病假是否有包含假日?
問題摘要:
病假不包含假日的法律基礎在於維護勞工之休息權與健康權,反映出勞動法保護勞工的基本精神。雇主應以勞工安全與尊嚴為優先考量,依法計算病假天數與給付工資,避免侵害勞工權益而引發爭議。唯有在正確理解病假不含假日原則的前提下,才能使病假制度發揮保障健康與穩定勞動關係的真正功能。
律師回答:
關於這個問題,在勞動關係中,病假制度的設計目的在於保障勞工因疾病或傷害需要治療與休養時,不致失去工作與經濟來源,是勞動基準法保障勞工健康權與人性尊嚴的重要機制之一。
然而,實務上常出現的疑問是:「病假是否包含假日?」也就是勞工請假期間若橫跨週休二日、例假、國定假日或勞動節日等法定休息日,這些假日是否應計入病假天數?不同計算方式對勞工薪資及假期權益影響甚鉅,若雇主誤計或濫扣假日,不僅損害勞工權益,也可能違反勞動法令而受罰。
要釐清此問題,首先應回歸勞動基準法及相關子法規定。依據勞動基準法第43條之授權訂定之勞工請假規則第4條明文規定:「勞工因普通傷害、疾病或生理原因必須治療或休養者,得在左列規定範圍內請普通傷病假:一、未住院者,一年內合計不得超過三十日。二、住院者,二年內合計不得超過一年。三、未住院傷病假與住院傷病假二年內合計不得超過一年。」並規定「經醫師診斷罹患癌症(含原位癌)採門診方式治療或懷孕期間需安胎休養者,其治療或休養期間,併入住院傷病假計算。」此外,第4條第3項規定:「普通傷病假一年內未超過三十日部分,工資折半發給,其領有勞工保險普通傷病給付未達工資半數者,由雇主補足之。」第5條進一步規定:「勞工普通傷病假超過前條第一項規定之期限,經以事假或特別休假抵充後仍未痊癒者,得予留職停薪。但留職停薪期間以一年為限。」
由此可見,普通傷病假制度區分為「未住院」與「住院」兩類,前者每年合計不得超過三十日,後者二年內不得超過一年,並明確設有薪資保障機制。然而,法條並未明確說明「病假是否計入假日」。為釐清疑義,行政院勞工委員會(現勞動部)於民國82年8月3日以台勞動二字第41739號函釋明確指出:「每年未住院傷病假未超過30日期間,如遇例假、紀念日、勞動節日或其他由中央主管機關規定應放假之日,應不計入請假期內。」
此函示為實務上判斷的核心依據,至今仍被各地方勞動局及勞資雙方遵循。該解釋的立法意旨在於病假之三十日乃指可實際請假治療之「工作日」天數,而非曆日計算。若病假期間包含週休二日、國定假日或例假,該等休假原本即非勞工應出勤之日,自不應計入病假期間。
例如,若勞工於週五開始請病假,連續治療五日,則病假應計週五、週一至週四共五日,週六、週日為例假與休息日,依法不應扣入病假天數。此規則不僅符合法律文義,也符合勞工保護原則。若將假日計入病假期間,將造成勞工權益被減損,形同勞工因疾病而喪失原本依法享有的例假與休息日。
依勞動基準法第36條規定,勞工每七日中應有二日之休息,其中一日為例假、一日為休息日;例假為勞工絕對不得出勤之法定休息,休息日則可經雙方協議出勤但須給予加班費。因此,例假及國定假日之性質為「非工作日」,若勞工因病在此期間休養,實際上並未影響工作出勤義務,自不應列入病假天數計算。
行政機關在實務上也一再重申此原則。勞動部於多次地方政府勞工行政會議中確認,勞工未住院傷病假三十日係指「工作日三十日」,不包括例假、休息日及國定假日。若雇主在計算病假時將假日併入,將造成勞工病假權益被縮減,違反勞工請假規則第4條之立法精神。舉例說明,假設某公司員工月薪為三萬元,未住院病假薪資依規定折半發給。若該員工自7月25日起請病假,至8月7日止,期間含兩個週末(7月27-28日及8月3-4日),實際工作日病假共10日。按月薪折算,每日薪資約為1,000元,病假折半後每日500元,總計病假給付5,000元,加上正常工作薪資計算後共得約25,000元,為正確算法。若雇主誤將假日併入病假天數,將連假十四日全數列為病假,折半給薪七千五百元,合計薪資約一萬五千元,勞工損失高達一萬元。此差距雖看似僅屬計算方式問題,實際上卻攸關勞工生計,特別對於因傷病導致醫療費用支出增加之勞工,更顯不公。從勞動關係之角度觀察,病假不含假日之規範並非僅為技術性計算,而是體現「休息保障不因病而減損」之原則。法律設計上,例假與休息日的本質即為勞工之法定休息權,若病假期間剝奪該權益,將違反勞基法第36條之立法目的。
同時,病假三十日之上限屬「使用權」,而非「曆日連續權」。勞工即便連續病休三十個「工作日」,其間所經過的假日並不抵減病假天數,因此若以曆日連續計算,實際病假權益將被不當壓縮。另一方面,病假是否包含假日亦須區分住院與未住院兩種情形。依前述規定,住院傷病假以二年為週期,合計不得超過一年,法律並未排除假日計入。原因在於住院期間勞工長期無法工作,假期計算以曆日為基準較為合理,故實務上認為住院病假「含假日」,未住院病假「不含假日」。
此區別反映立法者對不同傷病情形之考量,住院屬長期失能,假日與工作日區分失其意義;未住院屬短期療養,仍應保障例假與休息日不被侵蝕。實務中亦有企業誤將二者混為一談,導致病假計算錯誤。例如勞工僅因感冒或輕傷請假三日,卻被雇主以連續五日曆日計算病假,致損病假權益。
此種作法若遭檢舉,主管機關可依勞基法第79條處以2萬至100萬元罰鍰,並命改正。值得注意的是,病假期間雇主應依法給薪或補足保險給付差額。依第4條第3項規定,普通傷病假未超過三十日者工資折半發給,若勞工已領取勞保普通傷病給付,但金額未達工資半數,雇主應補足差額。此規範意在確保勞工因病仍有基本生活保障。若雇主因誤將假日列入病假導致實領薪資減少,不僅侵害勞工經濟權益,亦可能構成違反給付義務之民事責任。再者,病假期間若逢例假或國定假日,雇主不得要求勞工補班或扣發全勤獎金。
行政機關於相關函釋中明確指出:「勞工請病假期間如適逢例假或休息日,雇主不得以未出勤為由扣發獎金或視為曠職。」此亦與勞基法第21條工資保障原則及第22條不得無故扣薪相符。若雇主以此為由處分勞工,勞工得依勞動事件法提起訴訟或向勞工局申訴。
由以上可知,病假不含假日的原則,不僅是工時計算問題,更涉及薪資給付、保險補償、獎金計算及留職停薪期間之延展。
假設勞工於病假期滿仍未痊癒,可依請假規則第5條申請留職停薪,期間以一年為限。此留職停薪期間如包含假日,仍屬連續曆日計算,因留職停薪係勞動契約暫時停止履行,假日與否不再有意義。惟勞工於留職停薪期內如提早康復並回任,雇主應依誠信原則恢復原職,不得藉故解僱或變相懲處。
綜合上述,普通傷病假是否包含假日之關鍵判斷在於是否屬未住院情形。未住院者之三十日限額以「實際工作日」計算,不包括例假、休息日及國定假日;住院者則以曆日計算。此原則已獲勞動部函釋與各級法院實務見解一致肯認,屬既定法律適用準則。雇主若違反此規定,除損害勞工權益外,亦可能面臨行政處分及民事給付責任。
對勞工而言,應妥善保存醫師診斷證明與請假單,若發現雇主將假日誤計入病假或減發薪資,可提出申訴或訴訟維權。對企業而言,則應建立正確之人事請假制度,明確區分病假與假日計算原則,並教育主管正確操作,避免因誤解導致勞資糾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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