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假權益知多少!
問題摘要:
婚假八日是每位依法結婚勞工的基本權益,包含工資照給、假期不含例假日、可於結婚日前十日起三個月內請完並得延長至一年、離婚再婚仍享權益、雇主不得拒絕或扣獎金等多項保護。了解並善用這項權利,不僅讓人生大事更加圓滿,也展現現代勞動者對自身權益的尊重與自覺。畢竟,結婚是幸福的開始,而依法請婚假,正是讓幸福生活順利啟程的第一步。
律師回答:
關於這個問題,在迎接年底喜氣洋洋的婚禮旺季之前,許多即將步入禮堂的新人,除了忙於籌備婚宴、拍婚紗照、安排蜜月行程之外,別忘了勞動法令也為你保留了八天的「婚假」!這不僅是人生大事中應有的休息與調整時間,更是法律明確保障的勞動權益之一。依據勞動基準法第43條規定:「勞工因婚、喪、疾病或其他正當事由得請假;請假應給之假期及事假以外期間內工資給付之最低標準,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而主管機關依該條授權所訂定的勞工請假規則第2條則進一步明定:「勞工結婚者給予婚假八日,工資照給。」也就是說,只要符合結婚的法律要件並完成登記,勞工即可依法請婚假八日,且在這期間內雇主必須照給工資,不得扣發薪資或全勤獎金。這八天的婚假屬於「有薪假期」,與事假不同,是勞工依法享有且雇主不得拒絕的強制性權利。若雇主違反此規定,依勞基法第79條第1項第3款,將被處以二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罰鍰。對勞工而言,了解這項權益,等於是替自己的人生大事多一層法律保障。
關於婚假的適用對象與範圍,必須注意法律上所稱的「結婚」是指依法登記結婚的行為,僅舉辦婚禮或訂婚並不構成結婚,因此若僅訂婚並無登記結婚者,依法不得請婚假。此外,若勞工於進入公司前就已登記結婚,則該結婚行為發生於勞動關係成立之前,自不適用婚假條款。至於離婚後再婚者,只要確實辦理再婚登記,仍可再次享有婚假。
依據內政部75年12月26日台內勞字第467204號函釋,勞工離婚後再婚,既有結婚之事實,雇主仍應依勞工請假規則第二條給予婚假,顯示婚假權利並非僅限一次,而是每次合法婚姻皆得適用。婚假的請假程序方面,勞工應於事前親自以書面或口頭方式向雇主請假,並敘明請假理由與日數。若遇緊急狀況或因故無法親辦者,得委託他人代辦。雇主則得要求勞工提出結婚證書、戶籍謄本或其他足以證明結婚事實之文件,以確保請假之正當性。若雇主僅以口頭或習慣認定,未依法核實,將可能引起勞資爭議,因此雙方以書面為憑,以確保權利義務明確。
勞工請婚假時的期間計算亦有明確規範,依勞動部104年10月7日勞動條三字第1040130270號令釋:「勞工婚假應自結婚之日前十日起三個月內請畢;但經雇主同意者,得於一年內請畢。」換言之,勞工最早可自登記結婚前十天開始請婚假,最晚須於結婚後三個月內請完,若公司同意,則可展延至一年內請畢。
舉例而言,若勞工於10月10日登記結婚,則自10月1日起至翌年1月9日皆可申請婚假;若公司允許延長,則至翌年9月30日前皆可請完。此規定兼顧彈性與權益,讓勞工可依婚禮準備、蜜月計畫及家庭安排自行規劃。至於婚假是否必須一次請完?早期依內政部74年6月28日台內勞字第321282號函釋,婚假以一次請足為原則;但後來實務上認為此過於僵化,勞動部在104年解釋中已不再強制一次請足,現今婚假可依實際需要分段請假,前提是總天數不超過八日且於期限內請畢。若勞工希望將婚假拆分,如前半段用於籌備婚禮、後半段安排蜜月,只要雇主同意即可。
婚假期間若適逢例假日、休息日或國定假日,依內政部74年台內勞字第302665號函及第315045號函釋,應不計入婚假日數,換言之,婚假八天指的是「工作日」而非「曆日」,勞工若巧妙安排假期與連假相銜接,甚至可形成十天以上的長假期。這也是實務上許多新人選擇在連假期間結婚的原因之一。此外,婚假期間工資照給,雇主不得以婚假為由扣發全勤獎金或績效獎勵。依勞工請假規則第9條明定:「雇主不得因勞工請婚假、喪假、公傷病假及公假,扣發全勤獎金。」若公司制度規定全勤必須「無請假紀錄」始得領取獎金,該規定將違反強制法令,主管機關得處罰並命改正。
婚假之工資計算原則上依「照給」規定,即月薪制者以原薪給付,時薪制者以請假期間應得時數計算;而部分工時勞工則依「僱用部分時間工作勞工應行注意事項」第6點第3款第4目規定,以平均每週工作時數除以四十再乘以應給假日數乘八小時換算。換言之,若工讀生每週工作二十小時,則婚假得為四日,工資照比例給付。若勞工於留職停薪期間結婚,是否仍能於復職後請婚假?
依據勞動部函釋及性別工作平等法施行細則第8條精神,只要復職後仍在法定請假期限內,且勞動關係持續存在,即可請婚假。即使留停期間不需出勤,也不影響日後請假權利。若雇主拒絕,恐違反勞動法令並構成歧視。再者,婚假請求權雖屬勞動契約附隨義務之一,但其性質屬於消極義務免除(即勞工於婚假期間免提供勞務),並非契約中可任意放棄之權利,故即使勞工未於婚前或婚後立即請假,只要於期限內請求,雇主仍應准假。若雇主以業務繁忙為由拒絕准假,除非有重大正當理由(例如勞工未提前申請且影響公司運作),否則仍屬違法。若雇主違反婚假規定,勞工可檢附請假紀錄、申請書及勞資對話紀錄向當地勞工局檢舉。
主管機關調查後,若確認違反勞基法第43條或請假規則,將依法開罰並公告事業單位名稱與負責人。值得注意的是,婚假是法定最低標準,企業若願意給予優於法定者,屬企業自主福利,如給予十日婚假或額外婚禮津貼,皆屬鼓勵範圍。部分企業更進一步將婚假與家庭照顧假、特休制度整合,營造友善家庭職場環境。從社會政策觀點來看,婚假制度的存在,不僅保障勞工在婚姻重大人生階段的休息權,更體現國家對婚姻制度與家庭價值的尊重。它讓勞工能在結婚這段人生關鍵時刻安心籌備、休養與陪伴家人,而不必為薪資損失擔憂。勞動法所保障的婚假制度,是對勞工「人格尊嚴」與「生活權」的重要落實。勞工應積極瞭解自身權益,依法請假、保存相關文件以備爭議時使用;雇主則應建立透明合理的請假制度,並於工作規則中明確記載假別與申請程序。唯有在勞資雙方均瞭解法律規範並尊重彼此權益的基礎上,婚假制度才能真正發揮其人性化與保障性功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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