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麼情形下,雇主可以合法不為勞工投保健保?

10 Jan, 2018

問題摘要:

對於全民健康保險法及其相關規定提供了清晰的說明,特別是在處理勞工多重就業、短期工作以及特定身分的投保情況時。了解這些法律規定對於確保勞工和其家庭成員獲得適當的健康保障至關重要。對於民營事業的雇主來說,確保依法為其員工辦理健康保險手續是必要的,否則可能面臨罰鍰和其他法律後果。

 

律師回答:

關於這個問題,根據全民健康保險法第10條,被保險人分為六類,其中第一類包括公、民營事業或機構的受僱者。第15條規定第一類及第二類的被保險人,其投保單位為服務的機關、學校、事業、機構、雇主或所屬團體。

 

法律並未設有如勞工保險設有任何事業單位最低投保人數,亦未如就業保險設定被保險人年齡上限,因此民營事業、機構之受僱者均有為其受僱人投保義務。

 

依全民健康保險法第10條第1項第1款第2目規定:「被保險人區分為下列六類:一、第一類:(二)公、民營事業、機構之受僱者。」第15條第1項:「各類被保險人之投保單位如下:一、第一類及第二類被保險人,以其服務機關、學校、事業、機構、雇主或所屬團體為投保單位。」同法第27條第1項第1款第2目規定:「第十八條及第二十三條規定之保險費負擔,依下列規定計算之:一、第一類被保險人:(二)第十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二目及第三目被保險人及其眷屬自付百分之三十,投保單位負擔百分之六十,其餘百分之十,由中央政府補助。」

 

惟在下列情形下,或可不為勞工投保健保,即:

 

其一,多重加保

 

多重加保情形:若勞工具有多重被保險人資格,應選擇主要工作身分進行投保。

 

在多重加保之情形,即依全民健康保險法施行細則第17規定:符合本法第十條規定,同一類具有二種以上被保險人資格者,應以其主要工作之身分參加本保險。農會或漁會會員兼具水利會會員身分者,應以農會或漁會會員身分參加本保險。同法施行細則第18條第1項規定:「保險對象分屬二位以上被保險人之眷屬,且無本法第十二條規定難以隨同被保險人辦理投保及退保之情形者,應依下列順序,擇一被保險人依附投保:一、配偶或一親等直系血親。二、二親等直系血親。三、三親等以上直系血親卑親屬。同一類具有二種以上被保險人資格者,應以其主要工作之身分參加本保險。為二位以上被保險人之眷屬者,應則一投保。」

 

在多重加保的情形下,勞工如果同時具備多種被保險人資格,全民健康保險法的施行細則提供了明確的指導原則來確定如何進行投保。以下是如何處理這種情況的關鍵點:

 

主要工作之身分參加本保險:

若勞工在不同的職業或機構中具有多個被保險資格,應選擇其主要工作的身分進行健康保險的加保。這意味著,如果一個人同時是公務員和民營企業的員工,則需要根據其主要工作來源(例如,工作時間長度、收入高低等)來確定以哪個身分加入健保。

 

特殊組織成員的規定:

如某人既是農會會員又是水利會會員,則應選擇其中一個主要的身份進行投保,如農會或漁會會員。

 

眷屬的加保規則:

如果一個家庭成員屬於多位被保險人的眷屬,應按照一定的順序(配偶或直系血親)選擇依附於一位被保險人進行投保。這樣的規則旨在簡化投保程序並避免重複保障。

 

即使在多重就業的情況下,每個雇主都應為勞工投保勞動保險並支付勞動退休金。這意味著不管勞工的健保如何進行主要工作加保,勞保和勞退的責任依然由各個雇主承擔。

 

因之,勞工可以同時從事二份以上工作,至於兩份工作如果是兩間不同的公司,兩邊公司應該投保勞保及提撥勞退金,但健保可由勞工作為主要工作加保即可。

 

這些規定確保了勞工在具有多重職業身份時的保險覆蓋問題得到妥善處理,同時減少了管理上的複雜性和潛在的保險覆蓋重疊問題。

 

其二,短期、短時及學生、甫退伍之工作者

 

短期或短時工作及特定身分者:從事短期性工作未逾三個月者,可繼續以原有投保資格投保;特定身分如應屆畢業生或退伍軍人在一定期間內可繼續以眷屬身分投保。

 

全民健康保險法施行細則第20條規定:「保險對象原有之投保資格尚未喪失,其從事短期性工作未逾三個月者,得以原投保資格繼續投保。」、「被保險人二親等內直系血親卑親屬年滿二十歲且無職業,合於下列情形之一者,得以眷屬身分參加本保險:一、應屆畢業學生自當學年度終了之日起一年內。二、服義務役兵役或替代役退伍(役)或結訓者,自退伍(役)或結訓之日起一年內。」及行政院衛生署84年7月4日衛署健保字第84031133號函所示:每個工作日到工者,無論每日工作時數若干,均視為輪派定時到工之勞工,視同專任員工,應由雇主為其投保。非每個工作日到工者,其每週工作時數滿十二小時以上(含十二小時),視同專任員工,應由雇主為其投保。同時於二個以上單位工作之員工,如符合前二項要件者,得選擇工作時間較長或工作所得較高或危險性較大之投保單位投保。不符合上述之規定者,得以其他適當身分投保。」

 

短期性工作的投保規定:

如果勞工從事的短期性工作未逾三個月,則可以繼續保持原有的投保資格。這意味著,勞工在短期工作期間無需變更其健保投保狀態,可以繼續按照原來的身分和投保單位保險。

 

特定身分的投保特例:

應屆畢業生在學年度終了後的一年內,以及服義務役、替代役退伍或結訓後一年內的人,可以繼續以眷屬身分參加健康保險。

 

這為這些特定時期的青年提供了一個過渡期,使他們在進入職場或其他長期職業前,仍能享有健康保險的保障。

 

根據行政院衛生署的規定,每個工作日到工的勞工,無論每日工作時數多少,都應被視為定時工作的員工,需要被雇主投保。對於非每日到工但每週工作時數達到或超過十二小時的勞工,也應被視為專任員工,由雇主為其投保。

 

多重職務的投保選擇:

勞工如果在多個單位工作且符合以上投保條件,可以選擇在工作時間較長、收入較高或工作危險性較大的單位進行投保。不符合定時工作或十二小時工作規定的勞工,可以選擇其他合適的身分進行投保。

 

是以,勞工從事短期性工作未滿三個月,並非每日到職而一週工時少於12小時,雇主可以不為勞工投保健保,並得繼續依原投保狀況投保(如併同直系親屬之投保單位),惟成年以後的人都要獨立加保不能依附在父母親名下,除非子女具有學生或義務役或替代役剛退伍一年內方屬合法。

 

這些規定有助於保護短期或不定時工作的勞工,確保他們在工作期間繼續享有必要的健康保險覆蓋,同時也提供了特定時期人士的健康保障彈性。如果需要進一步的解釈或有其他相關問題,歡迎隨時詢問。

 

民營事業受僱者之全民健康保險費應由投保單位也就是雇主負擔百分之六十;如果未依法投保則依同法第84條第1項規定:「投保單位未依第十五條規定,為所屬被保險人或其眷屬辦理投保手續者,除追繳保險費外,並按應繳納之保險費,處以二倍至四倍之罰鍰。」

 

若投保單位未依法為被保險人辦理投保手續,將面臨追繳保險費外,並處以應繳納之保險費二倍至四倍的罰鍰。

 

-勞資-社會保障-健保-

(相關法條=全民健康保險法第10條=全民健康保險法第15條=全民健康保險法第84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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