鐘點工」等概念簡化。部分工時勞工與「臨時工」也需明確區分。

 

前者是「全月在職、具持續性僱傭關係、工時較短之勞工」,後者是短期受僱、不具持續性、不一定全月在職者,例如僱用三天協助活動或臨時工。部分工時無論按時給付、按件給付、按月給付,都屬於勞基法保障的勞工;臨時工是否適用國定假日規定,則依其有無出勤義務而定。

 

現行法令對「部分工時」並無獨立章節,勞基法也未制定部分工時專法,因此部分工時勞工在法定假日、工資、工時與請假制度上皆與全時勞工同等保障。雖然早年曾有《僱用部分時間工作勞工實施要點》,但因未具法律授權依據,在行政程序法施行後即失效。之後勞委會雖公布《僱用部分時間工作勞工權益手冊》《參考手冊》,但皆屬行政指導性質、非法律。然而,現行仍有效之《僱用部分時間工作勞工應行注意事項》(103年勞動2字第1030130119號函)明確定義何謂部分工時勞工,並列舉部分工時的三大工作形式,包括(1)固定時段工時較短者、(2)彈性排班總工時約定者、(3)分攤工作者。此分類對理解國定假日如何排班、如何給薪至關重要。以下進入核心議題:部分工時勞工於國定假日到底是否必須排班?未排班是否需給薪?排班出勤薪資是否加倍?是否可調移?是否需補休?要解決這些爭議,必須先理解勞動部的重要函釋。

 

查勞動部104年4月23日勞動條1字第1040130697號函略以:「勞資雙方亦得就「國定假日與工作日對調實施」進行協商,惟該協商因涉個別勞工勞動條件之變更,仍應徵得勞工「個人」之同意。三、至於勞資雙方雖得協商約定將國定假日調移至其他「工作日」實施,仍應確明前開所調移國定假日之休假日期,即國定假日與工作日對調後,因調移後之國定假日當日,成為正常工作日,該等被調移實施休假之原工作日即應使勞工得以休假,且雇主不得減損勞工應有之國定休假日數,始屬適法。」,以及106年5月26日勞動條3字1060011827號函略以:「勞資雙方約定每週一至週五工作4小時,週六為休息日,週日為例假日,如勞動基準法第37條規定應放假之日(即俗稱之「國定假日」)適逢勞資雙方約定同法第36條例假或休息日者,仍應於其他工作日補休。惟設如勞雇雙方約定每週一、三、五為工作日,週六為休息日,週日為例假,於某一「國定假日」為週四之時(非屬原約定之工作日),該「國定假日」當日勞工本無出勤義務,不生給假給薪或應予補休等權益。」,一併敘明之。

 

「國定假日與工作日對調」屬個別勞動條件變更,必須經「勞工個人同意」。換言之,雇主無法單方面宣布:「國定假日變成工作日」,或「我們公司把國定假日調到某日補休」,必須取得每一位勞工的書面同意。此函也指出,若將國定假日調到其他工作日,則原本的國定假日會變成工作日,而調移後的工作日則變成國定假日休假日,雇主不得減少勞工休假天數。這意味著部分工時勞工與全時勞工皆享有國定假日休息權,除非經個別同意調整。另部分工時勞工之國定假日給薪原則。該函指出:①若國定假日落在勞工「原本的工作日」,雇主須給假給薪(或排班出勤則加倍給薪)。②若國定假日落在勞工「原本的休息日或例假日」,則:「若勞工該日無出勤義務,雇主無須補假,也無須給薪。」舉例說明:若部分工時勞工約定每週一三五工作,每週日為例假,週六為休息日。當一個國定假日落在週四(非上班日),則:勞工本無上班義務,因此:無給假、無給薪、無補休。這是實務最常被誤解的地方:國定假日不是「人人都有帶薪休假日」,而是「遇到工作日才有給薪效果」。

 

換言之,部分工時勞工是否有國定假日薪資,取決於該日是否約定為「工作日」,而不是「是否身為勞工」。此外,依前述函釋,若雇主未依法程序、未經勞工個別同意,即要求勞工在國定假日出勤,雇主必須依勞基法第39條後段規定加倍給薪。因此部分工時若被排班於國定假日(且未經調移程序),薪資計算如下:①原本之出勤工資照給;②再加給一日工資(按時給付者為工作時數乘以時薪)。例如時薪200元,每日排班5小時,國定假日排班即為:200×5(基本工資)+200×5(加倍給付)=2000元。

 

若雇主想避免國定假日加倍給薪,可依法進行「調移」,但調移必須符合四要件:

一、勞工個別書面同意;二、調移日須確定;三、調移後仍須給足國定假日天數;四、不得行程上變相減薪。若雇主只是公告:「國定假日補到下週某日」,但沒有取得勞工逐一書面同意,即構成違法調移,勞工於國定假日出勤仍可請求加倍工資。接著必須處理另一大爭議:部分工時勞工是否可以在國定假日「排班」?

 

答案是——可以,但必須符合以下三大條件:

一、國定假日本來是「勞工的工作日」。如果原約定工作日是週一三五,而國定假日在週四,雇主不得排班。因為勞工該日本來沒有出勤義務。二、即便是工作日,雇主仍須符合排班提前公告義務。班表須提前7日公告(或另有約定);若臨時更動須取得勞工同意。

 

三、若排班於國定假日,薪資依勞基法第39條加倍給付,除非已依法調移。反之,若國定假日非工作日,雇主無權排班,排班即屬違法命令。理解此一結構後,我們可以明確劃分部分工時勞工於國定假日之排班與給薪公式:第一,國定假日落在工作日→給假給薪;若排班出勤→加倍給薪。

 

第二,國定假日落在休息日或例假日→若非工作日→不用補假、不用給薪、不能排班。第三,若雇主想調移→需個別同意並確定調移後休假日。第四,變形工時另有特殊規則→可在週期內調整休息日避免補假。例如某部分工時勞工每週固定工作週一三五,每日四小時,國定假日在週三→該日為工作日→應放假並給薪四小時;若勞工同意出勤→雇主須給四小時×2倍薪。若國定假日在週六→該日為休息日→不補假、不給薪、不可排班;若排班要求出勤→屬違法命令。若國定假日在週四→該日非工作日→如106年勞動部函示→勞工本無出勤義務→不給假、不給薪、不得要求補休。

 

部分工時勞工另一大爭議是:國定假日是否會影響加班費或時薪?答案是:國定假日的加班費計算方式就是「出勤即加倍」,不存在「八小時計算」的問題,部分工時勞工的出勤工時就是實際排班工時,法律並無要求以八小時為基準。舉例:時薪200元的部分工時勞工國定假日排班4小時→薪資=200×4(基本工資)+200×4(加倍工資)=1600元。

 

另一個常誤解的是「國定假日未排班是否需給薪?」原則如下:只有當國定假日「原本為工作日」才給薪;如非工作日→無給薪義務。這意味:「是否給薪」取決於「排班義務」,不是「國定假日是否存在」。因此部分工時勞工不會因工時較短就喪失國定假日權利,但也不會因身為勞工就自動享有帶薪假日,關鍵是勞動契約約定的出勤日。為避免爭議,雇主排定部分工時勞工班表應遵守以下三大原則:一、遵守班表公告義務(至少七日前公告)。二、不得以國定假日為由強迫勞工加班或更動班表。三、不得以部分工時為由減損國定假日休假或補假權利。最後總結,部分工時勞工於國定假日的保障與全時勞工完全相同,關鍵在於「是否為原本工作日」。「是」→給假給薪、出勤加倍給薪。「否」→無排班義務、無給薪、無補休。雇主若未經同意調移或違法要求出勤,勞工可依勞基法第39條請求加倍工資。部分工時不是次等勞工,國定假日權益也不是折扣版,只要存在勞動契約、排班義務清楚,部分工時勞工與全時勞工在國定假日的權益即完全相同。雇主若錯誤理解制度,可能導致違法命令、加班費糾紛、補休爭議甚至遭受主管機關裁罰;勞工若不理解自身權益,也可能遭到不當剝削。因此,正確認識部分工時勞工的國定假日制度,是維持勞資關係穩定、避免違法與爭議的必要基礎。

 

部分工時勞工於國定假日的班表應如何排定、工資如何給付,以及不同工時安排之計算方式,向來是企業實務上最容易出錯、勞工最容易受損也最常引發爭議的議題。由於部分工時勞工本質上屬於非典型勞動契約,但仍然受勞基法保障,因此雇主在排班、給薪、調移國定假日、判斷例假休息日、補休、加成工資等問題上,均不得以「非正職」、「打零工」、「一週才來幾天」等理由逃避責任。尤其部分工時勞工不得適用變形工時,是法律明文規定的結果,因此所有國定假日的處理,都必須回到每7日應有1日例假與1日休息日的基礎規則上來判斷,不能像全時勞工那樣透過變形工時迴避補休或追加工資。

 

首先必須強調,部分工時勞工與全時勞工並無法律上保護力道的差異,唯一差別只是工作時間較短,因此「凡屬工作日之國定假日,皆須給薪」、「凡屬休息日或例假之國定假日,皆需補休」、「凡國定假日出勤皆須加成」等原則一體適用。進入實務分析前,應先釐清一個常見誤解:「部分工時一週沒有工作40小時,所以國定假日不適用。」錯,此觀念完全錯誤,國定假日依勞基法第37條係「雇主應使勞工放假之日」,不問工時多寡,只問是否為該勞工「原本應出勤之工作日」。因此,一旦國定假日落在部分工時勞工排定的工作日上,雇主就必須給薪;若勞工仍出勤,則除照給工資外,另應加發一日工資;若國定假日落在例假或休息日,則雇主需另外擇日補休。

 

以下四種情況為實務中最核心、勞工與雇主最常遇到的排班爭議。

第一類型為每週一至週五固定工作四小時之部分工時勞工。由於其排班日明確等同全時勞工的週一至週五,因此若國定假日落於週四和週五(如2/15、2/16),該兩日本來即為勞工應到班的工作日,因此勞工當日雖不用出勤,工資仍須照給;而週六(2/17)與週日(2/18)雖也是國定假日,但巧遇例假日與休息日,依施行細則23-1雇主需另外補休兩日。若勞工於2/15至2/17實際出勤四小時,則2/15與2/16因為為「國定假日出勤」故須依勞基法第39條加倍給薪(時薪×4小時再加發1日工資),而2/17為休息日出勤,須依第24條第2項(4/3×2+5/3×2小時計算基準)計算加成工資,此即第一類型之完整處理方式。

 

第二類型為固定星期一、三、五出勤四小時的部分工時勞工,此類型的法律判斷較多企業誤解,因為其一週僅三天為工作日,其餘為非排班日,因此若國定假日落在星期四(如2/15),此為休息日與國定假日重疊,雇主應補休一天;而星期五(2/16)為原訂工作日,勞工可休假並照給工資。星期六(2/17)與星期日(2/18)因為本來就沒有排班,因此雇主無義務給薪或補休。若勞工四天皆出勤,則2/15屬休息日出勤需依第24條第2項加成,2/16因為是原工作日國假出勤,因此除照給工資外,另給加發一日工資,至於週六與週日如為國假出勤,皆應給時薪×2倍×4小時。此為第二類型最容易被企業忽略之處,尤其是「非排班日國定假日沒有給薪義務」以及「休息日巧遇國假必須補休」這兩點。

 

第三類型為機動班別,每週出勤次數不固定,每次四小時,且當週於2/12至2/14已排班出勤三次。此時必須回到法定「每七日一例假一休息日」的基準,因此2/15至2/18四天國定假日中,必定有兩天是勞工的例假與休息日。因此,即便勞工2/15至2/18完全沒有出勤,雇主仍應補休兩天。

 

這是最常發生企業違法的情況,許多雇主誤認「因為該日無排班,所以不需補休」,此觀念違反施行細則第23-1。尤其若勞工的七日週期另行約定(如週四起算至下週週三),可能產生不同判斷,必須依該週期實際落點逐日計算有無例假與休息日重疊,這也經常是企業勞檢被罰的原因。第四類型同屬機動班別,但當週僅出勤2/12一天,因此週二為例假、週三為休息,2/15至2/18國定假日皆無出勤,也無與例假休息日重疊,因此無需補休,也無需給加成工資。此類型凸顯「例假與休息日的配置」如何影響國定假日的補休義務,而不是看該勞工是否排班。因此雇主排班時必須清楚界定七日周期,並確保例假與休息日不違法。

 

其核心精神均圍繞在三大法律重點:

第一,國定假日落在工作日→應休假且工資照給;若出勤→再加發一日工資(勞基法39)。第二,國定假日落在例假或休息日→必須補休(施行細則23-1),部分工時勞工亦同。

第三,部分工時不得用變形工時→所有例假休息日判斷皆須依七日週期計算,不能挪移。

 

除此之外,必須提醒企業,任何「國定假日調移」都屬個別勞工勞動條件變更,必須取得該名勞工本人書面同意,僅由主管、人資決定或公告皆屬違法。更不能以「你是時薪人員、給你補休不合理」等語混淆視聽,因為補休不是「福利」,而是法律義務。若違反,勞動檢查可按次開罰。

-勞資-工時-部分工時-國定假日

(相關法條=勞動基準法第24條=勞動基準法第36條=勞動基準法第37條=勞動基準法第39條)

 


瀏覽次數:24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