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LINE請假被開除?算曠職嗎?可以開除嗎?
問題摘要:
用LINE請假雖然在現代職場極為普遍,但若未依公司規定補辦書面或電子申請,仍可能被認定為曠職,雇主得合法解僱。法律的本意並非排斥新科技,而是要求勞工遵守程序、保留證據,以確保雙方權利義務明確。通訊軟體的「便利」不能取代「合法程序」,尤其在勞資爭議中,舉證責任往往落在勞工身上,若無法證明請假經核准,即使有訊息紀錄,仍難逃曠職之判斷。因此,勞工在請假時應以正式方式為之,必要時以LINE通知後再補件確認,以免陷入「LINE請假被開除」的法律陷阱,而雇主則應明定制度、落實管理,避免雙方誤解,方能真正實現勞資關係的穩定與信賴。
律師回答:
關於這個問題,在現代職場中,使用LINE、Messenger等即時通訊軟體請假已成為許多勞工的習慣,但從法律角度觀之,通訊軟體的便利並不等於符合法定請假程序,一旦勞工未依規定完成請假手續,仍可能被視為曠職而遭開除,法院對此已有明確見解。
員工因身體不適就醫,曾三度透過LINE向店長請病假,店長也回覆「yes」,員工因此誤以為請假已獲准,自7月1日起未再出勤長達12天。然而,公司於第10天即以「無正當理由連續曠職3日以上」為由開除員工。員工不服,主張LINE請假獲同意,公司解僱違法,遂依勞動基準法提起訴訟,請求確認解僱無效並給付資遣費。雖確曾以LINE請病假,但未依公司內部請假規定補辦手續,且未能證明其病情嚴重至無法辦理請假,故公司依勞基法第12條第1項第6款以曠職解僱並無不當。該案的判決結果提醒所有勞工,即便雇主以LINE回覆「知道」、「OK」、「yes」,也不代表請假手續完成。
依勞基法第43條訂立之勞工請假規則,其中第10條明定:「勞工請假時,應於事前親自以口頭或書面敘明請假理由及日數。但遇有急病或緊急事故,得委託他人代辦請假手續。辦理請假手續時,雇主得要求勞工提出有關證明文件。」
換言之,法律雖允許在緊急情況下以非書面方式請假,但仍要求勞工於事後補提請假文件與證明,以確保手續完備。若未依規定補辦,即便有LINE紀錄,也無法主張請假合法,更無法排除曠職的認定。法院於判決中指出,員工的病情雖有就醫紀錄,卻未達「喪失意識或行動能力」程度,並未構成急病不能親辦手續之例外情形;且他於長達12日未到班期間,除首次以LINE告知外,再未主動向公司報備或補提診斷證明,顯已違反公司請假程序,屬無正當理由不到職。公司據此依勞基法第12條第1項第6款終止契約,屬合法行使解僱權。
該公司於LINE群組公告解僱訊息,已屬「意思表示到達」,員工並自承於第10日經同事轉知後即知悉遭解僱,因此勞動契約已於訊息到達時終止。此處法院援引民法關於意思表示到達原則之規範,認為勞雇雙方之解僱或辭職,皆屬形成權,一經表示即生效,不以對方同意為要件。
LINE請假在實務上的風險,且「請假」與「曠職」區別的嚴格標準。
勞動基準法第12條第1項第6款規定:「勞工無正當理由繼續曠工三日,或一個月內曠工達六日者,雇主得不經預告終止契約。」此條文乃賦予雇主即時解僱權之明確法律依據,其要件為「無正當理由」及「連續曠職三日以上」並存。若勞工請假未經核准,且未補提證明文件,則等同於未履行請假手續,構成無正當理由不到職,依法可視為曠工。法院審理中也強調「請假」應具形式與實質雙重要件。
形式上,須依工作規則或請假規定辦理;實質上,須具正當理由且能提出證明。LINE雖具通訊功能,但其訊息內容通常簡略,難以明確載明請假日數與事由,亦無法證明雇主已正式核准。尤其在多數企業內部,請假需透過人事系統、書面簽核或主管核章等程序,LINE僅屬臨時聯絡工具,不能取代正式程序。
員工僅以LINE簡訊請假,未補正文件,仍屬程序瑕疵,構成曠職。對此,有論者主張應考量實務工作環境的變化,通訊軟體普及後,若雇主平時亦接受員工以LINE報備遲到或請假,應認為構成默示同意。但法院實務上多採保守態度,強調制度化程序的重要性。除非雇主能證明平時一貫以LINE處理請假且未曾要求補件,否則仍以書面或正式電子申請為原則。
「勞工如以通訊軟體請假,應事後補提相關申請及證明文件,以免爭議。」此即表明LINE可作為「通知手段」,但非「手續完成」之證據。
再者,在本案亦討論「急病或緊急事故」例外的適用範圍。依勞工請假規則第10條但書,遇有急病或緊急事故時,得委託他人代辦手續。法院認為,該條例旨在保護無法自行請假的勞工,但仍須於事後補辦證明文件。員工病情未達不能自理程度,亦未委託他人代辦手續,故不得主張例外適用。
此見解與最高法院107年度台上字第2337號判決一脈相承,「勞工請假若未依規定辦理或補正,即難以主張請假成立。」因此,即使有LINE訊息存在,若程序未完備,法律上仍視為無故缺勤。從制度設計角度觀之,請假手續的設置目的在於維持工作秩序與勞動紀律,確保雇主能掌握人力調度。若勞工可僅以簡訊請假而免除任何後續補件義務,將導致管理困難與濫用空間。故法院傾向要求「補正義務」以維持制度運作。對勞工而言,若確有急病或事故,應盡速通知雇主,並於恢復後補提診斷證明及請假單,否則仍有曠職風險。另一方面,雇主亦應於工作規則中明定請假方式、補件期限與通訊軟體可否使用,以避免雙方理解落差。例如可規定:「勞工得以LINE等通訊軟體臨時請假,但應於三日內補提書面申請與證明文件,否則視為未完成請假手續。」如此既能兼顧便利性,又維持法律效力的明確性。從比例原則的觀點審視,法院雖認定員工曠職成立,但仍認為公司應支付其已發生之加班費,顯示雖解僱合法,雇主仍須履行既有給付義務。
此案的核心意涵在於,法院對請假程序的形式要求相當嚴格,LINE雖為事實通知工具,但未能證明程序完成。若勞工主張LINE回覆「yes」即代表核准,法院不予採信,理由在於該回覆僅屬知悉或禮貌性回覆,無法證明雇主正式審核與准假之意思表示。
反之,若雇主平時慣常以LINE辦理並存有長期慣行,法院可能採不同認定,但需勞工提出具體證據。
綜合相關法條與實務見解可得出以下結論:
第一,依勞工請假規則第10條,勞工請假應於事前親自或以書面說明理由與日數;若遇急病,得委託他人代辦,但仍須事後補件。
第二,通訊軟體如LINE可作為臨時通知手段,但非正式手續完成之方式。
第三,若勞工未依規定補件,仍可構成「未請假不上班」之情形,依法屬曠職。
第四,雇主得依勞基法第12條第1項第6款終止契約,但須於知悉情形起30日內為之,否則喪失即時解僱權。
第五,解僱通知可透過LINE群組公告方式達成,只要勞工實際接收或得以知悉,即視為意思表示到達。
第六,法院審理時將綜合考量病情嚴重程度、雇主慣行、通訊內容是否明確、是否有補件、及是否有惡意怠忽等因素。
-勞資-離職-勞動契約終止-解僱-開除(懲戒性解僱)-曠職(曠工)-違反請假規定-請假手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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