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工允諾於休息日加班,臨時沒有來,是否為曠工而需要扣一日薪資?

20 Nov, 2025

問題摘要:

休息日加班必須同時具備程序合法排班與勞工個別同意,否則該日仍為休息日,勞工未到不得視為曠工。曠工必須是在法定工作日且勞工未請假、未通知、無正當理由,否則不成立。雇主不得以曠工名義扣罰工資,僅能於真正無給付義務時不發薪資,但不得懲罰性扣薪。勞工允諾休息日加班後臨時未到,若有正當理由並已通知,不能視為曠工;即使理由不被核准,也不構成曠工。若雇主未經勞資會議同意即安排休息日加班,屬違法排班,勞工不來即不可能成立曠工。企業若強行以曠工扣薪、扣全勤獎金,均可能違反勞基法第26條,勞工得向勞動檢查申訴。換言之:**休息日是否能曠工,關鍵不在「允諾」,而在「程序」;關鍵不在「態度」,而在「是否為工作日」;關鍵不在「臨時不到」,而在「是否有正當理由與是否已通知」。只要上述三要件未同時成立,曠工就不成立,扣薪更不可能成立。這也是勞動法保障勞工免於濫權排班與懲罰扣薪的重要原則。

律師回答:

關於這個問題,在勞動實務中,許多企業會以人力排班、工作繁忙、業務需求等理由,要求勞工於休息日加班,而勞工也常基於義務感、團隊文化或薪資考量而表示願意配合。然而,問題往往出現在勞工「允諾」休息日加班後臨時未出勤,雇主是否得以曠工論處?又是否可以直接扣除一日工資?

 

由於曠工扣薪涉及勞基法第24條工資給付、請假制度涉及第38、39條補休與例假規範、休息日加班涉及第36條休假與第32條延長工時規範,因此必須透過完整法律體系分析,才能釐清何謂「應工作之日」、何謂曠工正當理由、何謂合法扣薪與非法懲罰。

 

是雇主如確有依法定程序取得工會同意或勞資會議同意,並事前徵得勞工同意於休息日工作,勞工即有在休息日工作之義務,如勞工屆時未到工,除有同法第42條所定「因健康或其他正當理由」辦理請假外,雇主得予以曠工處分,蓋因曠工係指勞工於「應工作之日」不工作,亦未請假者而言(行政院勞工委員會79年6月4日台(79)勞動2字第10794號函參照)。

 

首先,勞基法第36條,明定一週至少應有一日例假、一日休息日,其中「休息日」原則上為休息用,以恢復勞工體力,不應排定出勤;但若雇主因業務需要,則可透過法律程序讓勞工於休息日出勤,而此種休息日「被合法排班為工作日」後,勞工便具有應出勤義務。

 

該日必須依同法第24條規定:「雇主使勞工於第三十六條所定休息日工作,工作時間在二小時以內者,其工資按平日每小時工資額另再加給一又三分之一以上;工作二小時後再繼續工作者,按平日每小時工資額另再加給一又三分之二以上。」換言之,如月薪制勞工,當日工資照給,並再給加班費。

 

至於,如約定休息日上班,勞工臨時沒有來的問題,此制度的前提為:雇主必須取得公法及私法兩階段的同意。公法面,依勞基法第32條延長工時規範,如企業有工會者,必須經工會同意;無工會者,須經勞資會議同意,這是企業將休息日視為可工作日的法定程序;私法面,依施行細則第7條第2款,勞工「本人」必須個別同意於休息日出勤。換言之,雇主想使勞工於休息日加班,必須同時滿足三要件:第一,有公會同意或勞資會議同意;第二,事前已確實將休息日排入工作表或排班系統;第三,勞工個別同意該日出勤。惟企業若僅口頭告知、未經勞資會議同意、或未取得個別同意,即企圖讓勞工休息日出勤,均屬違法排班,勞工沒有「應出勤義務」,自然不能談曠工。

 

實務上多數企業忽略步驟一與二,只做到「詢問本人是否願意來上班」,然而法定程序缺失,該日仍為休息日,不能當作工作日,因此勞工臨時不到就不構成曠工。這是判斷的第一層。第二層分析回到曠工的法律意義。所謂「曠工」,依79年6月4日勞委會台(79)勞動2字第10794號函,係指:「勞工於應工作之日未到工且未請假者。」因此曠工必須成立三要件:第一,該日為「應工作之日」;第二,勞工未出勤;第三,勞工未依程序請假。換言之,雇主即使希望勞工於休息日出勤,也不能跳過要件一。只有在休息日已合法轉變為工作日後,才有「曠工」的可能性。

 

若休息日仍為休息日(例如未經勞資會議同意,或未通知勞工排班),勞工沒有出勤義務,自然不會成立曠工。即便休息日已經合法排班,還有第二道判斷:勞工是否有依第43條辦理請假?依勞基法第43條,勞工得因健康或其他正當理由請假。所謂「正當理由」,實務上包括:突發身體不適、緊急家庭狀況、交通阻斷、無法預期之事故等。若勞工臨時不能上班,並在合理時間內通知主管,其情形通常屬於「請假未核准」,而非曠工。法院多認為:曠工只有在勞工「未到、未告知、無正當理由」且「該日為法定工作日」才成立。反之,只要勞工有通知公司,理由不合理與否,是屬「是否准假」的問題,而非「曠工」。

 

因此勞工允諾休息日加班,但臨時因身體不適或家庭緊急狀況無法前往,且有告知主管,通常不能認為曠工。進入第三層,也是最容易被企業誤用的部分:曠工是否可以扣薪?雇主不能以「懲罰」之名扣薪,因勞基法第26條明文禁止雇主懲罰性扣薪;工資的扣除只能來自兩種法源:第一、未提供勞務當然不提供工資(不屬懲罰,而是無給付義務);第二、法定或經工會協商的合理扣款(如勞保、健保、代扣所得稅)。因此,要能扣薪,前提仍必須回到曠工要件:該日是否為工作日?是否未請假?是否無正當理由?

 

只有在三者成立時,公司才可以不支付當日工資。但若企業未依法排班,即使勞工表示要來、最後沒來,也不能扣薪;因為該日不是工作日,雇主本來就不該支付薪資,也就不存在「扣薪」。這也凸顯許多企業誤解的現象:企業常誤以為休息日勞工「答應要來」就變成工作日。但法律不是這樣運作的。工作日必須經正式排班表定,且程序合法,不能僅靠一句「我願意」就替代法定程序。再進一步探討,加班允諾屬私法契約關係,但契約尚未履行前,勞工仍可因正當理由解除之;此時不能視為違反契約義務,更不能懲罰扣薪。

 

因此,勞工允諾休息日加班,但因合理原因無法前往,性質上類似「解除加班約定」,實質上等同未成立加班請求權。必須特別注意的是,休息日原本就是勞工休息日,若雇主欲要求加班,必須先使「休息日轉變為工作時間」。未經合法程序轉換者,不能當作「工作時間」,自然也不能成立曠工,亦不能扣薪。

 

實務中若雇主單方面通知勞工休息日要來上班,而未經勞資會議同意,也未取得個別同意,勞工不來者不能視為曠工。若雇主仍以曠工記錄、扣薪、扣獎金,均屬違法,勞工得檢舉雇主違反第79條(工時規範)與第26條(懲罰性扣薪)。若勞工同意休息日加班,但當日上午因突發狀況通知主管,雇主不能以曠工論處。

 

雇主只能視為「請假」而非「曠工」,但是否核准請假為雇主裁量。若雇主核准,則為休假;若不核准,仍不能曠工,因有正當理由與已通知。若勞工無故不到也未聯繫,且休息日已經合法排班為工作日,雇主才得以曠工論處,該日薪資得不給付,但不得另行扣罰、扣獎金或作懲戒性處罰。此外,雇主不得以扣發全勤獎金當作懲罰性扣薪之替代手段。全勤獎金若非屬懲罰性設計,而是出勤鼓勵型態,其扣除應與全勤標準連動;但若企業藉由「扣全勤」實質懲罰勞工,其性質即變為違法扣薪。因此,若企業以曠工為由扣發全勤,但該日本非工作日或勞工有正當理由,扣全勤即構成違法。

-勞資-工時-休假-休息日-曠工

(相關法條=勞動基準法第24條=勞動基準法第30條=勞動基準法第36條)

瀏覽次數:35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