部分工時勞工如何給假?

24 Nov, 2025

問題摘要:

部分工時勞工請假權利與全時勞工完全相同,差別僅在計時計給或按比例計給,但比例原則僅限於特定型態與特定假別,母性保護絕不得比例減損,固定每日工時者亦不得縮減假別天數。從法的本質來看,部分工時不是弱化權益的制度,而是工時較短但保障完全相同,只是在計算方式更為細緻。理解這一點,才能真正保障勞工權益,也才能讓企業制度符合勞基法精神,減少紛爭,避免因誤解而衍生大規模違法風險。

律師回答:

關於這個問題,勞工如何給假、如何請假、如何計算假別時數,一直是勞資雙方最容易產生爭議的領域之一,在實務現場更常出現企業用一句「按比例計給」就把所有假別簡化帶過的情形,但這樣的回答往往是錯誤、過度簡化、甚至違法的。

 

部分工時勞工固然因為工時較全時勞工低,許多給假時數確實必須依比例計算,但比例計給不是萬能公式,更不能無差別適用於所有假別,尤其涉及母性保護(例如產假、安胎假、生理假、哺乳時間)、性平法、勞基法規範之假別,其規定精細且複雜,許多假別根本不得按比例計給,或不得扣薪;反之,部分假別即使工時較短,也必須完整給予。

 

要回答「部分工時勞工如何給假?」必須先理解兩個核心原則:

(一)部分工時勞工與全時勞工適用同一套勞基法與請假規則;(二)差別只在於計算方式是否按比例,而不是假別本身的權利是否存在。

 

換言之,「部分工時勞工的請假權利和一般勞工完全一樣」,只是時數計算方式不完全相同。依勞基法第43條授權制定之《勞工請假規則》,所有適用勞基法之勞工,不論是全時、部分工時、時薪、月薪、件計,都適用相同假別:事假、病假、普通傷病假、公傷病假、婚假、喪假、生理假、產假、陪產假、產檢假、家庭照顧假、育嬰留停等。這些假別不會因為勞工是部分工時而消失;也不會因為時薪制而喪失;更不會因為工讀生是學生身份而不適用。只要符合「受僱、提供勞務、取得工資」三要件,就是勞工,請假權益完全等同正職。

 

真正的差別只在於:是否採比例計算?是否有固定每日工時?是否有固定每週上班日?是否為召喚式工時?是否具備規律排班?這些差異才會影響計算方式。因此本文將從部分工時定義、工作型態分類、假別分類、按比例與不按比例給假之判斷原則、常見誤解與實務爭議逐一說明。首先必須澄清部分工時並不等於「時薪制」。

 

部分工時是指工作時間比全時勞工有相當程度縮短者,其縮短之程度由勞雇雙方協商,例如每日四小時、每週三天、或每月固定總工時等;時薪制則是工資計算方式,與是否部分工時沒有直接因果關係。部分工時可以是時薪制,也可以是月薪制或件計。

 

其次,要理解如何給假,必須先理解部分工時的工作型態。目前勞動部於103年發布《僱用部分時間工作勞工應行注意事項》將部分工時分為三類:第一類:每日固定時段出勤,但每日工時較短(例如每天固定8:00–12:00);第二類:採彈性排班,事先約定每週或每月總工時,但每日工作時段不固定(例如每週工時20小時,但由排班決定哪幾天上班);第三類:召喚式部分工時,雇主視營運需求臨時安排出勤,勞工每週或每月未必固定工作(但仍持續受僱)。這些工作型態決定請假計算方式,而不是勞工身份。

 

再者,必須釐清部分工時與臨時工差異。部分工時是整月受僱,只是每日或每週工時較少;臨時工則是不固定受僱、不跨月、不連續出勤。例如臨時幫忙三天者,仍屬勞工,但請假權益計算不一定適用部分工時原則。理解以上基礎後,就進入最重要的部分:哪些假別可以按比例?哪些不可以?

 

依勞基法、請假規則、性別平等工作法逐一整理。第一大類:

「不得按比例」之假別,即使部分工時也必須完整給假。這些假別具有強烈之保護性質,包括:產假(勞基法第50條);生理假(性別平等工作法第14條);安胎假(性平法第15條);產檢假(性平法第15條之一);哺乳時間(勞基法第52條);育嬰留停(性平法第16條);家庭照顧假(性平法第20條,本質為事假性質但具有保護目的)。這些假別不能按工時比例計給。例如某部分工時每日上班三小時,女性勞工懷孕後需要請產檢假,應給八日完整的產檢假,而不是八日乘三小時,也不是按比例縮短天數或時數。生理假也是請一天扣半天薪,不得以工時比例縮短。產假8週更不能按比例,哪怕部分工時每日只上班兩小時,也必須給完整8週假。

 

第二大類:「應按比例給假」之假別包括:病假、事假、婚假、喪假、普通傷病假、家庭照顧假(依性平法部分情況)、陪產假(部分狀況需按比例)。但這裡的比例計算不是所有狀況都適用,而是依不同工作型態決定。例如每日固定工時之部分工時(例如每天固定四小時),婚假八日就直接給八日,但每日工時四小時,因此八日×四小時=三十二小時,無須以「40/20比例」另行計算。這是最容易被誤解的部分。舉例來說:甲每週一至五固定8:00–12:00上班,每日四小時。

 

甲欲請婚假八日,給假方式為八日×甲每日工時四小時=三十二小時,而非以比例換算成四日。理由在於甲每日工時固定且規律,並未因工時較短產生請假日數縮減問題。因此婚假、喪假、事假、病假皆不必按比例縮減天數。但若屬第二類或第三類「不固定每日工時」之部分工時,則需以實際週工時比例換算天數。例如乙每週工時僅十小時,且不固定出勤日。婚假八日應按乙工時/全時工時(10/40=1/4),因此八日×1/4=二日假。這是比例計假真正的適用場景,而非無條件適用所有部分工時。

 

第三大類:「不能按比例也不能依比例扣薪」的假別,例如公假、公傷病假。公假依規定必須給薪,不論工時;公傷病假為公務受傷,同樣不得依比例縮短、不得扣薪。第四類:「基本以時數計算」之假別,例如:事假、病假(按時數計)、特休(部分工時依比例計算時數而非天數)。特別休假是部分工時最常爆發爭議的領域。部分工時特休依下列方式計算:若每週工作日數與全時相同,僅每日工時較短者,特休日數完全相同,例如三日特休×每日工時四小時=十二小時。若每週工作日數也較少,則應以部分工時勞工全年正常工時÷全時全年正常工時比例計算。例如全年工時600小時÷2088小時≈0.287,則三日特休×八小時×0.287=6.896小時,雇主得採無條件進位方式給時數。

 

許多企業錯誤認為部分工時沒有特休,這是重大違法行為。部分工時只是在時數上按比例,但特休權利並不減損。最後來談「召喚式部分工時」請假。召喚式勞工沒有固定排班,請假本質是「不出勤」,但法律上仍然享有請假權。例如婚假,他若在婚假期間「本應出勤之日」即享有婚假給假;不應出勤之日,則不計例假,不扣天數。例如婚假八日若排班三日,則三日為婚假,五日為不排班日不計入假別。性平法假別不得因召喚式而縮減。以上分類可得出重要結論:部分工時勞工給假方式有三種:按比例(但僅限部分假別與特定型態)、按每日固定工時給時數(最常見模式)、完整給假(母性保護)。

 

「部分工時勞工如何給假?」

答案為:第一,假別種類完全相同;

第二,部分假別依比例計算、部分不得比例;

第三,只要每日工時固定,就不需比例;

第四,涉及母性保護與性平法假別一律不得縮減;

第五,公假、公傷病假不得比例、不得扣薪;

第六,召喚式部分工時僅於「應出勤日」計假;第七,企業不得因部分工時身份而取消或縮減法定假別;

第八,違反者將構成欠給工資、違反勞基法、違反性別平等工作法,甚至觸犯行政罰。實務上企業最常見的錯誤包括:誤以為部分工時沒有特休;錯誤將所有假別一律「按比例」;未按每日固定工時給假;將母性保護假別按時數減半;未給陪產假或將陪產假按比例;誤將家庭照顧假等同事假處理;召喚式工時未分辨「應出勤日」與「非出勤日」;未給公假或公傷病假;部分工時請假扣全日薪;未落實性平法規範。

 

這些錯誤若遭勞檢,企業不僅面臨2萬至100萬罰鍰,更有欠給工資追溯多年之風險,也容易衍生申訴、爭議調解、訴訟。完整理解部分工時請假制度,是勞資雙方避免勞資紛爭的唯一方式。

 

對企業而言,需依工作型態明確建立請假制度、排班制度、工時紀錄與給假方式;對部分工時勞工而言,更需理解自己的假別權利如何計算,避免被雇主以「你是工讀生」、「你是時薪制」、「你沒有特休」、「這是假日,不用給假」等理由誤導。

-勞資-工時-部分工時-請假

(相關法條=性別平等工作法第14條=性別平等工作法第15條=性別平等工作法第15-1條=性別平等工作法第16條=性別平等工作法第20條=勞動基準法第43條=勞動基準法第50條=勞動基準法第52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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